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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集体商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集体商业企业执行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在途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商...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集体商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集体商业企业执行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在途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转帐时,应将“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商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转帐时,应对原“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的“委托加工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将其中的“接受代销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其他明细科目或专户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企业如出租商品业务较多,按新制度的要求单设“出租商品”科目核算的,原“库存商品”科目中如有出租商品的,应将出租商品的进货原价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3.“在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实际成本,未设置“在产品”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在产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4.“材料及物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转帐时,应将“材料及物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5.“包装物”科目
新制度对企业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所调整。调帐时,可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新制度增加了“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摊销方法,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8.“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9.“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委托银行收取的价款通过“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科目,在转帐时,应将“委托银行收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0.“应收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在转帐时,如果企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1.“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如果企业经营政策亏损商品而应收财政部门的定额补贴款应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的余额转入增设的“应收补贴款”科目。
13.“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企业公积金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老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设置了“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新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是按照投出资金期限的长短分别设置“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经营基金——公积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经营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6.“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7.“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8.“在建工程”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9.“无形资产”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0.“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1.“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经营基金”等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分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2.“营业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营业成本”科目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企业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3.“费用”科目
新制度中将“费用”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4.“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税金”科目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税金”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5.“附营业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附营业务成本”科目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附营业务成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6.“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财产损失”科目,将其有关核算内容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财产损失”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7.“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原“营业外支出”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8.“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企业可以直接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9.“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帐时,应将原“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0.“代销商品价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代销商品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代销商品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代销商品款”科目。
31.“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2.“应付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调帐时,单独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3.“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劳动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3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9.“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40.“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原“公益金”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部分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其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部分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41.“奖励基金”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和各种奖金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未设置“奖励基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2.“分红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各方的投资利润。调帐时,应将原“分红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3.“经营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经营基金”科目,而分别设置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调帐时,应对原“经营基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公积金”、“股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将“免税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44.“利润”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于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5.“营业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将“营业收入”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6月末,企业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将营业收入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收入”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新帐。
46.“附营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原制度中的“附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建立新帐。
47.“补贴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如果企业发生因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由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款,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6月末,转结“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8.“财产溢余”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溢余在报经批准处理时,作冲减“经营费用”处理。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9.“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0.“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原制度中未设此科目。企业在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年度终了时,再按新制度的规定提取坏帐准备。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从1994年起,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本月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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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