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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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范围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从其内容上看,新老财务制度所界定的流动资产的范围是基本一致的,具体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
新制度对企业坏帐损失的界定作出了新的规定,而且建立了坏帐准备金制度。
1.坏帐损失。坏帐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应收帐款而发生的损失。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坏帐的确认有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的部分;二是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因此造成的坏帐损失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计入成本。新制度规定,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新老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坏帐损失的界定上要宽一些,即在现行规定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在财务处理上有两种办法:一是直接核销法,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二是坏帐备抵法,...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范围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从其内容上看,新老财务制度所界定的流动资产的范围是基本一致的,具体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
新制度对企业坏帐损失的界定作出了新的规定,而且建立了坏帐准备金制度。
1.坏帐损失。坏帐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应收帐款而发生的损失。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坏帐的确认有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的部分;二是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因此造成的坏帐损失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计入成本。新制度规定,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新老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坏帐损失的界定上要宽一些,即在现行规定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在财务处理上有两种办法:一是直接核销法,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二是坏帐备抵法,企业先估计坏帐损失,提取坏帐准备金,发生坏帐损失时冲减坏帐准备金。目前我国除了从事信用、租赁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实行坏帐备抵法,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以外,其他企业均实行直接核销法。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采取直接核销法的最大弊端是不利于企业及时处理坏帐,以致大量陈帐、呆帐长年挂帐,既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虚盈实亏或者虚增利润。为了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及时处理坏帐损失,新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坏帐备抵法在估计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金时,有许多具体办法,形式多种多样,有按赊销货款金额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销货百分比法;有按应收帐款帐龄长短、分别不同的比率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帐龄分析法;还有按应收帐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应收帐款余额比例法。新制度采用了应收帐款余额比例法,即企业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年末坏帐准备金余额与应收帐款的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规定比例的,年终应进行调整;收回的已确认核销的坏帐则应增加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于各行业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及时收回的风险程度不一,各行业规定不尽一致,如工业企业的计提比例,规定为应收帐款余额的3—5‰。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三)存货的管理
1.存货及其计价。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它是流动资产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项目,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在盘存日期,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资,无论其存货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应当作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存货还置放于企业仓库内(没有发运),则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内。
存货的计价以实际成本为依据。由于企业取得的存货的渠道不一样,在存货计价即实际成本的确定上也不尽一致。新制度区别如下几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1)购入的存货,按照买价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项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所谓买价是指购入存货发票帐单所列的货款金额;各项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以及途中保险费用;途中合理损耗包括定额内损耗以及超定额损耗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扣除废料价值的净损失;缴纳的税金包括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和进口关税。
(2)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料、工、费等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加上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以及为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按规定,企业用实物投资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价值如果双方承认,即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如果投资作价与评估确认价值不一致,则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即重置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计价;如果没有发票帐单的,则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2.存货领用或者发出的管理。根据新制度规定,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1)先进先出法是以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者发出存货和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也就是说每次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是假定为库存最先入库的存货,而期末库存则是最近入库的存货。先进先出法是我国传统的存货计价方法。
(2)加权平均法也是我国一直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它是以期初存货和本期入库存货的实际成本之和除以期初库存存货和本期入库存货的数量之和,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以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来确定本期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价。
(3)移动平均法是平均法下的另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即企业存货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价。
(4)个别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的实际成本。
(5)后进先出法是这次财务制度改革新增加的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它是以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这一假定为根据,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者发出存货和期末库存存货的计价。
3.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照现行成本管理制度规定,企业低值易耗品采取三种摊销办法。一是分期摊销法,企业低值易耗品按照耐用年限分月计入产品成本;二是一次摊销法,单价在2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产品成本:三是“五五”摊销法,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一半。为了规范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简化核算手续,扩大企业自主权,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同时允许企业选择确定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
