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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潘焕华) (江苏省兴化市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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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银行在“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对延期承付货款的单位,应按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滞纳金给收款单位。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处罚承付单位拖欠货款的行为,以维护结算纪律的严肃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一些单位宁愿支付滞纳金,而不愿承付货款,故意拖欠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除了有资金紧张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延付滞纳金的比率太低。一是低于委托收款的滞纳金率。现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延期付款的处罚标准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比托收承付万分之三的处罚标准高出百分之四十。二是低于贷款利率。目前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一般是月息千分之十点九八,按日息计算是万分之三点六六,也比托收承付万分之三的处罚标准高出百分之二十二。如果按集资利率计算,则差异更大。因此笔者建议,对托收承付的滞纳金标准作适当提高,从万分之三提高到万分之五。这样做将有利于维护结算纪律的严肃性,减少企业间的故意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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