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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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最近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35号文,印发《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以下刊登其中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物资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物资企业新旧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的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按〕最近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35号文,印发《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以下刊登其中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物资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物资企业新旧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的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原执行《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和相应行业制度的规定进行调帐处理。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了变化。原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物资购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物资购入”科目,而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物资购入”科目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库存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库存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6.“加工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加工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加工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7.“出租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出租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出租商品”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出租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8.“材料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材料物品”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9.“包装物”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包装物”科目,但明细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
12.“物资串换待补价差”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企业根据需要可增设此科目,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材料部分,分别转入“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商品的,应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14.“其他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其他待摊费用”科目,而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其他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其他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5.“发出物资”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物资”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物资”科目可保留余额,随收回货款转作销售。
16.“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物资的进货原价在“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改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销售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转入“物资销售”科目,借记“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同时,按物资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物资销售”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17.“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18.“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委托银行收款”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9.“应收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0.“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1.“待决帐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22.“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3“应补定额补贴”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类似的科目,如果企业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而应由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收入,应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收定额补贴”科目余额转入“应收补贴款”科目。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贴款”(7—1行)项目。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45行项目下,增设“6.应收补贴款”(45—1行)项目。其他项目的顺序号顺延。
有补贴收入的企业,应同时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并在损益表(会商02表)第20行项目下,增设“补贴收入”(20—1行)项目。
2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与旧制度比较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5.“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6.“专项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材料”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材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材料”科目。
27.“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8.“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9.“进货费用”“仓储费用”“管理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新制度按照新的标准对企业发生的商品流通费进行了重新划分,设置了“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经转“物资销售”科目后,上述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执行。
30.“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同的科目,调帐时,应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32.“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经过上述规定及第47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3.“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4.“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项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项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项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项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项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项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项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35.“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34条有关规定处理。
36.“物资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与原制度中的“物资进销差价”科目核算的内容一致,调帐时,应将“物资进销差价”科目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7.“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根据核算需要,企业可增设此科目,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9.“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0.“应付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41.“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2.“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3.“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4.“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5.“应交价差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交价差收入”科目,调帐时,企业可在“其他应交款”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反映。
46.“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7.“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上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8.“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9.“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以后发生的各种专项拨款,也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以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5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内。
50.“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51.“物资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物资销售”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物资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5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相同的科目,调帐时,企业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53.“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54.“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5.“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项目内;“本月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补充
1.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奖金已经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奖金的利润(28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11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1—1行)项目,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2.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仍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超承包所得中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超承包所得中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
3.关于税前还贷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粮食企业的治理“三废”净利润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留用的治理“三废”净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8行项目下,增设“(6)归还借款的利润(29行)、(7)单项留用的利润(30行)”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1行项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1—1行)和“单项留用的利润”(1—2行)项目,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和单项留用利润的数额。
4.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17行项目下,增设“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18行)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该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5.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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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