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大]
[中]
[小]
摘要:
增值税是就其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的一种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先后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自行车、电风扇等部分行业和产品试行增值税。第二步利改税后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完善了征税方法。
增值税相对于其他流转税而言更为科学;因为它是就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例如,某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企业)购入一批商品,购入商品已支付的增值税17万元,商品的实际成本100万元。该零售企业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批商品,假如增值税率为17%,出售时计算应收的增值税为20.4万元(120×17%),实际上企业只需要交增值税3.4万元即可,因为,零售企业购入商品时已经垫付的17万元增值税可以从出售该批商品收取的增值税中抵扣。亦即按照商品的增值部分20万元纳税:(销售价格120万元—进货成本100万元)×17%=3.4万元。可见,增值税的主要形式是对货物或劳务的最终消费支出征税,虽然征收时表现在各个中间环节,但由于采取了抵扣办法,实际上中间环节不负担任何税收,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中不再含税,销售货物...
增值税是就其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的一种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先后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自行车、电风扇等部分行业和产品试行增值税。第二步利改税后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完善了征税方法。
增值税相对于其他流转税而言更为科学;因为它是就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例如,某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企业)购入一批商品,购入商品已支付的增值税17万元,商品的实际成本100万元。该零售企业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批商品,假如增值税率为17%,出售时计算应收的增值税为20.4万元(120×17%),实际上企业只需要交增值税3.4万元即可,因为,零售企业购入商品时已经垫付的17万元增值税可以从出售该批商品收取的增值税中抵扣。亦即按照商品的增值部分20万元纳税:(销售价格120万元—进货成本100万元)×17%=3.4万元。可见,增值税的主要形式是对货物或劳务的最终消费支出征税,虽然征收时表现在各个中间环节,但由于采取了抵扣办法,实际上中间环节不负担任何税收,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中不再含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格中也不含税,最终的实际税收是落在最终消费者身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原增值税条例(草案)的主要区别在于:(1)扩大了征税范围,按照规定,生产、流通企业,除了农业生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某些非应税劳务等业务外,均实行增值税,不仅仅包括国内企业,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仅包括销售货物,还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不仅仅包括生产企业、还包括批发、零售企业。(2)简化了税率,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等,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3)改变了增值税的税基,原增值税是按照含税销售额作为税基。新的增值税税基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4)将不同类型的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一般纳税企业按上述三档税率分别征税;小规模纳税企业按6%的征收率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实行增值税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的企业。虽然行业会计制度中对不同行业某种经济业务所适用的会计科目规定有不同的名称(如,工业企业购入材料用“材料采购”科目),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用“商品采购”科目等),但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取了统一核算方法,统一向外发布的方式,不再分行业分别制定。
二、增值税扣税依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以下简称“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以下简称“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多少进项税额都可以予以抵扣,但必须有一定的凭证作为记帐和扣税的依据。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具备以下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
1.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完税凭证。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凭证上(发票或有关凭证)注明的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10%
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提供准确的扣税依据是会计核算中至关重要的方面,有了准确的扣税依据,会计核算才能做到价与税的分离。
三、会计处理问题
(一)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新的增值税办法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税基、简化了税率,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办法改变以后,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上的问题主要有:
1.收入、成本的内含。实行增值税后,除了涉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业务外,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中不再包含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不再构成销售额,即销售额中也不含税。这一改变使会计核算中原存货、销售收入的内含发生变化,即由含税改为不含税。由此,存货与销售收入的核算均应按不含税的金额入帐。由于只改变了存货成本和销售收入的内含,并没有改变存货和销售收入的经济意义,因此,仍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
2.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已支付的增值税如何核算,这是增值税会计核算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现行会计制度中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应交、已交、未交税金等情况,反映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结算关系,其借方反映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反映应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实行新的增值税办法后,由于企业这部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企业暂时垫付的,可视为已交尚待扣抵的税金,因此,仍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进行反映。
3.销项税额如何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由于与原增值税应交税金的概念相似(只是改变了税基和税率),在会计核算上也仍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核算。
4.出口退税如何核算。按照增值税办法规定,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实行零税率,由于出口货物购进时已含增值税,贷物出口后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因此,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也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核算。
按照上述设想,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可以不必增设新科目,仍按现行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核算,即可解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但某些会计科目反映的经济内容需要适当改变。变化最大的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借、贷方相应增加了很多核算内容,其期末余额反映的经济内容与过去也不完全相同:借方既要反映已交税金,又要反映进项税额;贷方既要反映销项税额,又要反映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增加核算内容后,如果仍沿用三栏式帐户,很难完整反映企业增值税的抵扣、交纳、退税等情况。为了配合税制改革,从会计上完整、真实反映企业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情况,便于正确计算企业实际应交的增值税,同时也为了便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在帐户设置上采用多栏式帐户的方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中的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个专栏加以反映。主要设置以下几个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考虑到有些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已经记录到“进项税额”专栏,但具体使用时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其他原因,按照税收条例规定,这些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必须由有关的承担者承担,相应转入有关的科目,因此,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这种核算方法下,“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根据这一原则,在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的各个专栏提升为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分别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中核算,月末时再将有关的明细科目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
