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3)财商字第412号
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将1993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财务和会计制度衔接工作
今年是实施新财务、会计制度的第一年,企业面临的困难较大,任务繁重。为了促进企业顺利实现新旧财会制度接轨,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严格执行我部(93)财商字第170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405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和(93)财会字第35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帮助企业做好新旧会计帐目调整工作;同时,要认真审核企业编报的年度会计决策,努力防止企业利用调帐之机扩大成本开支,转移或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做好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我部(93)财综字第78号《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两则”的企业,按...
(93)财商字第412号
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将1993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财务和会计制度衔接工作
今年是实施新财务、会计制度的第一年,企业面临的困难较大,任务繁重。为了促进企业顺利实现新旧财会制度接轨,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严格执行我部(93)财商字第170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405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和(93)财会字第35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帮助企业做好新旧会计帐目调整工作;同时,要认真审核企业编报的年度会计决策,努力防止企业利用调帐之机扩大成本开支,转移或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做好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我部(93)财综字第78号《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两则”的企业,按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包括企业税前还贷的利润和税前单项留利)计征“两金”;提取的折旧免征“两金”;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企业,免征“两金”;实行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分别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0号和第192号文件执行;企业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两金”;对7月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应在6月30日前预提出来,从7月1日起转作企业流动负债,继续补交。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监督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按规定及时缴纳“两金”,不得任意扩大免征范围。对于免征的“两金”,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
三、做好住房基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今年7月1日起,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处理比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我部(92)财综字第114号和(93)财综字第95号《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住房基金要单独管理和核算,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对企业按国家有关房改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所发生的净损失(所得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从住房基金中核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住房基金的管理,防止企业任意扩大住房基金来源,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对企业擅自扩大住房资金来源与支出的。要按规定调整过来。
四、继续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
今年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对工效挂钩企业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财政部门要按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加强对挂钩的国有商业、粮食企业的综合管理,帮助企业建立能真实全面反映其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认真做好年终工资清算工作,避免出现效益下降时企业不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的状况。对企业超过核定比例多提多发工资总额的,财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扣回。
五、加强新办的第三产业的财务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8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精神,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仓储业、饮食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免所得税照顾;对经营多业的新办三产企业,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由各省、区、市税务局确定减免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新办三产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肆意放宽减免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以及变相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及时纠正过来。
六、加强对“国有民营”等新的资产经营形式企业的财务管理
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或称“国有私营”、“国营个体户”等)的改革。为了促使“国有民营”改革顺利地向前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核算、不能“以包代管”、“以租代管”,更不能“大撒手”。要加强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管理,妥善解决好老库存包袱,防止承租(包)者的短期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殖。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承包租赁基数,保证财政收入的适度增长。
七、做好中央计划为进口粮食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1993年4月1日起,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财政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93)财商字第121号《关于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督促粮食企业认真做好帐务处理工作。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八、做好粮食“三挂钩”补贴的财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粮食企业的有关帐目,确保国家拨付的粮食“三挂钩”补贴按有关规定如数兑现到农民手中,严禁截留和挪用。具体事项按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3)财商字第160号《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九、做好制止粮食财务挂帐和扣拨补贴款的财务处理工作
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底的老挂帐要单独反映,所支付的利息要专项核算,但应列入当期盈亏。企业当年发生的应由财政拨补的各项补贴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当年不得出现新挂帐。
对1993年地方财政已经新增的粮食财务挂帐,我部以(93)财商字第271号《关于扣款弥补1993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扣拨了对地方的粮食补贴专款,相应拨给中国人民银行,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地区和挂帐数额拨给当地负责粮食企业贷款的各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收到此款后相应核销粮食企业贷款,粮食企业视同财政增拨补贴,核销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财政部门要督促粮食企业及时做好帐目调整工作,对银行所核销的贷款,粮食企业要如数冲减“应收补贴款”。具体财务处理问题按我部(93)财商字第375号《关于扣款弥补1993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做好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的财务处理工作
粮食企业要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内贸易部(93)财商字第222号《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盈亏核算工作。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十一、做好平价粮食调拨经营费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今年7月1日起,国有粮食企业一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但对仍执行老办法的平价粮食调拨业务,企业所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支、上交和应收补贴的帐务处理问题,另行通知。财政部门在列收或列支时,预算上按原规定处理。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十二、做好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是保证国家财政决算质量的重要环节。1993年度的会计决算编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努力完成今年的决算编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