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以便摸清国有资产“家底”。首先,要求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认真解决“家底”不清、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其次,通过清产核资,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有步骤地适当提高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折旧率,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第三,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逐步建立与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做好以上工作,要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我认为:
(一)对资产清查出来的问题,要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处理”的原则,要考虑历史状况,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对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构调整的企业,所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亏损挂帐、潜亏等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由各级财政给予弥补的,各级财政应在预算中做出安排,早日补上;应由企业自己消化的,允许企业在今后五年内用实现的利润首先给予弥补;对于以前年度的潜亏,企业目前消化确有困难的可经过同...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以便摸清国有资产“家底”。首先,要求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认真解决“家底”不清、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其次,通过清产核资,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有步骤地适当提高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折旧率,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第三,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逐步建立与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做好以上工作,要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我认为:
(一)对资产清查出来的问题,要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处理”的原则,要考虑历史状况,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对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构调整的企业,所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亏损挂帐、潜亏等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由各级财政给予弥补的,各级财政应在预算中做出安排,早日补上;应由企业自己消化的,允许企业在今后五年内用实现的利润首先给予弥补;对于以前年度的潜亏,企业目前消化确有困难的可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准后由企业冲销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对于清查出来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由企业冲减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但上述亏损和损失,如果是由个人原因造成的,则应追究个人的责任,由个人负责赔偿。对于产品质量低劣,经营无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实行兼并、合营或破产,其财产损失一并进行清理;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可以出售或拍卖其产权。
(二)对产权界定中的问题,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和“历史问题处理要适度”的原则办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的经济,发展很快,股份制、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也在很快发展。但是有不少单位由于资产管理工作滞后,相应的手续没有办理,制度办法没有建立,造成资产所有权界限不清,甚至流失。在清产核资界定所有权阶段,要对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对借出、出租的资产、对用资产参加联营、合作的都要进行清理和所有权的界定。在界定所有权时,既要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上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当前深化改革、保卫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根本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界定,通过界定,真正把应属国家的资产界定清楚,加强管理,堵塞“跑、冒、滴、漏”,切实解决好国有资产及其权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但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不能理解为国家要收回资产,界定后原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经营的形式都不改变。
(三)对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要按照“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逐步实现资产的足额补偿”的原则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价格体系进行了大的改革,由单一的国家定价到价格多轨制,再逐步过渡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等价交换,资产的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资产的帐面价值没有做相应调整,因而造成了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不真实,企业技术更新、技术进步、资金来源不足。价值重估工作必须根据清产核资机构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详细测算后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不能各行其是、自定标准,自行扩大范围,造成重估后增幅过大或过低。资产价值重估其升值额,经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批准,企业可相应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含原值和净值),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资金。
(四)对资金核实工作,一定要在资产清查后实物量和价值量清楚;资产所有权经过界定后,产权归属明确;资产价值重估后,价值升值幅适度的基础上进行。为了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迅速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打基础,在资金核实阶段,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占用的银行贷款,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对企业按规定难以自行消化的,可以冲销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的,经有关银行审查,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作为银行的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对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其拨改贷投资和基建基金贷款,企业在近期难以归还的,可经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