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企业发生结算案件的类型
1.诈骗资金案。在诈骗资金案中,作案分子主要采用欺诈的手法取得对方的票据,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和银行汇票等,以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
(1)以拆借资金为诱饵,骗取对方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案件在资金紧张的时候比较容易发生。如某地一企业因资金紧张,几个月发不出工资,为拆借到资金发工资及购买急需原材料,与外地某公司签订了拆借资金的协议,并签发了10张总金额为三千万元的巨额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却未得到任何资金。经查,该外地公司已停业关门,为尽早结清债务,谎称有资金可提供,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转让和贴现,偿还自身债务。在此需说明的是,我国有关制度已明文规定,不得将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拆借资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2)以提供货物(主要是紧俏物资)为名,要求购货单位抵押银行汇票、支票等,诈骗资金。
(3)用大金额的假票据换取较小金额的现金。
(4)利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骗取资金。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已发货的单据,如邮局的包裹单等,金额从几百到一、二千元不等用来办理委托银行收款,利用对方可能出现的疏忽诈骗资金。
2.诈骗货物案。...
一、企业发生结算案件的类型
1.诈骗资金案。在诈骗资金案中,作案分子主要采用欺诈的手法取得对方的票据,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和银行汇票等,以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
(1)以拆借资金为诱饵,骗取对方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案件在资金紧张的时候比较容易发生。如某地一企业因资金紧张,几个月发不出工资,为拆借到资金发工资及购买急需原材料,与外地某公司签订了拆借资金的协议,并签发了10张总金额为三千万元的巨额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却未得到任何资金。经查,该外地公司已停业关门,为尽早结清债务,谎称有资金可提供,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转让和贴现,偿还自身债务。在此需说明的是,我国有关制度已明文规定,不得将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拆借资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2)以提供货物(主要是紧俏物资)为名,要求购货单位抵押银行汇票、支票等,诈骗资金。
(3)用大金额的假票据换取较小金额的现金。
(4)利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骗取资金。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已发货的单据,如邮局的包裹单等,金额从几百到一、二千元不等用来办理委托银行收款,利用对方可能出现的疏忽诈骗资金。
2.诈骗货物案。
(1)利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诈骗。这种诈骗手段一般在合同中订明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收到货后便逃之夭夭。
(2)利用伪造的票据诈骗货物。诈骗分子伪造的一般是企业乐于接受的票据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支票等,利用一些企业不愿失去交易机会的心理,在票据未辨真伪时,迫使企业(尤其是在销售不畅时)立即发货,使诈骗得逞。
(3)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这种情况一般是犯罪分子将已过期的票据涂改为有效日期的票据,或将票据金额涂改。
(4)故意开错支票,骗取销售方货物。如故意错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将帐号写错,收款人将支票提交银行,银行退票时货物已被诈骗。
除以上所述外,还有一些诈骗分子利用伪造信汇第一联回单制造已汇款的假象,来骗取货物。
二、企业发生结算案件的原因
企业在结算环节中被诈骗,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企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心理原因。很多企业之所以被诈骗,是因为存在怕失去交易机会的心理,从而忽略了对对方单位信誉、人员身份、票据真伪的审查。还有的企业在交易中往往有占对方便宜的心理,结果被诈骗分子利用,反而吃了大亏。
2.管理原因。有些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对本企业的供销人员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往往要等供销人员签订合同、交易结束并已被诈骗后,方才发现所进行的交易有问题。还有些企业内部之间工作不衔接,银行发出的支款通知过期后才送到有关人员手中,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3.人员素质原因。首先是企业有关人员警惕性不高,麻痹大意。如已发生的诈骗案中,有些假票据有明显的缺陷,纸质粗糙,票面填写特别是金额填写模糊,而有关人员却不能发现或引起警觉,以致被诈骗。其次是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票据常识和结算常识,不了解企业本身在票据当事人中所处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盲目签发、转让、抵押票据,造成被骗。
三、防范结算案件的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为防范结算案件,保障结算安全,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管理:
1.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企业应建立和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制度,特别是要按交易金额的大小建立审批权限制度。企业负责人要经常过问供销人员的工作实绩,并根据情况随时进行调整,以预防结算案件的发生。
2.在签订交易合同前,企业必须了解对方的信誉状况。对于初次往来的客户,在签订合同前,企业首先应检查对方有没有企业法人证明、委托书证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检查营业执照时,一是要检查有无年检标志,二是要查看对方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一旦发现注册资金太少或推销的产品与对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符,就应提高警惕,中止交易,防止受骗。对于合同金额较大、没有把握的交易,还可以到公证、工商等有关部门请求对合同进行公证。
3.根据对方的信誉状况,在合同中订明适宜的结算方式,选择结算方式的原则应是: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回来。
4.有关人员应了解一定的结算知识和票据常识。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必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方式、手续进行签发、流通、付款或追索。因此,企业在收受票据时,必须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认定票据有效后,方能发货。如企业自己不能确认票据真伪,应先提交银行予以鉴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先进帐,款项确已入帐后再发货。因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或单位必须对票据按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票据持有人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依一定程序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因此,企业有关人员一定要注意不能将票据随便转交他人,特别是不要用票据作抵押。银行的回单是给企业进行帐务处理的记帐依据,不能将银行回单当作提货依据。
5.及时与银行对帐。企业的财务主管应根据银行发来的对帐单,定期或不定期与银行对帐。对帐时,不但要逐笔勾对帐务,确定未达帐务是否合理,同时还应该核对每笔款项银行入帐和企业记帐的日期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查询有关人员,或调阅银行有关资料。与银行及时对帐,既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内部人员贪污公款和其他作弊行为,也能及时纠正银、企双方的帐务差错,同时还能防止企业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盗用等,这是保障企业结算安全、完整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