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7号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当前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好《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法》学习、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和学习《会计法》。学习、宣传工作要分层次、分对象、有重点地进行。向社会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向各单位领导人宣传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尤其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7号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当前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好《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法》学习、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和学习《会计法》。学习、宣传工作要分层次、分对象、有重点地进行。向社会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向各单位领导人宣传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尤其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责任;向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宣传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向广大会计人员宣传修改《会计法》的必要性和修改的基本内容,尤其要向新纳入《会计法》实施范围的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等单位的会计人员宣传《会计法》的全部内容。通过广泛宣传和学习,统一对《会计法》和会计工作的认识,为《会计法》的顺利实施和会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这次《会计法》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宣传、讲解和培训。宣传、讲解和培训时,可以参考我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提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
二、采取切实措施,贯彻实施《会计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推动《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广泛宣传学习好《会计法》的同时,抓好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职能转变,要在总结1985年以来实施《会计法》情况的基础上,严格对照《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找差距,查漏洞,定措施,搞整顿,建立健全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需严格执行会计法规,从根本上扭转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资料失真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全面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工作正常秩序,必须填制和审核原始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和会计内部牵制制度,按规定记帐,保证帐实相符。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严格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基层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处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管理,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审批和任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任意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领导人履行领导会计工作职责、建立会计工作正常秩序、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执行《会计法》各项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制定相应措施。要将检查和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
四、继续加强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在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现行会计规章制度应按《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清理,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的,要进行修订;没有按照《会计法》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的,要及时补办报批或备案手续。同时,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地区、部门的职责范围,对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加以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