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赁,是指出租人在议定的期间内有偿向承租人出租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讲,租赁分为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现代租赁又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以前者为代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2年9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对融资租赁所下的定义是:“融资租赁,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该定义着重强调资产经济所有权(产出收益的权利)的转移,而不重视法律形式上所有权的转移。一项租赁业务在实质上将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即是融资租赁。这主要是体现了国际会计学界对融资租赁财产在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上资本化的要求。
50年代初,世界第一批现代租赁公司在美国出现。70和80年代租赁业务在西方各国得到较快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融资租赁特别是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很快出现。1980年从日本租进一批汽车,同年中国民航从美国融资租赁一架波音747飞机,两者成为我国现代融资租赁的起点。此后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租赁设备中...
租赁,是指出租人在议定的期间内有偿向承租人出租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讲,租赁分为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现代租赁又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以前者为代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2年9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对融资租赁所下的定义是:“融资租赁,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该定义着重强调资产经济所有权(产出收益的权利)的转移,而不重视法律形式上所有权的转移。一项租赁业务在实质上将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即是融资租赁。这主要是体现了国际会计学界对融资租赁财产在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上资本化的要求。
50年代初,世界第一批现代租赁公司在美国出现。70和80年代租赁业务在西方各国得到较快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融资租赁特别是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很快出现。1980年从日本租进一批汽车,同年中国民航从美国融资租赁一架波音747飞机,两者成为我国现代融资租赁的起点。此后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租赁设备中尤以大中型飞机和船舶等居多。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政策,财政部在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财务和会计制度(以下合称新制度)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新制度对融资租赁业务中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并未明确。本文就未明确的问题着重从承租人的角度谈些看法。
一、关于租赁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政策
新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这个计价原则是正确的,但不够具体。笔者认为,在实际执行中还应明确对回扣、关税、残值等的处理,因为我国目前开展融资业务规模较大的行业都是跨国融资租赁,其涉及面广、业务关系复杂,租赁的资产大多存在回扣或优惠让款,同时租赁合同对租赁资产如大中型飞机在残值上都有明确规定。因此,融资租赁资产的计价原则应明确规定为:按租赁协议(合同)确定的价格即发票价格减去回扣(或优惠让款),加途中运输费、保险费、设备安装调试费、税金(进口)、(合同规定的残值等确定。
这里,与新制度的规定明显不同的是增加了租赁合同规定的残值要计入租赁资产的原价。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残值是指:承租人对出租人承诺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终止值。以融资租赁飞机为例,通俗地讲残值是指租赁期满时由于飞机还能继续使用而使飞机本身残存的公正市场价值(含飞机报废时收到的自然残值)。与一般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工业企业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而报废后收到的残余废料价值,即一般所讲的自然残值。
其所以要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从融资租赁业务角度看,因为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一般都较高。残值是资产所有权的一种好处,在资产出租后,由于资产经济所有权已转移给了承租人,对出租人来说这种好处很大程度上便失去了,随之而来的是对租赁资产的投资风险。为避免因承租人毁约带来的损失(主要是承租人经营不善甚至倒闭而不能支付租金,以及承租人发生侵权行为如将租赁资产转让或抵押等),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国际上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残值的存在都有规定。
(2)从政府的经济政策看,规定融资租赁残值的存在及大小是因为其与政府的经济政策主要是税收调节政策有直接关系。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均鼓励本国企业投资购买新设备,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如美国、日本的税法规定: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出租人对租赁设备可大幅度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纳税扣除。这就使租赁设备当年产出的收益滞后发生,从而使出租人得到递延纳税等好处。当然,这种税收优惠是有限定的。美、日等国的税法规定对租赁设备所提取的折旧中相当于残值的部分不能作纳税扣除,为此,美、日等国的税法对残值的大小也均有规定,一般至少等于租赁设备价值的20%。如日本税法规定融资租赁飞机的残值率为飞机价值的40%,也就是说对出租人来说它是融资租赁飞机的法定所有人,其对飞机100%计提折旧,但出租人计提的折旧可享受纳税扣除的部分只有60%,40%相当于残值的部分则不能扣除。残值与税收调节政策的关系是:高残值意味着税收优惠少,低残值则意味着税收优惠多。
租赁期满,残值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承租人续租;二是承租人支付残值的价款最终购买设备;三是承租人既不续租也不购买,则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到市场上出售租赁资产,出售获得的价款如高于合同规定的残值,则高于部分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若低于合同规定的残值,则低于部分由承租人出资弥补给出租人。
把融资租赁资产的残值计入租赁资产原值,是出于以下考虑:
(1)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经济行为是典型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所有权因素已被淡化,相反金融因素大大增强。从法律形式上看,承租人可能未获得租赁资产所有权,但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资产经济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时间内享有租赁资产的无干扰使用权,获得了其在使用上的各种经济利益,从财务现实上讲所有权的利益已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已享有租赁资产所有权。因此不应从形式上过分强调产权关系,而应注重财务现实。
(2)残值代表租赁资产的最后所有权,租赁期满,承租人可能购买残值得到设备的最后所有权,也可能不购买,但承租人承担着对残值保值的风险。从会计稳健原则考虑,残值应计入租赁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视同企业(承租人)自有资产并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应按上述计价原则计价并减去资产的自然残值后确定。这里还应该强调两点:第一、租赁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一方面折旧年限要符合新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折旧年限要短于或等于租赁年限,以使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的资金主要从对租赁资产提取的折旧中解决。第二、折旧(租赁)期满,若承租人购买残值,则应主要通过折旧积累的资金解决;若承租人不购买残值,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方式处理,将已通过折旧形式提取积累的相当于残值的资金列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在折旧方法上,应从税法上规定加速折旧可使企业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以鼓励企业投资或利用外资添置新设备以及进行技术改造。
二、关于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息每期都发生,由于利率的固定,所以每期支付的利息也是固定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所规定。利息作为一种期间费用应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但融资租入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设备的资产价值,而不计入财务费用。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汇率波动特别是大幅度波动是经常出现的,这使开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一般都以美元为结算货币,我国的记帐本位币即人民币与其不同,必然使国内的承租人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汇率变动产生汇兑损益,一般以损为主,汇兑损益的这种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如我国,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1980年为1∶1.5,1985年为1∶2.93,1993年底为1∶5.87。显而易见,汇兑损益对开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较大的民航、交通等部门企业的影响较大。按新制度规定,融资租赁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设备资产价值,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但新制度于1993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而在此以前民航等部门的企业作为承租人发生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汇兑损益达数10亿元,如按规定一次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企业难以承受。笔者认为,这部分汇兑损益可计入企业递延资产,以分期摊销为宜。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汇兑损益按正常规定处理,一次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