(二)帐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改革了发票管理制度,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购入货物(包括劳务,下同)支付的增值税记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会计核算真正实行了价、税分离。实行价、税分离后,会计处理方法也相应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涉及购入和销售两个环节,下面分别具体情况介绍有关的帐务处理:
1.一般纳税企业的帐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企业在帐务处理上主要特点为:(1)在货物购进阶段,会计处理上就实行价与税的分离,价与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价款,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2)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3)商业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为了不改变企业原核算办法,库存商品仍然可采用原售价(含税价格)核算,进价与售价(含税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这里所指的进销差价,实际包含两个差额,一是进价与不含税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应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额。
例1:某国有工业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470万元,增值税额为79.9万元。双方商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贷款,付款期限为三个月,材料尚未到达。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 47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9.9万元
贷:应付票据 549.9万元
例2:某物资企业销售商品,销售收入为1200万元(不含税),按规定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货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帐款 1404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万元
例3:某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商品实行售价核算,当期购进商品的进货原价为6500万元,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05万元,商品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已经支付。该批购进商品的售价为10000万元(含税价格)。当期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为8000万元,该商品增值税率为17%。假如该企业库存商品无期初余额。要求:计算该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以及收取的增值税、计算企业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商品采购 6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5万元
贷:银行存款 7605万元
(2)借:库存商品 10000万元
贷:商品采购 6500万元
商品进销差价 3500万元
(3)商品销售收入=8000÷(1+17%)=6838万元
增值税额=8000-6838=1162万元
应交增值税=1162-1105=57万元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8000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683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万元
(4)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00万元
(5)分摊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
=3500÷(2000+8000)×8000=2800万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 2800万元
贷:商品销售成本 2800万元
2.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的帐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以销项税额扣除。这里的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在会计处理上:一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普通发票或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的成本;二是扣除的10%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某供销社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00万元,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计算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
借:商品采购 9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3.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帐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企业有以下几个特点:
(1)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6%;
(3)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规模纳税企业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企业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企业。
根据上述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会计处理上规定:
(1)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支付的增值税额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3)小规模纳税企业仍然使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沿用三栏式帐户,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帐户中设置专栏。
例:某工业企业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该企业本期销售产品,含税价格为9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借:材料采购 117万元
贷:应付票据 117万元
(2)销售货物不含税价格=90÷(1—6%)
=84.9万元
应交增值税=84.9×6%=5.1万元
借:应收帐款 9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84.9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万元
4.进出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在会计核算上:(1)进口货物交纳的增值税,根据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记帐依据;(2)根据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企业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即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为零,但企业购入货物时有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部分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用于抵扣出口货物购进时的进项税额。
在会计核算上,(1)出口货物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仍然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出口货物退税采用收到时记帐的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5.视同销售的帐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会计处理方面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是否全部通过销售核算。考虑到企业有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量,因此,会计上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不作为取得销售收入处理;二是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税金,是作为“销项税额”还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考虑到既然视同销售行为,在发生时也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率和税额均是销项税额,这与一般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意义不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会计上作为“销项税额”处理;三是视同销售行为的价格(税基)如何确定,这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的按照确认的价值,有的按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价格确定,有的按实际销售额确定,会计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会计处理方面,对于视同销售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投资方视同销售,吸收投资方视同购入处理,分别计算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例:甲企业用原材料对乙企业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200万元。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乙(假如甲、乙企业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企业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甲企业: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应交纳的增值税=200×17%=34万元。
