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经济形态,它的性质由居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所以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态,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为主导;二是经济运行的结果是共同走向富裕。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明显标志。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其他商品经济形态也具有共同点,同样包含两个互为条件不可缺少的方面:一是效率,二是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将市场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使企业、个人的整体利益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经济效率是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的。
所得税是以在分配领域内发生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个通行税种,具有公平税负、调节纯收入、平抑社会财富、引导投资流向等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改变现行多税种并立的所得税制结构,其基本要求:
一是完善市场机制、公平税负,竞争促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直接调控改为间接调控,主要潜力在于培育市场体系和协调市场机...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经济形态,它的性质由居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所以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态,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为主导;二是经济运行的结果是共同走向富裕。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明显标志。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其他商品经济形态也具有共同点,同样包含两个互为条件不可缺少的方面:一是效率,二是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将市场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使企业、个人的整体利益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经济效率是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的。
所得税是以在分配领域内发生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个通行税种,具有公平税负、调节纯收入、平抑社会财富、引导投资流向等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改变现行多税种并立的所得税制结构,其基本要求:
一是完善市场机制、公平税负,竞争促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直接调控改为间接调控,主要潜力在于培育市场体系和协调市场机制,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政府必须打破地区市场的封锁和割据,抑制垄断的发展,建立市场秩序,明确市场规则,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参数消除影响企业平等竞争的资金、资源、技术等客观因素,促进经济稳定均衡地发展。在中国,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税制结构格局下,企业所得税对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投资者的权益有直接关系,对控制经济增长速度、调节宏观总量、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也起着很大的作用。要推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各种所有制之间经济要素的联合,企业集团的发展,推行企业兼并等,必须改变现行按经济性质设置的多种所得税的办法,统一企业所得税制。
二是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一是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促进经济均衡发展;二是保证收入的平等分配,协调效率与公平的过大差距;三是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上出现的不一致,担负起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任务。企业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经济运行周期波动的作用,促进收入的横向公平分配,有区别的所得税政策,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扩大改革开放,走向国际市场。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交往,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是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我国将恢复国际关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这意味着我们将全面参与国际市场的大竞争。只有在国内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才能经得起国际市场经济的挑战,尽快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逐步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正确处理我国同其他各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全方位深入发展。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现实要求
第一,尽快统一企业所得税是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多税率并立,税负不平。已开征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已经成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障碍:一是税率不统一。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为55%的比例税率,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私营企业为35%比例税率;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违背“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宗旨是相悖的。二是税前扣除项目不同,各种优惠过多,税基差异大,造成各类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不同,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相差悬殊,有违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三是税前还贷,一方面混淆了投资主体的责任,削弱了银行信贷的调控功能,另一方面,侵蚀了税基,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随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的深入进行,统一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第二,统一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实行间接调控的要求。政企职责分开,两权分离,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向所有企业收税,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做法,对国有企业也不能例外;政府作为全民企业财产的所有者,按照投资的多少,向投资企业收取红利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将发挥重要作用,引导经济有序运行。因此,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的现实要求。
第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是理顺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基本要求。现行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各不相同,实际负担相差悬殊,税后各种负担也不一致,这是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扩大企业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理顺分配关系,必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取消一切不合理的社会负担。统一企业所得税,降低所得税税率,统一所得税前列支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制止各种乱摊派行为,政府就可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促进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平等竞争。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与推进国有企业“税利分流”并行不悖,互相促进
“税利分流”是指对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先依照税法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我国在总结以利代税和以税代利正反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的改革措施,有其特定的含义。就正确处理国营企业和政府的双重关系而言,“税利分流”是确切的表述,它反映了政府职能的两个不同侧面。就政府对所有企业的管理而言,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把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规范化,统一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是落实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政企职责分开,实现公平税负的基本前提。“税利分流”经过几年的试点,在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方面大家取得了共识,所得税调节经济规模的弹性功能,在经济经滑坡转向平衡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证明。“税利分流”是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正确方法。政府覆盖全社会的管理职能决定了要向所有企业征收所得税,政府既要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也要向集体、私营企业征收所得税,还要向股份制企业等征收所得税。各类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义务,向政府交纳所得税,但毫无疑问,它们必然要求享受统一的、无差别的税负待遇。税利分流的试点在国有企业的范围内统一了企业所得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必然要求集体、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外资等各类企业所得税制统一,走向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道路。在当前形势下,推进国有企业“税利分流”试点,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是从不同侧面推进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措施,二者互相促进,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