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1993年10月9日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61号文件发出《关于编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现将通知刊登如下: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按我部(93)财会字第03号文印发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基层企业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进行汇编,其中,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由企业编报,但不汇编。另外加编“主要指标表”。
二、会计报表的编报程序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根据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编制。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报财政部三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报财政部二份。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编制的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报出。
四、汇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各项目数字,...
〔本刊讯〕1993年10月9日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61号文件发出《关于编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现将通知刊登如下: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按我部(93)财会字第03号文印发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基层企业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进行汇编,其中,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由企业编报,但不汇编。另外加编“主要指标表”。
二、会计报表的编报程序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根据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编制。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报财政部三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报财政部二份。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编制的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报出。
四、汇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内容和填报口径汇总填列。现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有关项目补充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1.为加强住房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企业应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住房周转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本科目的贷方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借方核算因各种用途所支用的住房资金。
企业以住房周转金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从本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损益,转入“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年末贷方余额应反映在本表的“长期应付款”项目内。
2.企业汇总本表时,应在本表右边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下增设“货币折算差额”项目,反映企业与国外所属单位在抵销“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应收内部单位款”“应付内部单位款”等项目时,由于资金调拨时和编表时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二)损益表
企业汇总本表时,应在本表项目栏的“财务费用”项目下增设“国外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所属境外单位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数额。
(三)利润分配表
1.本表有关项目均按新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项目和填报口径填列。年度中间预分配利润的企业,在七月一日转帐后,也应按新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项目和填报口径,对按原制度的利润分配项目进行调整,编制本表。
2.按规定实行税前还贷的企业,应在本表“利润总额”项目下增设“归还借款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用利润归还贷款的数额。
实行税前还贷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在借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同时,应借记“未分配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金”科目。
3.本表“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所得税的情况。企业的国内公司编制的本表,“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国内公司在国内交纳的所得税数额;企业的境外单位编制的本表,“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境外单位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数额。
企业在汇总本表时,应将企业所属境外单位向国内报送的本表中“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的境外单位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数额,汇总在损益表的“国外所得税”项目内。企业汇总后的本表“应交所得税”项目,只反映企业在国内应交的所得税数额。
(四)主要指标表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项目,反映企业全年计提固定资产的平均数额,应根据1至12月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之和÷12或(年初数十年末数)÷2。其中,“境外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应单独反映。
2.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际提取的折旧数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企业的境外单位提取的折旧数,和企业下半年提取的折旧数,应分别反映。
3.“职工住房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中职工住房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数额,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工资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数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工资数”和“进成本的奖金数”分别反映。
5.“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项目,反映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福利性开支总额”项目,反映企业用于集体及职工个人的有关福利性支出情况,根据“应付福利费”和“公积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用于福利设施支出和支付的医药费支出应单独反映。
7.“年末公益金结余数”项目,反映按规定计提公益金的企业,年末公益金使用后的结余数,根据“盈余公积金”科目所属“公益金”明细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8.“业务招待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并按“境内业务招待费”和“境外业务招待费”项目分别反映。
9.“本年提取的坏帐准备数额”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提取的坏帐准备数,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已冲减的坏帐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冲减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未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实际发生额填列。
10.“流动负债利息支出净额”和“长期负债利息支出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列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支净额情况,根据“财务费用”科目所属“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11.“实收资本构成”各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实收资本情况,根据“实收资本”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填列。
12.“对外投资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根据“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扣除“长期投资”科目中“拨付所属资金”的数额计算填列。并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反映。
13.“接受投资的企业数”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的单位户数,并按“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数”和“投资不足50%的企业数”分别反映。
14.“合同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根据有关统计数字填列。
15.“营业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实际完成的营业额,根据有关统计数字填列。
16.“年末企业职工人数”和“境外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本企业职工人数及境外本企业职工人数情况,根据有关统计数字填列。
17.“年末境外人数”各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在境外的人数,包括本企业职工和非本企业职工。并按“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他”分别反映,根据有关统计数字填列。
18.“汇编单位户数”项目,反映决算填表的汇编单位数。企业应填列汇编报表的内部单位数,包括:境内外设立的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分公司。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填列汇总企业户数。
(主要指标表格式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