摘要: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又就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说明(见《财务与会计》1994年第2期,以下简称《说明》)。《说明》中的一般纳税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既满足了税制改革的要求,又符合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是完全可行的;但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笔者尚有不同的看法。
《说明》中有关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1)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进项税额计入购货成本,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并举有一例:
例:某工业企业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企业开出、承兑和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该企业本期销售产品,含税价格为90万元,贷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作出会计处理:
购进货物借:材料采购 117万元
贷:应付票据 117万元
销售货物不含税价格=90÷(1-6%)=84.9(万元)
应交增值税=84.9×6%=5.1(万元)
借:应收帐款 9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8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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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又就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说明(见《财务与会计》1994年第2期,以下简称《说明》)。《说明》中的一般纳税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既满足了税制改革的要求,又符合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是完全可行的;但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笔者尚有不同的看法。
《说明》中有关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1)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进项税额计入购货成本,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并举有一例:
例:某工业企业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企业开出、承兑和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该企业本期销售产品,含税价格为90万元,贷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作出会计处理:
购进货物借:材料采购 117万元
贷:应付票据 117万元
销售货物不含税价格=90÷(1-6%)=84.9(万元)
应交增值税=84.9×6%=5.1(万元)
借:应收帐款 9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84.9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万元
对以上会计处理,我认为有三点不妥之处:
其一,上述会计处理,没能体现会计的基本原则——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收入与成本的确定或者都为含税金额,或者都为不含税金额,不应该出现成本为含税金额、收入为不含税金额的情况。
其二,无效地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在上述会计处理中,由于每一项收入的入帐价格都为不含税收入,而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时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都为含税销售额,因此,每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将其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才能入帐,这无疑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实际上,对每一笔收入都做这样的调整是不必要的。
其三,不利于健全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核算。本次税制改革把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之一就是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小规模纳税企业本身会计核算不够健全,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刚刚出台的会计制度改革还尚未完全适应,税制改革再增加不必要的核算难度,就更易引起小规模纳税企业会计核算的混乱。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应考虑:1.要区别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两个概念。会计收入是按照会计原则与方法,经过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程序加以认定的入帐收入;应税收入是按照税法的要求,为满足税款计算而确定的作为计税依据的收入。一般说来,二者是可以取得一致的。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小规模纳税企业中,二者就有了差异,要满足会计核算的客观要求,其会计收入概念就应是与成本相配比的包含税金在内的含税收入,其应税收入却为不包含税金在内的收入额。
2.要考虑会计学科本身的科学性、严密性及税法的双重要求。会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所采用的方法及其所依据的相关概念之间存在着严密的逻辑联系,这种联系,例如成本概念与收入概念之间的联系体现着会计学科本身的科学性。而应税收入则是国家为保证一定时期的财政收入和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而确定的,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要求而时常加以调整。为满足税法的要求而随时调整会计原则是不适当的。
3.要考虑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及增加核算工作量的必要性。小规模纳税企业会计人员工作能力有限,增加其工作量会对会计核算产生不利影响,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上升了;此外,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较之税制改革前的会计处理并无太大变化,只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含税销售额变成了现在的不含税销售额。而这一改变完全可以在不改变原来核算办法的情况下加以实现。
综合以上种种考虑,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应税收入计算可采用以下办法加以解决,即采用国际通行的处理办法,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对作为入帐依据的销售收入仍按与其成本相配比的含税销售收入入帐,而在一定会计期间结束,计算应纳税款时,再根据税法的要求一次性调整为不含税的应税收入。此应税收入不做会计处理,只作为纳税依据。据此,对《说明》中的例子就可做如下处理:
销售货物时:借:应收帐款 9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90万元
期末将所有的本期产品销售收入一次调整为:应税销售收入=90÷(1+6%)=84.9(万元)
应交增值税=84.9×6%=5.1(万元)
把应交税金入帐: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万元
实际交纳税金: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万元
贷:银行存款 5.1万元
为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会计报表中可把两种收入同时列示,把会计(含税)收入做为正列,把应税(不含税)收入作为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