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3年6月20日以(93)财会字第38号文印发《全民所有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办法》内容如下: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8号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原《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1993年7月1日前国营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仍然分别按照原《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一般不作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3年6月20日以(93)财会字第38号文印发《全民所有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办法》内容如下: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8号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原《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1993年7月1日前国营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仍然分别按照原《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一般不作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执行新制度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将原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在下面调帐规定中,对原来《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共性科目不特别予以注明企业属性,对特性科目注明企业的属性,然后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如属于企业用基建借款中的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以后,由于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也应比照借款利息处理方法。
3.“无形资产”科目
由于这是一个新制度中增加的会计科目,所以企业可以直接建立新帐。
4.(1)国营旅游企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收益,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收益,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收益”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收益”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收益,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收益,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收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旅游企业“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原制度中设置了“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而新制度中没有设置这个科目,对于有附属企业的旅游、饮食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原制度中此科目有余额予以保留并沿用旧帐;附属企业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6.(1)旅游企业“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中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长期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饮食服务企业“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的长短期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原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对外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对外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的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原“对外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会计分录。
7.“原材料”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原材料”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原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8.旅游企业“燃料”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燃料”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在调帐时,只需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9.(1)旅游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核算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并且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企业可以按照“物料用品”科目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有所改变,老制度通常在“物料用品”科目内核算企业经营业务燃料部分。在调帐时,就应对“物料用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燃料部分从中转出,可以借记“燃料”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燃料”科目。企业对“物料用品”科目作相应的调整后,余额再转入新制度“物料用品”科目或沿用旧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原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别采用一次计入法、使用期限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分期摊销。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1)旅游企业“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基本上与旧制度中“商品”科目核算内容甚本一致,故调帐时可以将“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中的“库存商品”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科目
原来制度对商品的核算分别设置了“在途商品”“库存商品”两个科目进行核算。新制度只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对“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应先记入“应付帐款”科目,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制度“库存商品”科目。
12.旅游企业“外汇差价”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外汇差价”科目。“外汇差价”科目有余额的企业,6月末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外汇差价”科目余额为零,7月份建立新帐时,企业可根据需要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13.“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4.(1)旅游企业“现金”“外汇券”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上与原制度相同,“现金”科目增加外币现金的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外汇券”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现金”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现金”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将“现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1)旅游企业“人民币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纳入了外币存款和专项存款的内容,因此,在调帐时,应将“人民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也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科目均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的内容,相应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如企业“银行存款”科目中有外埠存款、在途款项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
16.“业务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业务周转金”科目,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企业,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核算的企业,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
17.旅游企业“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科目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而新制度中没有设置,如企业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原来旧帐。
18.旅游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在调帐时,可将其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收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应收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0.(1)旅游企业“应收结算款”“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结算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新制度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应将其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收业务款”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应将“应收业务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1.“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企业挂帐的经营性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4.(1)旅游企业“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专项工程”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5.“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6.(1)旅游企业“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核算的内容有所变化,由于“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规定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成本”“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原制度中“费用”科目分解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由于“营业成本”“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27.旅游企业“企业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管理费用”科目代替老制度的“企业管理费”科目,两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样。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管理费月终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但由于科目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执行新制度时只需改变帐户的名称或直接建立新帐。
28.“税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费附加。饮食服务企业同时取消了“教育费附加”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时,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9.(1)旅游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新制度把“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分解为“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科目,原制度中“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核算内容有些变化,原制度中两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30.(1)旅游企业“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利润分配”“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增设了“投资收益”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合并为“利润分配”科目,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7月1日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1.(1)旅游企业“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调整: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而相应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资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不足抵冲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
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理后,再将“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2.“其他流动资金”科目
原制度中“其他流动资金”科目核算企业接受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公积金等其他流动资金。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其他流动资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设明细帐反映。
33.“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4.(1)旅游企业“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专用基金不足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2)饮食服务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才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的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5.(1)旅游企业“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34条有关规定处理。
(2)饮食服务企业原来执行的《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应付债券”科目,如果企业增设了“应付债券”科目,比照上述调帐方法。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1)旅游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付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付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应付票据”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8.(1)旅游企业“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业务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业务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9.(1)旅游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老制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把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纳入其中核算,这样,在调帐时,就要对其余额进行分析,把“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然后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0.“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1.(1)旅游企业“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2.旅游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应上交的款项;新制度取消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调帐时,可以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43.“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规定未设置“进销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帐时,将“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4.(1)旅游企业“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超时补贴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饮食服务企业“企业留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
企业不再设置“企业留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科目,企业应将“企业留利基金”科目中的“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留利基金——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留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抵冲,如抵冲后仍为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资金”“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等科目的贷方余额相抵冲。“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财政机关批准后,可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5.(1)旅游企业“工资”“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工资基金”科目,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故不存在调帐问题;“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新制度中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6.饮食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此科目,转帐时,应将“统筹退休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7.“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由上级和财政部门拨给的各项专用款项,并且主要用于购置设备、扩建改建等,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48.(1)旅游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应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按其性质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应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如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开立专户核算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应将其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其他部分分别按其性质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49.“营业收入”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收入”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旧制度中“营业收入”科目一般月末无余额,故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直接按新制度执行。
50.“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取代为“本年利润”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7月1日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科目进行核算。
51.“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以上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到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规定的格式编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至6月份栏按照原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项目内;本月数栏填列7至12月各月月份数时,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项目内。(表见35页)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应付职工工资”和“工资储备”明细科目。企业提取或分配的工资数,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企业提取的工资储备,借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企业提取的工资储备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取。动用工资储备时,应从“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转入“应付职工工资”明细科目。
(1)旅游企业损益表格式:
(2)饮食服务损益表格式: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服03表)第25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奖金的利润(26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服02表附表1)第11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1—1行)项目,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2.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仍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超承包所得中扣除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超承包所得中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
3.关于税前还贷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服03表)第25行项目下,增设“(6)归还借款的利润(27行)”项目。这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服02表附表1)第1行项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1—1行)项目,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的数额。
4.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服03表)第16行项目下,增设(7)“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17行)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该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原价。企业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5.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6.关于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旅游饭店按规定加收的服务费,列作企业的营业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相应取消原制度中增设的“转出服务费”科目。
7.关于国家拨入创汇奖励金的会计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财政核拨给企业的非贸易外汇创汇奖励金,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科目。
8.关于企业自有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的会计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科目。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