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郜进兴 (作者单位: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大]
[中]
[小]
摘要:
最近,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35号文下发了《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对外贸企业和粮食企业新旧衔接中一些特性科目的转帐及对新制度的若干补充问题说明如下:
一、外贸企业
(一)特性科目的调帐
1.“在途出口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商品已到、结算帐单未到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托售商品”、“其他库存商品”和“样展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外贸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库存其他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待运和发出商品”等明细科目,也可以把上述明细科目提升为一级科目使用。调帐时,应将原来的“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和“托售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原来的“其他库存商品”、“样展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其他...
最近,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35号文下发了《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对外贸企业和粮食企业新旧衔接中一些特性科目的转帐及对新制度的若干补充问题说明如下:
一、外贸企业
(一)特性科目的调帐
1.“在途出口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商品已到、结算帐单未到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托售商品”、“其他库存商品”和“样展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外贸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库存其他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待运和发出商品”等明细科目,也可以把上述明细科目提升为一级科目使用。调帐时,应将原来的“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和“托售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原来的“其他库存商品”、“样展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其他商品”科目。
3.“进口商品采购”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外贸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本科目下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转帐时,企业应将“进口商品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4.“原材料”和“物料用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应将“原材料”和“物料用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5.“预付外汇货款”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预付外汇货款应在“预付帐款”科目设明细科目或增设“预付外汇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付外汇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中,或转入增设的“预付外汇帐款”科目。
6.“应收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可以增设“应收补贴”科目,调帐时,将“应收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中,属于补亏的余额转入“应收补贴”科目;属于应收有偿上交中央外汇补偿资金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设置“应收外汇补偿”专户核算.
7.“超亏(减盈)自补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先将本科目的余额与有关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等对冲,然后将其余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8.“利润分配”科目
新旧制度“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事项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9.“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上述有关科目,而分别设置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分别情况处理:
(1)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2)经过上述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茶叶蚕茧改进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将“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和“应付工资”科目。将“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的余额按其原来源划分后,属于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结余部分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属于从留利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结余部分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结转前,“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与其他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的,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专用资金备抵”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专用拨款”科目,然后再按本规定的有关调整方法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进行调帐。
11.“预收外汇货款”科目
新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预收外汇帐款应在“预收帐款”科目设置有关明细科目或增设“预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将“预收外汇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预收外汇帐款”科目。
12.“暂收款”“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应拨所属奖励补偿或补亏”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上述科目,调帐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3.“外汇价差收入”和“结汇价差收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汇兑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6月末,企业应将原“外汇价差收入”和“结汇价差收支”科目的余额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14.“外汇帐款结算”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外汇帐款结算应分别在“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科目设置“应收外汇帐款”和“应付外汇帐款”明细科目或增设一级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外汇帐款结算”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应收外汇帐款转入“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应收外汇帐款”科目,属于应付外汇帐款转入“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应付外汇帐款”科目。
15.“国内帐款结算”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国内帐款结算分别设置“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和“预付帐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对“国内帐款结算”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
原来在“国内帐款结算”科目中核算的“易货贸易盈亏”,暂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国内帐款结算”科目还核算企业的应收退税款。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处理,并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反映。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全面情况,企业应增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商品应收的退税款。企业应在“损益表”(会商02表)的第4行项目下增加“其中:出口退税”(4-1行)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应收出口退税”(7-1行)项目。
16.“待决款项”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对原“待决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的“已归还借款”明细科目的余额用有关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等弥补,然后将其余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其中属于待处理帐款部分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将其他应收性质的部分转入“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其他应付性质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17.“专项帐款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商品销售货款的,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科目;属于非商品销售货款的,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18.“自营进口销售”、“代理进口销售”、“专项外汇进口销售”、“自营出口销售”、“代理出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易货贸易进口销售”、“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援外出口销售”、“内销”、“调拨”科目。
新制度将有关销售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和“代购代销收入”科目,6月末,企业应将有关销售科目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各销售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企业应按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设置“进口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在“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设置“进口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其他商品销售成本”明细科目,或增设相应的一级销售科目进行核算。将原来的“自营进口销售”“专项外汇进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进口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将原来的“自营出口销售”“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援外出口销售”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将原来的“内销”、“调拨”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其他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或直接转入增设的“进口商品销售”、“出口商品销售”、“其他商品销售”科目。
企业经营代理进出口业务,包括以代理方式开展的加工补偿出口业务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通过“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核算。
19.“包装物料销售”“作价加工销售”和“附营业务收支”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销售或提供其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6月末,企业应将原“作价加工销售”、“包装物料销售”和“附营业务收支”科目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这三个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0.“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分别在“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损益”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以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1.“损益”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改为“本年利润”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损益”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2.“国外冻结资产”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增设“其他资产”科目并设明细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国外冻结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资产”科目。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并入“其他长期资产”科目。
23.“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
新制度将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长期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二)其他补充问题
