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财政部会计司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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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也是配合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引导和规范代理记帐业务的大力发展,建立健全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将起重要作用。
一、制定发布《办法》的必要性
代理记帐,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如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代替小型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进行记帐、算帐、报帐等业务。这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日益多样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各单位对会计人员的需求量也相应增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会计队伍的素质和数量都一时难以适应这一形势要求。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有些经营规模较小、创利不高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也感到难以承受较高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少单位或者找人兼职记帐,或者干脆不记帐,造成内部...
财政部于1994年6月24日发布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也是配合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引导和规范代理记帐业务的大力发展,建立健全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将起重要作用。
一、制定发布《办法》的必要性
代理记帐,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如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代替小型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进行记帐、算帐、报帐等业务。这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日益多样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各单位对会计人员的需求量也相应增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会计队伍的素质和数量都一时难以适应这一形势要求。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有些经营规模较小、创利不高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也感到难以承受较高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少单位或者找人兼职记帐,或者干脆不记帐,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也对税收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几个单位联合“雇”一个或几个会计人员,一个会计人员兼办几个单位会计业务的做法;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上门服务,代一些单位办理会计记帐业务;有的地方成立了“记帐专业户”、“会计记帐公司”等社会会计服务机构,专门为规模小的单位办理代理记帐业务。从实际效果看,发展代理记帐业务,对于保证各单位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发展会计第三产业等都有重要作用。
随着代理记帐业务的出现和发展,如何对代理记帐进行必要的规范、指导、监督,成为会计工作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代理记帐业务不规范,不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代理记帐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都会造成会计工作不应有的混乱,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代理记帐业务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十分必要。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重新发布后的《会计法》,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代理记帐是一项合法的社会性服务但是,《会计法》对代理记帐问题的规定较原则,代理记帐业务的开展还必须有具体的规范来指导。正是在这一情况下,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二、《办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代理记帐的性质。即什么叫代理记帐,哪些记帐行为属于代理记帐行为?《会计法》关于“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的规定,从法律上对代理记帐的概念和性质作了原则性的界定:1.代理记帐是一项合法的社会服务,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都可以委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进行代理记帐;2.代理记帐业务由经过批准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中的业务人员来办理,也就是说,只有在代理记帐机构工作的业务人员受委托办理的记帐业务才是代理记帐业务;3.办理代理记帐业务必须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概括地讲,代理记帐是依法设立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记帐、算帐、报帐等会计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社会性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在职或非在职会计人员同时受聘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这是不是属于代理记帐?有一种意见认为,一个会计人员同时受聘担任两个以上单位会计工作的现象目前比较普遍,这些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与在职会计人员相比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其工作带有代理记帐的性质,应当纳入代理记帐管理的范围。但多数意见认为,在职会计人员到基层单位兼职,涉及到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问题,目前在政策上不宜提倡,不宜列入代理记帐范围;至于离退休会计人员受聘担任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受聘人员应当视同聘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也不能作为代理记帐行为。但是,上述人员都应当自觉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以上原则,《办法》中没有包括代理记帐机构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兼任会计问题。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这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具体情况有三种:一是不具备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主要是指规模小、人手少、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如果要求这些单位都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仅会增加费用支出,也没有必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来帮助记帐、算帐、报帐,既减少这些单位聘用专职会计人员的费用开支,又能使这些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二是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法律和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还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的需要聘请一、二名帮手,有技术特长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虽然个体工商户已经纳入《会计法》的调整范围,但个体工商户业务简单,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因此,通过委托代理记帐机构来服务的形式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帐簿。”这就规定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都应当建立会计核算、设置会计帐簿,并据此作为纳税的基础,只是对部分不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才允许不设置帐簿。为保持和税收征管法的统一,只规定“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办法》。是否应当建帐,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决定。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一经税务部门确定,就应该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如确无条件设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三是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机构是代理记帐业务的直接承担者,其业务程序、工作质量等都会直接影响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代理记帐机构的设立、业务程序、工作标准等都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
(三)代理记帐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代理记帐是一项社会性的会计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不是任何一个单位随便挂一块牌子就可以从事这项业务的,为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办法》对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具备的条件规定了两点:一是从业人员数量和素质要求。《办法》对成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规定了四点: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会计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要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上述四种条件缺一不可。二是应当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代理记帐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很多方面还不够规范和完善,因此,不能放任自流,必须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为了保证代理记帐业务的质量,保护委托人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避免盲目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甚至把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作为“创收”渠道的现象发生,应当对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有责任对代理记帐业务进行引导和管理,即对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业务范围中本来就包括代理记帐业务,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已经经过财政部门对其是否具备包括代理记帐业务在内的会计咨询能力的资格审查,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不需要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至于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具体程序等,财政部将另作补充规定。
(四)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记帐业务是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委托和约定,因此,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代理记帐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办法》的规定,委托双方在进行委托业务之前,必须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充分体现责、权、利关系的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就会计业务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包括:委托双方应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委托双方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手续等。
根据《办法》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上述义务的履行,是代理记帐机构顺利完成受托业务的前提保证。代理记帐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2.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等。《办法》对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也提出了要求: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会计报表,应当经过委托双方的负责人审阅并签名或盖章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审计的,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办法》的贯彻实施
《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如何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促进我国代理记帐业务的发展,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新问题。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代理记帐业务的职责,在组织好学习、宣传,把握《办法》各项规定要求的同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既要积极扶持这项业务的大力发展,更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促进代理记帐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其次,要组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把代理记帐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代理记帐是一项新业务,财政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无成功经验可循,但不能因为没有管理经验而放弃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否则,将会阻碍代理记帐业务的正常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代理记帐试点工作,从中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切忌一哄而起,不论是否具备条件,都搞代理记帐机构。第三,要做好代理记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明,只有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因此,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是保证代理记帐健康发展、业务质量可靠的关键。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做好许可证书的发放工作。同时,要加强许可证书的后期管理工作。第四,要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监督,对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人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严肃处理,超出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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