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经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会计员实务》辅导材料中,对银行逐笔计息存、贷款的计息时期是这样解释的:“……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以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满月的无论大月小月,均按三十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如:某企业1990年3月2日,借银行贷款200000元,利率为月息9‰,1990年11月16日还本付息,其应付利息为:
200000×225×9‰÷30=15300(元)。
上例算式中的255(天),其中三月份虽是零头天数,由于是大月也按30天计算在内。即:
30+7×30+(16-1)=255(天)。
笔者认为,这个解释和计算不够确切,它会出现每逢大月的1日存入和2月存入的计息天数,完全相同的结果。因为大月的1日存入视为整月,应按30天计算,这无疑是对的。而大月2日存入,按零头天数计算也是30天,所以结果一致。如果是平年2月1日存入和2月2日存入相比,则日期只差1天,而计息天数却相差3天了。
对于这类存、贷款的计息时间,各银行都是按对月同日作为整月办法计算的。即本月哪天存入,到下月的同日为一个月,不考虑存入月份是大月还是小月,均按30天计算。这种办法连算头不算尾的规定也已考虑在内了。如整月之外仍有多余天数,再按零头天...
财经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会计员实务》辅导材料中,对银行逐笔计息存、贷款的计息时期是这样解释的:“……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以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满月的无论大月小月,均按三十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如:某企业1990年3月2日,借银行贷款200000元,利率为月息9‰,1990年11月16日还本付息,其应付利息为:
200000×225×9‰÷30=15300(元)。
上例算式中的255(天),其中三月份虽是零头天数,由于是大月也按30天计算在内。即:
30+7×30+(16-1)=255(天)。
笔者认为,这个解释和计算不够确切,它会出现每逢大月的1日存入和2月存入的计息天数,完全相同的结果。因为大月的1日存入视为整月,应按30天计算,这无疑是对的。而大月2日存入,按零头天数计算也是30天,所以结果一致。如果是平年2月1日存入和2月2日存入相比,则日期只差1天,而计息天数却相差3天了。
对于这类存、贷款的计息时间,各银行都是按对月同日作为整月办法计算的。即本月哪天存入,到下月的同日为一个月,不考虑存入月份是大月还是小月,均按30天计算。这种办法连算头不算尾的规定也已考虑在内了。如整月之外仍有多余天数,再按零头天数相加。
按上述例题来说,应当是3月2日至11月2日为8个整月,计240天,再加14天(16-2)共为254天。不应对贷款月份不够整月按零头天数计算,到还贷月份不够整月也按零头天数计算,这样既麻烦也不确切。
银行对这种存、贷款计息时期的计算,有多种方法,但结果是一致的。其中有一种叫“年月日化天数加减法”,特别简明适用。其公式为:
仍以辅导材料例题计算如下:
(11×30+16)-(3×30+2)=254(天)
这一例题因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所以不涉及年差天数,如果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时,则每满一年,另加360天的年差天数,就可以得出全部计息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