借:长期投资 234万元
贷: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乙企业:收到投资时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实收资本 234万元
(2)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也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因为这些货物当初购进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待由以后的销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这些货物使用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因此,这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由其他销项税额抵扣,而应由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负担,因此,会计处理上,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货物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的成本,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
(3)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核算原则与上述投资相同,即不通过销售核算,捐赠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捐赠收入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甲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价值520万元赠与乙企业,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这项经济业务,甲、乙双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甲企业:捐赠资产应交的增值税=520×17%=88.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08.4万元
贷:产成品 5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8.4万元
乙企业:收到捐赠的资产按确认的价值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帐
借:原材料 5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4万元
贷:资本公积 608.4万元
(4)将货物分配给个人。按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也视同销售,这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出,但是事实上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与将货物直接分配给股东,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无大的区别,只是这里没有货币的流入流出,而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并且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处理。
例:某国有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计算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借:应付利润 93.6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万元
贷:应付利润 93.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50万元
贷:产成品 50万元
(三)不予抵扣项目的帐务处理
按照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帐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四)会计报表
为了配合税制改革,全面了解增值税企业税金的抵扣和纳税等情况,同时便于税收征管工作,在会计制度中增加了一张“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从该表上能够全面反映企业本期以及本年累计交纳增值税的情况,并可计算本月和全年累计应交增值税:即:本月实际应交增值税=本月发生的销项税额+本月收到的出口退税+本月进项税额转出数—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如果上月有多交、未抵扣增值税,则在计算时应考虑这个因素);本年累计实际应交的增值税=年初未交增值税(多交或未抵扣的增值税,以负号表示)+本年发生的销项税额+本年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本年进项税额转出—本年发生的进项税额。这里要注意一点:小规模纳税企业、零星少量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不填列这张报表。
四、调帐问题
实行增值税办法以后,改变了过去的做法,相应以前已经记入存货的税金等问题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以达到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目的。关于调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待扣税金”科目的处理。原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在会计上单独设置“待扣税金”科目,核算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当期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小于按规定应予扣低的税金而少扣的税金,这部分少扣的税金可以留待以后各期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在这种核算方法下,存货中仍然含税,购进货物中支付的增值税采用帐外记录的方式进行核算,只有当期的应交增值税整体税金小于当期应扣的增值税的差额部分,才记入“待扣税金”科目。例如,某实行增值税的国有工业企业,1993年购进货物上应扣的增值税为100万元,1993年销售货物应交纳的增值税整体税金为80万元,假如该企业按购进法扣税,以前年度“待扣税金”科目无余额,1993年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0万元,贷记“待扣税金”20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1993年12月31日“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为了避免重复扣税,应将“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按原渠道冲回,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上例,借记“待扣税金”20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0万元,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二)期初存货中所含税金的调整。实行增值税以后,1994年期初库存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大问题。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核实期初存货,并将存货中的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按照规定,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期初存货中所含的已征税款(除外贸企业另行规定外),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
1.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2.其他企业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乘以扣除率计算确定。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为10%;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3.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但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上述进货发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售方或退货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
4.商业企业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原则上与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在会计处理方面,应区别情况处理:
1.将期初存货中所含的税金,按规定从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中单独划出,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按规定允许抵扣当期销项税款的,再转入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原实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如果未按照新的财务制度规定将“应扣税金”科目还原的,其“应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待按规定可以抵扣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期初存货中调出的已征税款,调整“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