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所发生的一部分支出,如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赞助、捐赠等,既不能形成资产,也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又不能作为营业外支出。关于这部分支出在会计上如何反映,《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供财会界的同行参考。
上述既不能形成资产,又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就是说不能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出现。国家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企业的利润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些支出如果在利润中扣除就会影响国家的所得税收入。那么在哪支出较为合理呢?《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因此这部分支出在税后利润中列支,我们不妨称之为“税后支出”。企业的税后利润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把税后支出看作是所有者权益的一个抵减项目,那么,按照这个思路...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所发生的一部分支出,如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赞助、捐赠等,既不能形成资产,也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又不能作为营业外支出。关于这部分支出在会计上如何反映,《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供财会界的同行参考。
上述既不能形成资产,又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就是说不能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出现。国家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企业的利润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些支出如果在利润中扣除就会影响国家的所得税收入。那么在哪支出较为合理呢?《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因此这部分支出在税后利润中列支,我们不妨称之为“税后支出”。企业的税后利润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把税后支出看作是所有者权益的一个抵减项目,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对税后支出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Ⅰ: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税后支出”明细科目。企业所发生的应在所得税后列支的支出,借记“利润分配—税后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终转帐时,将“利润分配—税后支出”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这样处理与《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是相吻合的,但是,如果企业出现亏损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解决这部分支出,这样处理就会出现超利润分配现象。这样,年终转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和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负数,就不仅仅是企业未弥补的亏损,还包括由于税后支出的参与分配而发生的超分配利润。超利润分配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这样处理后使“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和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负数带有双重含意,容易使报表的使用者产生误解。另外下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又等于在税前列支了那部分支出,从而违反了《企业财务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方案Ⅱ:企业发生的应由所得税后利润支付的支出,直接冲减盈余公积。即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果“盈余公积”出现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以负数列示,表示企业由于税后支出而发生的负积累。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如果有税后利润应首先弥补这部分负积累,然后再进行其他项目分配。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在帐面上和报表上出现超利润分配现象。其理论依据是:盈余公积也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冲减盈余公积实质也是在税后利润中进行了分配,只不过分配的是以前年度的税后利润。这种处理方法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缺乏政策依据,因为《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盈余公积只能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金等,而无这项开支。
方案Ⅲ:为了解决方案Ⅰ和方案Ⅱ的不足,我们不妨设置一个“待处理税后支出”科目,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税后支出”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增加“减:待处理税后支出”栏,该项目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一个减项,设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之下。企业发生的应在所得税后列支的支出,平时先通过“待处理税后支出”反映,即借记“待处理税后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在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视税后利润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税后利润足以解决税后支出,作借记“利润分配—税后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税后支出”科目的处理;如果税后利润不足以解决税后支出,则能处理多少就处理多少,未处理部分留在“待处理税后支出”帐户,待处理税后支出“帐户余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的“减:待处理税后支出”栏里,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企业应由税后利润解决的支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避免出现超利润分配现象,对尚未解决的税后支出,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也是合乎情理的,因此本人倾向于采用第三种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