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做好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尽心尽职,付出辛勤的劳动。但会计工作不是孤立进行的,要与单位内部、外部的方方面面发生联系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要做到并做好这些工作,仅靠会计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单位其他职工尤其是单位领导人的重视、支持。单位领导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因此,《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这既是对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领导责任的规定,也是对单位领导人在会计工作方面履行领导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法律约束。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工作,首先必须抓住本单位经济活动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事这一基本环节。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单位领导人认为执行《会计法》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情,对执行《会计法》情况不关心、不过问,甚至作出违反《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做好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尽心尽职,付出辛勤的劳动。但会计工作不是孤立进行的,要与单位内部、外部的方方面面发生联系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要做到并做好这些工作,仅靠会计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单位其他职工尤其是单位领导人的重视、支持。单位领导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因此,《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这既是对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领导责任的规定,也是对单位领导人在会计工作方面履行领导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法律约束。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工作,首先必须抓住本单位经济活动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事这一基本环节。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单位领导人认为执行《会计法》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情,对执行《会计法》情况不关心、不过问,甚至作出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决定要求会计人员执行,严重影响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针对这些问题,《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有责任领导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要做到这一点,要求单位领导人首先必须带头执法。这是法律得以实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重要保证。单位领导人对自己主管或经办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持和配合会计人员办理会计手续,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其次,单位领导人要领导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依法进行。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要关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对会计人员在实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违法财务收支而又难于制止和纠正的问题、单位领导人应坚决支持,为会计人员撑腰;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要善于听取会计人员的意见,尤其对会计人员持有不同意见、需要单位领导人决定办理与否的财务收支,更要充分听取会计人员的意见。会计人员熟悉财经法规政策,对各种问题的政策界限比较清楚,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可以使单位领导人避免决策失误和因此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单位领导人与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法》问题上,是一个相互负责、相互督促的关系,单位领导人要对法律负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对单位领导人负责,协助单位领导人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使单位领导人不致因为不懂法、不支持会计工作而触犯法律。第三,单位领导人要加强会计法制教育,督促单位其他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与会计事务有关的不仅仅是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还包括单位的其他职工。可以说,在一个单位内,几乎所有人员都要直接或间接地与会计工作发生关系,这些人员也应当依法办事,支持配合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好会计业务,否则,将会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单位领导人要在单位内部加强会计法制教育,督促所有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
(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会计法》各项规定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为单位经营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等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证。要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除了会计人员严格把关外,很重要一点,就是单位领导人要督促会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如对会计人员提出的违法收支的书面报告要认真处理,严格审核会计报表等。目前会计工作中较普遍存在的会计资料失真问题,有些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技术上的差错,但更多地是单位领导人从本单位利益考虑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篡改或对一些经济业务进行“变通”处理的结果。针对这一问题,《会计法》突出强调了单位领导人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较普遍存在的会计资料失真问题。如果一个单位出现会计资料失真问题,除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人都不应侵犯会计人员的职权和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肩负处理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单位领导人往往从本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出发,阻挠、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不仅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影响《会计法》的顺利实施,甚至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这是法律赋予单位领导人的重要责任,单位领导人如果对侵犯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能提供可靠保证,不仅是一种工作上的过失,而且是一种玩忽职守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领导人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二是要采取措施保证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权,对出现的侵犯会计人员职权行为要严肃处理;三是要对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表彰奖励,扶正压邪,教育更多的人认真执行《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