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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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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企业财务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为了收回外单位欠款,按清欠款一定比例提取“贴点费”,付给债务方。在会计处理上,以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笔者以为此法不可取。这是因为1.对红字发票若管理不严,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漏洞;2.一些不守信用的购货单位见拖欠货款有利可图。便倍加责难,这样会影响结算债权资金的正常回收;3,支付贴点费,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造成企业效益流失。
为了做到货款及时回笼,建议企业除完善内部营销活动管理外,应注重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单位,按法律规定程序诉诸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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