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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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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对企业领导、财会办税人员应实行离任税务检查制度。其具体办法是:企业领导、财会办税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应由企业于人员调动通知发出后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三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以下方面进行离任税务检查:一查企业领导、财会办税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是否发生偷、欠等涉税问题,二查企业领导、财会办税人员是否有欠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涉税问题,三查财会办税人员分管的会计帐簿、纳税资料等是否悉数移交。税务机关在检查后作出“离任税务检查处理通知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存入企业纳税档案资料,一份存入被调动干部(职工)档案,一份抄送被调动干部(职工)新的工作单位)。对经检查确有问题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将企业或其个人所偷、欠税款及罚款、滞纳金等追缴或补缴入库,并办理好有关税务移交事项后,被调动人员方可离任。
实行这一制度的作用和好处:一是有利于防止或减少一些人借工作变动之机进行偷、欠税等违反税法的活动。从而有助于堵塞税收漏洞,强化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二是促进企业领导、财会办税人员学习和咨询税法,提高本企业及其个人依法纳税的主动性、自...
实行这一制度的作用和好处:一是有利于防止或减少一些人借工作变动之机进行偷、欠税等违反税法的活动。从而有助于堵塞税收漏洞,强化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二是促进企业领导、财会办税人员学习和咨询税法,提高本企业及其个人依法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三是有利于保证税收事项移交的规范化、连续性;四是有利于企业和有关部门考核干部、职工执行税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是有利于工作单位对新调进人员在原工作单位遵法守纪情况的掌握了解,为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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