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税法规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场所同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流转税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一般不开发票,而采用商品调拨单形式,也不计入销售。这在税制改革之前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在今年元月1日商品流通企业改营业税为增值税后,内部商品调拨若继续采用调拨单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出现不同机构税赋不均衡的情况。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往往没有商品采购权,商品由总机构统一购进,再由总机构按进价调拨给下属各分支机构。这样,如果给下属分支机构调拨商品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全都留在总机构,势必造成分支机构无进项税可抵扣而使应纳税额加重,而有商品采购权的总机构则进项税超出正常水平,甚至大于销项税,而很少纳税或无税可纳。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税赋畸重畸轻,不但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异议,而且还会因分支机构应缴税金和总机构待扣税金同时存在而造成企业资金的浪费。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在内部调拨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把本属于分支机构的进项税转移过去,以此达到均衡税赋的目的。具体会计分录可按如下办法处理:
向分支机构调拨...
根据税法规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场所同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流转税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一般不开发票,而采用商品调拨单形式,也不计入销售。这在税制改革之前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在今年元月1日商品流通企业改营业税为增值税后,内部商品调拨若继续采用调拨单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出现不同机构税赋不均衡的情况。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往往没有商品采购权,商品由总机构统一购进,再由总机构按进价调拨给下属各分支机构。这样,如果给下属分支机构调拨商品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全都留在总机构,势必造成分支机构无进项税可抵扣而使应纳税额加重,而有商品采购权的总机构则进项税超出正常水平,甚至大于销项税,而很少纳税或无税可纳。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税赋畸重畸轻,不但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异议,而且还会因分支机构应缴税金和总机构待扣税金同时存在而造成企业资金的浪费。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在内部调拨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把本属于分支机构的进项税转移过去,以此达到均衡税赋的目的。具体会计分录可按如下办法处理:
向分支机构调拨商品时:
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视同销售
贷:库存商品
期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销售额与视同销售的内部调拨金额分项填列并计算销项税。
(王雨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