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禁止做的,做了就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必须做的,没有做的也是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会计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哪些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问题。《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主要形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追究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会计法》对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列举了五种,即: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计人员对不真...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禁止做的,做了就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必须做的,没有做的也是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会计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哪些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问题。《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主要形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追究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会计法》对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列举了五种,即: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上述行政责任,实际上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对国家机关的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因违反《会计法》规定而承担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195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分,处分的形式有8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降职;(6)撤职;(7)开除留用察看;(8)开除。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因违反《会计法》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处分,应当依据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分,处分形式有7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作出或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作出。对于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涉及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进行偷税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由税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作出。
(二)违反《会计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其他权利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会计法》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主要列举了四种,即: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从上述内容来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会计人员,也包括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也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会计法》的规定,都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