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会计鉴定是适应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以及查处法纪案件的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建设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科学。它研究的内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对象、程序、结论等问题。在惩治腐败过程中,为贯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达到稳、准、狠地打击犯罪的目的,这就要发挥司法会计鉴定在办案中的作用。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也属于刑事侦查活动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维护贪污腐败案件真实性的有效方法。至于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是需要加以探讨的。
一、要遵循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和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客观性的原则,指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反对形而上学和主观臆断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二)合法性的原则,指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五个必须合法(即鉴定的主体、对象、方法、手段、程序)。(三)独立性的原则,指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
司法会计鉴定是适应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以及查处法纪案件的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建设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科学。它研究的内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对象、程序、结论等问题。在惩治腐败过程中,为贯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达到稳、准、狠地打击犯罪的目的,这就要发挥司法会计鉴定在办案中的作用。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也属于刑事侦查活动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维护贪污腐败案件真实性的有效方法。至于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是需要加以探讨的。
一、要遵循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和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客观性的原则,指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反对形而上学和主观臆断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二)合法性的原则,指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五个必须合法(即鉴定的主体、对象、方法、手段、程序)。(三)独立性的原则,指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意志的左右。(四)关联性的原则,指司法会计鉴定必须与解决案件的实质性问题相联系。
二、在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确定之后,要切实尊重其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主体,即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受指派担任某个贪污腐化案件或法纪检察的鉴定人;第二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适合做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在接受聘请后,才能以鉴定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格坚持依法办事。(三)掌握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法规与制度,比较系统的掌握财会基础理论和财会专业以及法律专业知识。(四)具有中等以上的会计专业学历,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最好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为了保证鉴定人顺利地进行鉴定并依法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查阅鉴定所必须的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全部帐簿记载;有杈就有关鉴定事实依法询问证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进一步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如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鉴定人时,有权共同讨论提出鉴定结论,意见分岐时,有权各自单独提出鉴定结论;因受专门知识限制或提供鉴定材料不足,无法结论时,有权拒绝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是:(一)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应当依法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二)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要按时到庭,实事求是地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辩护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询问;(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鉴定义务,应负相当于同等情况下证人的责任;(四)严格遵守鉴定纪律,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与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鉴定中的有关问题,不得徇情、受贿和弄虚作假;(五)意图陷害他人而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要负刑事责任。
三、要弄清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那些反映经济业务和财物收支活动的有关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物品,如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这些资料相关的现金、财产、物资和票证为主要对象。有时还包括统计资料、合同文本等司法会计鉴定的补充对象。司法会计对象的确定,必须注意两个问题:(1)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2)只能是反映经济业务和财产物资收支活动的有关物品。若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就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
四、在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之后,要做好决定书和委托书的发送工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从准备实施到最后结束全部过程的程序,包括四个阶段:(1)鉴定的提起。在诉讼的不同阶段,由谁提出和决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通常在侦查阶段,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提出,由决定立案的人批准;在起诉阶段,由承办的检察员提出,主管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审判人员提出,经合议庭共同讨论决定。决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后,应依法给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发出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2)鉴定准备。鉴定人在接受鉴定委托后,进行鉴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是:收集鉴定资料;审阅卷宗,了解案情;询问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熟悉鉴定标准;拟定鉴定计划,确定检验的重点和步骤。(3)检验阶段。鉴定人运用各种专门方法,对案件情况进行评断鉴定。(4)结论阶段。鉴定人对案件材料进行检验和综合评断后,判明事实真相,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在明确上述鉴定程序之后,就应做好决定书和委托书的发送工作。
(一)司法会计鉴定决定书。鉴定人经侦查、审判机关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发给决定书■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执行司法会计鉴定任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也是依法行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司法会计鉴定决定书一般包括序言、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即分别载明日期、事由、根据、需要的理由、需鉴定的问题、鉴定人的姓名、职称以及需要提供哪些会计资料等内容。
(二)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即决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后,由决定单位发给鉴定人的委托文件。其主要内容是:送检单位和送检人,送检材料名称和数量,被告或嫌疑人姓名,案情概述,鉴定的要求,送检单位领导批示。发出委托书的单位要留有委托书存根,同时还要附上“鉴定回执”,由鉴定人在回执上注明此项技术鉴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是否发挥了作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有何意见和建议。
五、要写好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据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和需要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会计的专门知识和业务技术方法,所作出的有关会计上的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主要证据,可作为证据来源加以应用;也可以是旁证,从一个侧面来证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作为审查证据的一种手段加以应用。一般写作结论的要求是:文字解释清楚,叙述内容肯定,事实根据可靠,阐明理由充分,鉴定结论精确,法律手续完备,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人所在单位盖章,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论作为独立证据或旁证的结论,都必须经过侦查、审判机关核实,然后决定是否采用。如被采用,就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根据;如不被采用,则需要说明不采用的理由。对用作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还需告知被告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还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