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财务制度规定;对确实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在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作坏帐损失处理,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也列作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
笔者认为:新财务制度中有关应收帐款转作坏帐损失的规定,能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的限额和回收时间,准确反映企业债权情况,促使企业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增加企业效益。但是,就我国国情而言,新财务制度实施伊始,就以三年划界,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让一些长期无理占用国有企业资金的集体、个体经营者有空子可钻,助长了欠帐、赖帐出效益的不良倾向。笔者拙见是:对长期收不回的应收帐款转作坏帐损失处理的三年以上划界,应以今年实施新财会制度为起点,或给一年的缓冲过渡期。提出这个观点,是基于如下因素:
1.长期欠款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不能不分青红皂白而一笔结转了事。
2.三年以上欠款,从法律角度看,诉讼时效已过,容易产生债务方赖帐。
3.欠款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年底结转平,欠款已不再反映,只有通过备查簿才能找到,不利于管理及清理帐务。
4.首次结转欠款,金额较大,企业成本不胜负担。
新财务制度规定;对确实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在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作坏帐损失处理,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也列作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
笔者认为:新财务制度中有关应收帐款转作坏帐损失的规定,能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的限额和回收时间,准确反映企业债权情况,促使企业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增加企业效益。但是,就我国国情而言,新财务制度实施伊始,就以三年划界,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让一些长期无理占用国有企业资金的集体、个体经营者有空子可钻,助长了欠帐、赖帐出效益的不良倾向。笔者拙见是:对长期收不回的应收帐款转作坏帐损失处理的三年以上划界,应以今年实施新财会制度为起点,或给一年的缓冲过渡期。提出这个观点,是基于如下因素:
1.长期欠款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不能不分青红皂白而一笔结转了事。
2.三年以上欠款,从法律角度看,诉讼时效已过,容易产生债务方赖帐。
3.欠款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年底结转平,欠款已不再反映,只有通过备查簿才能找到,不利于管理及清理帐务。
4.首次结转欠款,金额较大,企业成本不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