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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最近,财政部以财会字第35号文,印发《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以下刊登其中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国营商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
〔按〕最近,财政部以财会字第35号文,印发《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以下刊登其中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国营商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原执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如商办工业等),参照本规定和有关行业的规定进行调帐处理。
本规定只适用于国有商业企业,商业主管部门仍可按原规定执行。如仍设“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改转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改转租企业占用专用基金”、“改转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帐目调整
1.“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1)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资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
(2)按上述规定及第18条处理后,再将“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2.“其他流动资金”科目
原制度中的“其他流动资金”科目核算企业接受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公积金等其他流动资金。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其他流动资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中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设明细帐反映。
3.“特种储备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转帐时,应将“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4.“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5.“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帐时,应将原“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6.“代销商品价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代销商品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代销商品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代销商品款”科目。
7.“应付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转帐时,企业应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8.“预收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预收帐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预收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9.“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收益”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损失”科目和“待处理收益”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损失”科目和“待处理收益”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4.“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削价准备”科目,其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原“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削价准备”科目。
15.“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6.“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17.“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8.“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企业留利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企业留利基金”中的“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和“承包风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留利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留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冲抵后仍为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资金”、“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等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先按照10%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单设“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其余部分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20.“统筹退休基金”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此科目,转帐时,应将“统筹退休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21.“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三是扶持生产拨款;四是网点建设拨款。对于第一、四项内容,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三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或项目确定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22.“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其他应交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23.“市场调节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企业对已提取未上交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无偿使用的部分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比照第21条处理;属于有偿使用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24.“利润”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于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25.“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损失,在转帐时,如企业按月结转利润的,“其他单位分来利润”科目无余额;如企业不是按月结转利润的,应将“其他单位分来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再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6.“所属应交利润”和“拨付所属应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上述科目,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可以增设相应科目,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7.“上级应弥补亏损”和“缴上级应缴利润”科目
新制度未设上述科目,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可以增设相应科目,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在途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转帐时,应将“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9.“库存商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转帐时,应对原“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的“委托加工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将其中的“接受代销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其他明细科目或专户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如出租业务较多,按新制度的要求单设“出租商品”科目的企业,原库存商品中如有出租商品的,应将出租商品的进货原价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煤炭批发企业的进货运杂费,按照新制度的要求,一律作为经营费用处理,库存煤炭中不再分摊此项费用。6月份月末库存商品中不再分摊运杂费,取消“结存费用”专户,所发生的运杂费均应转入“利润”科目。
30.“特种储备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转帐时,应将“特种储备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
3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转帐时,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2.“包装物”科目
新老制度对企业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所调整,调帐时,可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3.“物料用品”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物料用品”科目,而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转帐时,应将“物料用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34.“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别采用一次摊销法、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并设置了“库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原来未设置“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的企业,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及五五摊销法的,应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记入“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按其实际成本与其摊余价值的差额,记入“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按其摊余价值冲减“库存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
35.“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36.“现金”“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37.“业务周转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业务周转金”科目,企业的业务周转金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业务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8.“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委托银行收取的价款通过“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科目,在转帐时,应将“委托银行收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39.“应收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在转帐时,应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40.“预付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预付帐款”科目,转帐时,应将“预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
41.“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42.“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如果企业经营政策亏损商品而应收财政部门的定额补贴款可以增设“应收补贴”科目。调帐时,将原“应收补贴款”利润的余额转入“应收补贴科目”。
43.“待决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此科目,转帐时,应将“待决应收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44.“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应由财政弥补的亏损和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45.“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46.“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47.“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48.“专项工程”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49.“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50.“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老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设置了“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新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是按照投出资金期限的长短分别设置“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对外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原“对外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1.“利润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合并为“利润分配”一个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经济事项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52.“营业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营业收入”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和“代购代销收入”两个科目。6月末,企业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将营业收入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收入”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3.“附营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附营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发生的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附营业务收入”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4.“财产溢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财产溢余”科目,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溢余在报经批准处理时,作冲减“经营费用”处理。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5.“补贴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如果企业发生因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由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款,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7.“营业成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营业成本”科目,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设置了“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营业成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企业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8.“费用”科目
新制度中将“费用”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9.“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科目
新制度将“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科目合并为“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一个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科目均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0.“附营业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附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发生的商品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成本设置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附营业务成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1.“商品削价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2.“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财产损失”科目,将其有关核算内容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财产损失”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3.“补贴工农业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退休离休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退休离休支出”科目,将其核算内容并入“管理费用”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退休离休支出”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5.“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原“营业外支出”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6.“市场调节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7.“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制度中未设此科目。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按照规定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68.“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从1994年起,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至6月份栏按照原《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项目内;本月数栏填列7至12月各月月份按照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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