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1日实行的新会计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对于“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在新制度衔接的帐务处理中规定:“发出商品科目仍保留余额,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如在年终时,仍有余额的,应将其转作销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结平此科目”。此衔接过渡方法,对于曾严格按照原制度核算要求核算发出商品的企业问题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为避免代垫税利或为促销产品而采取委托代销及其他方式,无论货款收到与否均借记“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科目,由于三角债的连锁反映等原因,使这些发出商品大量出现呆滞,并且情况复杂。这些企业如不加分析地将这些发出商品也转作销售,必使当期收益不实,一方面使企业收益虚增,一方面呆死帐的出现造成企业潜在亏空。为使新旧会计制度更好地转换过渡,建议:
1.7月1日转为新制度核算后,企业应对发出商品余额逐一进行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但于年终务必将余额结转完毕,以保证新会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2.符合旧制度“发出商品”科目核算要求的,按新制度调帐要求处理。
3.属于已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发出商品应督促代销单位作出还款计划,年终仍未收回的,应转作销售,借记“营业收入”,贷记“应收...
7月1日实行的新会计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对于“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在新制度衔接的帐务处理中规定:“发出商品科目仍保留余额,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如在年终时,仍有余额的,应将其转作销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结平此科目”。此衔接过渡方法,对于曾严格按照原制度核算要求核算发出商品的企业问题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为避免代垫税利或为促销产品而采取委托代销及其他方式,无论货款收到与否均借记“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科目,由于三角债的连锁反映等原因,使这些发出商品大量出现呆滞,并且情况复杂。这些企业如不加分析地将这些发出商品也转作销售,必使当期收益不实,一方面使企业收益虚增,一方面呆死帐的出现造成企业潜在亏空。为使新旧会计制度更好地转换过渡,建议:
1.7月1日转为新制度核算后,企业应对发出商品余额逐一进行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但于年终务必将余额结转完毕,以保证新会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2.符合旧制度“发出商品”科目核算要求的,按新制度调帐要求处理。
3.属于已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发出商品应督促代销单位作出还款计划,年终仍未收回的,应转作销售,借记“营业收入”,贷记“应收帐款”,同时结转成本。
4.属于尚未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应将其相应余额冲回,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对代销单位另作备查簿或卡片记录,随货款的收回注销并转作销售。
5.对于经过核查确属呆死帐或盘盈的则应取得具有说服力的证明,将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销。
(段修晨 吴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