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管理体制是指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方法等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其特殊作用,要求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服务的同时,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人员职权的保障,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等等,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法》对我国会计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
会计管理体制是指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方法等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其特殊作用,要求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服务的同时,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人员职权的保障,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等等,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法》对我国会计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是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不仅是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就会造成会计工作混乱,不仅会使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是一种不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管理会计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会计制度既是各单位组织各项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信息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会计法》把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会计制度制定和管理权限,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会计制度应该统一的必须统一,在不违背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或者在内容上必须统一规范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为了便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施,允许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不得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如有抵触,应视为无效,上级机关应予纠正;二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应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才能生效。这是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便于会计法规制度的实施。在会计制度制定权限上坚持必要的统一,是我国会计工作管理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三)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问题;二是会计人员的任免问题。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这项重要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管理服务。当前,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与经济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仍没有最终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和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强调“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专业知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考虑到各单位对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有不同的要求,不同时期的经济管理对会计人员专业知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只能结合不同时期经济管理的要求在有关制度中加以规定。关于会计人员任免问题,1985年《会计法》曾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把会计人员作为“国家干部”列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目的是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某些人利用任免问题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人员更好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随着政府转变职能、人事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各单位会计人员任免已不适应形势要求,同时,由于《会计法》适用范围拓宽到社会各单位,无法对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的会计人员任免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因此,修改《会计法》中删除了原来的规定。但是,《会计法》仍强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经济利益。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家作为国有单位的管理者和投资者,有必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尤其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任免作适度管理,这是保障国有单位会计人员更好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保护国有经济利益所采取的特殊措施,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不矛盾,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任免中层领导人员及国有公司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的规定是相衔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