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改革以来,每谈到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几乎都要涉及到“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那么,“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提法科学吗?
一、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引出的问题。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企业自有资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可以自行支配、长期使用、无需偿还的资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专用拨款、施工企业的特种基金和实行含量工资包干企业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等。狭义的企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资金。这样,上述广义自有资金中的国家和外单位投入的资金,因其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就不包括在狭义的企业自有资金中。在管理和核算上,把固定基金分为国家拨入固定基金和企业固定基金,把流动基金分为国拨流动基金(或转作银行贷款的国拨流动基金)和企业自有流动基金。人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自有资金就是指这种狭义的自有资金(下面提到自有资金时均指这种含义的自有资金)。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取消了企业固定基金、企业自有流动基金、专用基金、特种基金的概念及会计科目。原来企业自有资金中,大修理基金、职工...
自改革以来,每谈到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几乎都要涉及到“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那么,“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提法科学吗?
一、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引出的问题。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企业自有资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可以自行支配、长期使用、无需偿还的资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专用拨款、施工企业的特种基金和实行含量工资包干企业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等。狭义的企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资金。这样,上述广义自有资金中的国家和外单位投入的资金,因其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就不包括在狭义的企业自有资金中。在管理和核算上,把固定基金分为国家拨入固定基金和企业固定基金,把流动基金分为国拨流动基金(或转作银行贷款的国拨流动基金)和企业自有流动基金。人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自有资金就是指这种狭义的自有资金(下面提到自有资金时均指这种含义的自有资金)。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取消了企业固定基金、企业自有流动基金、专用基金、特种基金的概念及会计科目。原来企业自有资金中,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含量工资包干结余作为负债,施工企业劳保基金的收支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其余大部分都作为所有者权益。传统的企业固定基金、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都要作为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金(对于专用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是作为国家资本金还是作为盈余公积,目前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在只有单一所有者的企业中,不应该再设“公积”科目)。于是,许多经济理论工作者和企业界人士认为:这一改,把企业的利益全部改掉了。原来说的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个人得小头”。现在企业这一“头”全都没有了,难道不再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了吗?
二、企业有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赋于的经济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经济义务。毫无疑问,企业有它自身的经济利益。
但是,不仅仅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是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所实现的全部收益都应该是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存在企业的某一笔收益中,有一部分是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部分不是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这一点来看,就应区分企业的经济利益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三、企业的利益与其所有者的利益不是并列关系。企业都有一定的所有者,企业利益是其所有者的利益,除此以外企业不应该不可能再有与它的所有者的利益相对立的利益。也就是说,企业的利益与其所有者的利益不应该是此多彼少的关系,而是正相关关系。假设有属于企业而又不属于所有者的自有资金,而企业的所有剩余权益又都属于企业所有者,岂不矛盾?并且,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了所有债务后,这些原来归企业“所有”的自有资金又归谁所有呢?举个例子来说,某个体户开一饭馆,饭馆的一切收支都关系到饭馆的利益——这好比企业的利益。饭馆的净收益归根到底是属于该个体户——所有者的,而不论该个体户是将这些收益留在饭馆还是拿走。因此说,企业的利益与其所有者的利益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
四、需要处理好的应该是国家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因为企业的利益属于其所有者,因此“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提法就不科学。但是,为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国家应当将企业经营结果的好坏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个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因而需要处理好的应该是国家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国家应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拿出一部分钱来改善职工的福利,增加职工的收入。但是,职工的集合体可以称作集体而国有企业不是集体,因此也不能把国家与职工集体的利益关系称作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
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要由国家机关的具体部门来行使,而这些部门又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很难管好现有分行业的所有国有企业。因此从宏观上看,要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对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革。靠调整国家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缩小了企业的权利了吗?所谓“缩小了企业的权利”,主要是指将原来的企业自有资金的大部分并入所有者权益。那么我们就此作个具体分析:原来的企业固定基金、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金,好象是由“企业”变成了“国家”,但国家资本金一般情况下不能抽回,还是留在企业使用,对企业毫无坏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和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基金结余等都要转作所有者权益,不论是作为国家资本金还是作为盈余公积,国家同样不抽走,继续留在企业使用。并且,设备的更新,新产品的试制、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的修建等都不再受这些基金数额的限制,不需要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灵活安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企业的权利是大大地扩大了。而不是缩小了。至于转作债务的一些规定专门用途的基金,因为还是按照原来的用途开支,对企业权利并无影响。
因此,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虽然不再有狭义的企业自有资金,但这实质上是个管理方法问题。既不存在所有权归属的变化问题,也不存在企业权利缩小的问题。相反,它使管理方法更科学,所有权归属更明确,企业经营权更大。
对于只有单一所有者的国有企业所实现的净收益,当然还可以按规定留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职工福利费,留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国家对该企业的追加投资。但是,这已经不属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