4.存货清查及其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处理。存货清查盘点是企业财务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新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起码应在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以确保企业存货做到帐实相符,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实际情况。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新制度明确,企业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并非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原因,在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标准
《企业财务通则》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即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确定的原则,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将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为了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要求,新制度在固定资产的具体划分办法上,明确了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取消了国有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来具体划分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是否准确、折旧的计提和资本金的管理。
新制度主要是明确了固定资产计价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确定。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等。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确定。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固定资产的计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规定,固定资产价值要评估确认,也可以由投资双方约定,由此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值。另一种情况是,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低于投出单位帐面原值。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固定资产原价有两种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仍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或约定的价值作为净值,并将它与投出单位帐面原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另一种方法是,直接以确认或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将接受投入的资产视同新资产,没有累计折旧。新制度采用了第二种方法。
2.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现行制度规定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新制度为了体现资本保全原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
新制度规定,企业不再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发生的修理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费用项目。为了均衡成本、费用的负担,新制度还规定,大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
新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以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同时,按照建立资本金制度的要求,新制度改变了清理固定资产增减国家资金的现行做法。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增加固定基金。
2.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减少固定基金。
(五)在建工程的管理
1.在建工程的计价。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2)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3)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2.在建工程中发生的试运转收入。新制度规定,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发生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六)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具体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新制度还规定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同时明确,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全国第一次清产核资时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的折旧分类。新制度对现行国有企业折旧分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取消433小项,在现行29类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补充修订,对部分专业设备进行合并,重新分类组合,如将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为三大部分,22类,按大类实行分类折旧。同时考虑到有些类别的各项固定资产差别较大,对电力等专业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类别的固定资产,在大类下规定了几个小类,进行必要的补充。
3.折旧方法。新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一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是包含残值的。也就是说,计提折旧,残值不能从固定资产价值中扣减。因此,每年计算的折旧额,是用直线法的两倍的折旧率去乘该资产的年初帐面净值。二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仍使用该资产,则其帐面净额就不可能完全冲销。因此,在资产使用的后期应格外注意,如果发现某一年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额少于平均年限法计算的折旧额时,就可以改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新制度为了简便起见,规定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2)采用年数总和法,其折旧率是一个变数。分子为每年开始时可以使用的年限,分母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逐年相加的总和。因此,年数总和法的年折旧率是一个变数。
4、折旧年限。新制度主要是在适当缩短年限的基础上,制定了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为了避免企业将折旧当成调剂利润的手段,发挥折旧应有的功能,新制度规定,企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改革了折旧的财务处理。新制度根据资本金制度要求,规定企业计提折旧不得冲减资本金,确保投资者权益,而且不再建立折旧基金,取消专户存储,允许统筹使用。取消专户存储,将会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资金使用权,拓宽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渠道。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一)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的转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所有权,二是转让使用权。在财务上,无论是转让其所有权,还是转让其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均应作为企业的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性: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和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的方式。
(2)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处理。一是企业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收取地价补偿费,企业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二是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其转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企业应全部上缴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解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不能作为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2.无形资产的投资。企业如用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投资,企业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按确认或约定的价值与无形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
企业如果不用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投资,而是出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时,双方并无投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方法处理。
3.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应从受益之日起,在一定期间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关键是确定摊销期限。对此,新的财务制度分别几种情况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无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目前法律规定有有效期限的无形资产主要有:(1)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2)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