1.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奖金已经计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的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奖金的利润(28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的第11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1-1行)项目,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2.关于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对于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纯收入、速遣费收入净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付给的涉外保险劳务费和全年累计3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可以继续作为单项留利留给企业。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8行项目下,增设“(6)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属的“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1行项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1-1行)项目.反映企业单项留用利润的数额。
3.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单项留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4.关于应收补贴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应收补贴”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取得的补贴收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期末,“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贴”(7-1行)项目;在“损益表”(会商02表)第21行项目下增设“补贴收入”(21-1行)项目;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45行项目下,增设“6.应收补贴”(45-1行)项目,原“6.其他应收款”改为“7.其他应收款”,以下顺序顺延。
二、粮食企业
(一)特性科目的调帐说明
1.“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库存饲料”、“库存其他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新制度统一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粮食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置“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库存其他商品”明细科目,或者设置相应的一级科目进行核算(粮油价格放开的地区,可只设“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增设“储备粮油”科目核算企业按有关规定储备的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和地方储备粮油等。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科目的余额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中属于委托代销的粮油部分分别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科目或转入增设的有关一级科目中;将原“专项储备粮油”科目的余额转入“储备粮油”科目;将原“库存饲料”、“库存其他商品”科目的余额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中属于委托代销的非粮油商品部分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其他商品”科目或转入增设的“库存其他商品”一级科目;将原属于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油、506粮油)部分转入“特种储备物资”科目。
对于采用售价核算的库存其他商品,还应将原“库存其他商品”科目中“进销差价”专户的余额转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原材料”、“燃料”、“中转物资”和“物料用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调帐时,企业应将原“原材料”、“燃料”、“中转物资”、“物料用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3.“货款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内部结算中心往来”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四个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或预收)、应付(或预付)帐款,调帐时,企业应对原“货款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内部结算中心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货款结算的部分分别不同情况转入有关新科目中。
4.“其他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专项往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对原“其他往来”、“系统内部往来”和“专项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其他应收款的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其中属于其他应付款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长期应付款的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应在“其它应收款”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核算应收的各种差价款:应收价外加价款、应收保护价差价款、应收议转平差价款、应收专储转平价差价款、应收中转地进口粮差价款、应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粮差价款。
5.“应收加价款”科目
按照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第31号文件的规定,原“应收加价款”科目核算企业1992年3月31日前尚未收到的应收加价款。企业1992年3月31日前的应收加价款收回后,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因此,“应收加价款”科目一般应无余额,若有1992年3月31日前应收未收的加价款可仍在原科目核算,应收加价款收回后,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
6.“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用有关专用基金弥补,弥补后仍为借方余额的,用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弥补。经过上述规定及其它必要的调整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吸收投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7.“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上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将“统筹退休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也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8.“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专用拨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原“专用拨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的“粮食仓库建设拨款”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其他拨款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其资金性质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5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反映。“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内。
9.“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和“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以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平价粮油销售收入、议价粮油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在“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下面设置“平价粮油销售成本、议价粮油销售成本、其他商品销售成本”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粮油价格放开的地区,可只设“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储备粮油,应增设“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和“储备粮油销售成本”科目核算。
10.“商品流通费”科目
新制度将“商品流通费”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商品流通费”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11.“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上述两个科目,企业根据核算的需要,可以增设“应收补贴”科目,并设置“应收粮食差价补贴”、“应收粮油费用补贴”和“应收其他补贴”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按规定应向财政等部门申请拨补的各项粮油价差补贴、各项粮油费用补贴和其他补贴。调帐时,应对原“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1992年年底以前的部分,作为粮食企业的挂帐的一部分,应分清责任,积极处理,属于财政应补未补部分,转入“应补亏损”科目;属于应由粮食企业自补的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1993年上半年发生的应收政策性补贴,应转入增设的“应收补贴”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贴”(7-1行)项目。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45行项目下,增设“6.应收补贴”(45-1行)项目。其他项目的顺序号顺延。
12.“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中设置了“政策性补贴收入”明细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需要企业可以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收到财政等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各种粮油价差补贴、费用补贴和其他补贴。
企业应在“损益表”(会商02表)第21行项目下,增设“补贴收入”(21-1行)项目。
13.“应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仍然保留在“应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993年1至6月份发生的应补亏损,应分清责任,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部分转入“应收补贴”科目;属于应由粮食企业自补的部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4.“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交利润”科目也有所不同。调帐时,应将原“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15.“待拨所属补贴”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企业可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老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16.“待缴所属利润”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企业可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老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或沿用旧帐。
17.“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利润”科目也有所不同。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18.“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中设置了“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差收入”明细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增设“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其结算价格高于实际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收入。
19.“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设置了“专项储备粮食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此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增设“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其结算价格低于实际收购价格而发生的差价支出。
20.“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
原制度在“利润”科目设置了“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这两个科目。根据核算的需要,企业可以在“经营费用”科目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调拨经营费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粮食系统内调出平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应向调入方收取的调拨经营费以及企业在粮食系统内调入平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应向调出方支付的调拨经营费。
粮食价格未放开的地区,粮食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以及港口粮食中转站中转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征收的中转费收入可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核算。并在“损益表”(会商02表)中单独反映。
21.“利润分配”科目
调帐方法与前述外贸企业的处理办法相同。
(二)其他有关问题的补充
1.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核算方法与前面所述的外贸企业处理办法相同。
2.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粮食企业的治理“三废”净利润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留用的治理“三废”净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8行项目下,增设“(6)归还借款的利润(29行)、(7)单项留用的利润(30行)”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1行项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1-1行)和“单项留用的利润”(1-2行)项目,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和单项留用利润的数额。
3.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17行项目下,增设“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18行)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该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