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外部环境是息息相关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企业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企业则承担着社会责任,企业的设立、企业经营目标和结构调整等必须放在一个大环境来考虑,即考虑企业社会效益。本讲就企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社会效益的关系以及有关企业结构调整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企业结构调整与社会效益分析
所谓企业结构调整,是指企业通过依法改组或合理组合,以适应市场变化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或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
现代企业行为是市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必然受市场的约束和社会环境的约束,并越来越注重研究企业与社会、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企业结构调整与社会效益分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企业结构调整是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目的而对自身经营方向、经营规模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企业结构调整与社会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企业结构调整不单纯是一种企业行为或经济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除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外,还需要考虑...
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外部环境是息息相关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企业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企业则承担着社会责任,企业的设立、企业经营目标和结构调整等必须放在一个大环境来考虑,即考虑企业社会效益。本讲就企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社会效益的关系以及有关企业结构调整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企业结构调整与社会效益分析
所谓企业结构调整,是指企业通过依法改组或合理组合,以适应市场变化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或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
现代企业行为是市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必然受市场的约束和社会环境的约束,并越来越注重研究企业与社会、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企业结构调整与社会效益分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企业结构调整是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目的而对自身经营方向、经营规模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企业结构调整与社会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企业结构调整不单纯是一种企业行为或经济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除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外,还需要考虑其社会效益。一般来讲,在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即企业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不好,应考虑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社会效益好,则应允许其继续经营和发展。
第三,政府可依法对企业改组或对企业发展规模进行限制。这主要是通过立法程序来进行,而尽可能少采取单纯的行政手段。
第四,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社会效益则成为企业必须考虑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高于经济效益的目标,这对企业的决策、企业经营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促使企业管理从根本上发生转变。
二、企业改组和清算
所谓企业改组,从财务上来理解是指对一个财务上困难重重的企业采取免予破产的一种办法。在这种办法下,对企业的资产和资本结构重新调整后允许其继续经营。改组一般分为合并和分立两类。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改组合并和持股公司三种形式:
吸收合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组合,其中只有一个公司仍保持其原先的法人地位;其他公司的资产、负债,都直接归并到这个继续存在的公司中去。
改组合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组合成一个崭新的公司,所有原来的公司在组合之后不再存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们各自发行和出售的普通股股票就按照协议折换成新公司的股份。简言之,改组合并的结果,即甲公司和乙公司(或者还有其它公司)成为一个新的企业——丙企业。
持股公司,就是一个拥有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的足够的有选举权的股票的公司,使它在这些附属公司中能够控制其权益。其法律特征是,持股公司和附属公司都作为合法的和独立经营的企业继续存在。这种组合表面上维持经营的独立性,但承认一个企业在另一个企业中保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比重,不言而喻,将影响组合的经营管理成果。同吸收合并或改组合并比较,持股公司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在相对平静的状态下形成,公司的普通股不需要两方中任何一方股东的正式批准就能够被买进或买进后再卖出而结束控股关系,并且不用支付股票溢价。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改组分立和托管三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仍以法人地位存续下来。用公式表示:A=A+B+…。
改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不再存在,即A=B+C+…。
托管,是指企业财务陷入困境,但为了保持其公司名称,将绝大多数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形成一种托管或被控制的关系。事实上,原公司仅保留其少部分股份,名存实亡,类似于分立。
一旦企业改组失败,接踵而来的是企业清算事宜问题。此外,破产、撤销以及经营期满等都有清算事宜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依法对清算财产作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
三、企业集团的财务透视
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组织管理形式,其最大的或潜在的优势是实现产业规模化、经营集团化,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充分、有效的利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或使企业效益与宏观效益或社会效益协调一致。对企业集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视:
(一)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群体,其本身不是法人。由于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群体,在组织形式上和管理方式上均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象单一法人企业那样管理,当然,也不受《公司法》的约束。在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上,应处理好群体效益或效率与个体效益或效率的关系。
(二)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财务管理。企业集团管理层可以对核心企业财务实行垂直管理,可对具有母子控股关系的紧密层企业派出财务主管,对半紧密层企业实行财务监督,以加强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
(三)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家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向资产一体化经营发展,进行了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四)企业集团内部融资。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潜力大,成本低,一般是建立内部财务公司进行资金调度和资金融通。
四、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
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概念,上市公司是“裸露企业”。企业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实际上是将企业全部暴露于市场或公众,企业随时有被收购的可能。
收购企业的目的,一是为了达到控股的目的;二是为了保存企业自身,既然企业随时都有被收购的可能,主动收购竞争对手,则可保全自己。
反收购是上市公司面对收购大战所采取的对策。如果企业认为被收购有利或有必要,则可采取主动合并办法;如果企业认为收购对自身不利,则可研究采取反收购措施,一般来讲,行之有效的方法是通过扩大业务或经营规模,提高企业自身的地位和企业资产规模来保全自己。
政府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约束,一是限制收购的行业或企业的范围,或对大宗收购行为进行审批;二是通过证券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三是制定反垄断法等。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包括:(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上市公司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三)规定所有的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投资公司的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股份过度集中,也是为了避免任意出现收购或反收购行为。
五、企业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垄断与政府反垄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自由竞争实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供求平衡,使消费者处于一种合理负担水准。企业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垄断,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但往往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增大社会资源的使用成本,甚至左右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我国在政府维护正当交易行为方面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率先制定并实施了反暴利方面的法规,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已开始依法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行业垄断或产品垄断,政府的反垄断措施还不够,因此,应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企业实际尽快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