(二)递延资产的管理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支出等。这里,主要对开办费作些说明: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汇兑净损失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企业开办费支出的效益,从理论上讲一般要涉及企业成立以后的每一个生产经营年度。因此,把开办费支出在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年度全部列作费用是不恰当的,应该分摊到成立以后的各个年度,而且一般来说应该尽快摊销。新制度规定,除了筹建期间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净损失外,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三)其他资产的管理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四、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对外投资的分类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但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又可以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向附属企业、其他企业的投资,它有两种投资形式:一是直接投资形式,是指现金或资产投入被投资的企业,由被投资的企业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认股权;二是间接投资形式,是指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某企业的股票。债券投资包括认购国库券、各种公债、企业债券等。
新制度对对外投资的分类,采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按投资期限长短确定的方法划分的。区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以后,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再划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也不再区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
(二)对外投资的计价
新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按照投出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的差额计价。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对外投资计价,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计价方法有多种,新制度规定,无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都采用成本法计价。
2.企业作为短期投资认购的债券,不计算溢价和折价。因为企业认购的属于短期投资的债券,并不一定将债券留到债券到期日再出售的时候,才确认为投资收益,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它是能够随时可以或准备变现的。只有作为长期投资认购的债券,才存在溢价和折价的问题。
3.企业认购的债券,无论属于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如果实际支付价款含有应计债券利息,债券投资应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股票,不论属于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股票投资应按照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三)债券投资的管理
1.债券的面值、溢价和折价认购
简单地讲,债券的面值即企业购入债券票面标明的价值;溢价为企业购入债券实际支付款项高于债券面值的差额;折价为企业购入债券实际支付款项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债券的溢价和折价,一般要受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银行利率。一般地,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债券会溢价;反之,则折价。企业溢价购入债券后,实际得到的利息要少于票面标明的利息,溢价实际是企业逐期获得票面标明的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反之,企业以折价购入的债券,折价是以后各期少得利息而预先得到的补偿。
(2)债券的兑付期限。一般地,与兑付期限越近的债券,购入时支付的价款越高;反之则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实际上是应收利息。
2.债券溢价和折价的摊销
企业购入债券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有两种:一是直线法。直线法是将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平均摊入各个期间的一种方法。在债券的各个计息期,以相等的金额把债券折价加上应计利息收入转作投资收益,或以相等的金额用债券的溢价冲减应计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二是实利法。实利法的溢价和折价是根据债券面值的现值乘上实际利率算出的利息与票面利息的差异求得。溢价摊销与利息收入成反比;折价摊销与利息收入成正比。从理论上讲,实利法比直线法正确,但实利法计算麻烦。因此,在实务中大多采用的直线法,新制度采用的也是这种方法。直线法下每期应摊销的溢价和折价的计算方法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溢价摊销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债券票面利息-溢价÷摊销期
折价摊销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债券票面利息+折价÷摊销期
(四)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新制度对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方法作了较大的改革,规定企业长期投资在其股权取得以后,要根据其对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
1.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概念
新制度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般说来,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额如果占被投资单位资本金不足25%,视为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
所谓成本法,就是企业的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在成本法下,除非企业收回长期投资,否则,无论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净资产是否增加、投资收益有多少等,作为投资方企业,均不改变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仍以实际成本反映企业的长期投资。
(2)成本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投出资金的实际成本,未收回投资前,其帐面价值一律不作调整。二是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或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在有盈利情况下发放的股利或利润和无盈利情况下发放的股利和利润,一律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或补缴所得税。三是如果被投资企业无力支付股利或利润,企业不作任何财务处理。
2.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1)权益法的概念
新制度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来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额如果占被投资单位资本金超过25%,视为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
所谓权益法,就是企业长期投资帐面价值所反映出的企业长期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变动而变动。
(2)权益法的主要内容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企业要作为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处理,同时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股利或利润时(此时,由于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或利润,其净资产必然减少),要相应冲减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并不增加投资收益。
(五)对外投资的转让、出售
1.短期投资的转让、出售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货币资金,可以将购入的股票、债券转让出去。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时,往往由于市价上涨而取得收益,也可能由于市价下跌而发生损失。新制度规定,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而发生的损益,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但如果出售股票,取得收入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收取并已登记应收股利的,则应按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已入帐的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2.长期投资的转让、出售
企业购入的股票、债券,作为长期投资,一般不进行转让、出售,但企业急需资金,或继续持有此种股票、债券,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也可以将其转让出去。转让股票、债券,在财务处理上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转让获得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股利时,应按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
(2)转让股票、债券取得的价款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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