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管理在合营企业财务管理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做些探讨。
一
1.投资作价的程序和监督问题
合营各方投入资本的作价是一个比较复杂、敏感的问题,当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公正的评估、协商、审核、确认程序和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投资作价失之公允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如有的外方在实物投资时,以次充好,以旧当新,对快到期的工业产权作高价投资。中方有的由于合资心切,在作价问题上过于迁就外方,在以实物投资时,没有经过资产评估,以帐面净值作价投入;在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时,仅按贴现计算场地使用权现值,而不要求外方同时考虑土地的使用前景。产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制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作为合营企业基本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合营者的出资作价问题,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这一方面助长了中外各方在投资作价时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资产评估部门在投资作价中的公正地位。虽然,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文,对中方投入财产的作价问题作了某些补充,但对外方的作价程序问题仍没有作出规定,同时,由于这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
资本管理在合营企业财务管理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做些探讨。
一
1.投资作价的程序和监督问题
合营各方投入资本的作价是一个比较复杂、敏感的问题,当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公正的评估、协商、审核、确认程序和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投资作价失之公允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如有的外方在实物投资时,以次充好,以旧当新,对快到期的工业产权作高价投资。中方有的由于合资心切,在作价问题上过于迁就外方,在以实物投资时,没有经过资产评估,以帐面净值作价投入;在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时,仅按贴现计算场地使用权现值,而不要求外方同时考虑土地的使用前景。产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制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作为合营企业基本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合营者的出资作价问题,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这一方面助长了中外各方在投资作价时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资产评估部门在投资作价中的公正地位。虽然,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文,对中方投入财产的作价问题作了某些补充,但对外方的作价程序问题仍没有作出规定,同时,由于这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二是合营中方的主体利益意识不强,存在只讲数量,不求质量的现象。有的地方把投资作价也作为对外商的优惠政策来运用,也有的地方存在政府干预问题,把创办合营企业的数量作为政绩考核,对“平等互利”的合营原则却不予考虑。三是没有很好地发挥国家和社会监督部门在投资作价中的作用。有的合同审批机关,往往片面考虑合营各方的作价意愿,只要各方承诺,不问作价公平与否,没能在合同审批前予以调整。四是注册会计师在投资作价过程中没有必要的审定权,对于合法但不合理的作价无权监督纠正。
2.出资期限的管理问题
中外各方的出资期限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能否按期正常生产,一般在合营合同中都必须订明。但违反合同规定逾期认缴资本的现象,在我国一些合营的中小型企业中相当普遍。如有的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了好几年,外方的资本还是没有投入。究其原因,一是管理工作不到位。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将被认定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其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工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在实践中,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能及时对合营企业的资本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缺少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使得一些企业对国家的规定存在无所谓心理。二是惩罚措施没有到位。有的合营合同虽然规定了出资期限及违约条款,但由于合资心切,不但不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还把对方资本投入前产生的利润也按规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有些地方职能部门也往往从吸引外资出发,乱开国家法律的口子。
3.抽资行为的认定和约束问题
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在合营期间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走资本,合营企业的资本存量必须保持完整和安全。但在一些合营企业,抽资现象却时有发生。如有的合营一方事先与对方订有协议,要求对方先把资本投入到合营企业,待生产开始后,再以产品或现金的形式,把投资款归还给对方,在帐户处理上以应收款或预付款长期挂帐,产生抽资的原因很复杂,主要原因是:第一抽资问题的法规制定不够及时、细致。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只原则规定不允许合营各方抽资,但究竟什么叫抽资,包括哪些形式,怎么认定,怎么处罚却没有作出明细规定,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的无法可依。二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抽资问题不够重视,有的地方即使发现问题,为了保全合营企业不倒,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处之。三是注册会计师缺少监督企业资本存量的权力,在年审中即使发现抽资行为,也无权提出处理意见。
4.资本变动时的存量界定和增量确认问题
合营企业的增资行为,既涉及增资前合营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新增资本所属股东的权益;既有合营企业资本存量的界定问题,又有资本增量的确认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各方尚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有的合营企业增加新股东时,只要求对方按其增资后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认缴资本,而不要求新股东按照其资本投入后享受原合营企业的权益,另外再追加交纳一部分资本溢价,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个是我国尚没有制定合营企业增资前,对企业的净资产必须经过评估界定的制度,对新股东认缴资本后,究竟享受了原合营企业多少权益缺少数量的认定。另外,对新股东应当额外追加多少资本溢价,在计算上也没有明确。另一个是合营企业的主体利益意识比较淡薄,对自身的利益缺乏必要的保护。
二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要从根本上改变资本管理现状,必须从法规、制度建设入手。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一套完整、细致、适合实际操作要求的资本管理和监督法规,其内容应包括投资作价的程序、确认权限和具体监督部门;抽资的概念、种类、认定及处罚;增资的步骤、数量的确定和监督机制;其他有关内容。其次,合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2.强化企业及合营各方的主体利益意识
合营企业或合营一方在对待投资人权益(即资本)时,之所以不够重视,主要是因为没有用商品经济的眼光看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是真正把企业或合营中方推到商品经济潮流中去,使其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负责,国家和政府不再对其加以保护。途径之二是建立约束机制,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人为利益流失现象,有关部门应出面干涉,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3.提高国家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效能
一要严格依法办事,只要发现有违反资本管理的行为,就应当及时、适当地加以处理,使合营企业的资本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二要处理好扶持和管理的关系,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监督检查。三要建立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集体领导。
4.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权威
注册会计师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查验人,在合营企业资本管理中是一支不可缺少的社会监督力量,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其执业权威性。第一,从法律上明确其在合营企业资本管理中的地位,赋于其必要的监督权限。第二,建立必要的信息联络制度,把注册会计师的资本验证、年审工作和国家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努力把违反资本管理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