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如何划分期间费用?
答: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主要依据费用发生的环节来划分,属于营业部门发生的,计入营业费用,属于管理部门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公共性的、不易分摊的费用,一般列作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原在管理费用中反映,将财务费用单列,是这次财务制度的一项改革内容。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筹资渠道越来越多,筹资范围越来越广,筹资费用也越来越大,有必要将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单列出来,所以,在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中将财务费用单独作为一项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二是涉及企业若干部门的,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按其经济内容划分,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及毁损、上级管理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在经营期间由于筹资活动中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工资及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如何提取和列支?
答: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在费用中列支的直接从事经营的营业部门人员工资和从事行政管理的行政人员工资,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资口径是大范围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照财务会计改革的思路,企业的职工工资将逐步放开,奖金也将逐步进成本。这样企业将根据其效益的好坏确定职工工资数额,国家不再从行政方面加以限制,主要采取纳税调整方式,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对于用于职工个人的职工福利费,仍采取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办法,提取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口径,在目前奖金尚未全部进成本的情况下,仍按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口径计算。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成本费用中计提,提取口径同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口径。企业的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从成本费用中计提,提取口径为全部工资总额。
问:哪些企业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作餐费和服装费?
答: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中有关工作餐费的列支规定,仅限于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的旅游饭店。在成本中列支工作餐的规定,现行国营旅游企业财务制度只对原学建国饭店的102家国营企业规定可以免费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计入成本费用。由于新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但对工作餐的列支问题,新制度仍规定仅限于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的旅游饭店。除旅游饭店以外的其他旅游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暂不执行此项规定。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而支付的费用。旅游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服装费,现行制度已有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旅游企业是涉外窗口行业,对职工仪表、仪容及着装方面有很高要求,因此,国家规定对这类企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服装费,并且按一线、二线工作人员划分档次。同工作餐费的列支规定相同,新制度对服装费的列支也作了限定,仅适用于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不能在成本中列支服装费。
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交际应酬费如何列支?
答: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用。现行旅游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应酬费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0.5‰—1.5‰范围内掌握开支。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交际应酬费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按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净额超过1500、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这里的营业收入净额的概念,旅行社是指纳税营业额,即营业收入总额扣除计入营业成本的代收代付费用后的数额,其他企业是指营业收入总额。
问:为什么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划分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
答:企业的营业收入,一般分为主营业务收入(或称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称附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以外不独立核算的其他业务或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对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来说,由于它主要以提供劳务为主,服务往往是一体化、综合的,比如:饭店提供的服务就包括住店、餐饮、娱乐、商品销售等多种服务,其营业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洗衣收入、美容收入、娱乐收入等,这些收入无法从收入额大小或经营面的宽窄来确定哪些是主营业收入,哪些是附营业收入。因此,其营业收入不再划分主营业收入、附营业收入,企业的一切收入都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如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也作为营业收入,只是将其列作“营业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问:旅游、饮食服务业各类企业的营业收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计价?
答:(1)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其他收入;
(2)旅行社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综合服务收入、组团外联收入、零星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票务收入、地游及加项收入、其他收入;
(3)酒楼、餐馆等饮食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餐费收入、冷热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
(4)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各种服务收入等;
(5)游乐场、歌舞厅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门票收入、各项服务收入、其他收入;
(6)度假村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旅游商品销售收入、娱乐收入、其他收入等。
各类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计价。实际价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期发生的销售折扣及折让,直接冲减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按扣除销售折扣、折让后的数额计价。二是发生销售退回情况时,退回商品不论是本年度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均冲减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按扣除销售退回后的数额计价。
问: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对汇兑损益是如何规定的?
答: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发生变动时,因不同币种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这里有两层含义:(1)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要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汇兑损益。(2)不同币种之间的买卖、兑换,由于实际兑换的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应作为汇兑损益。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发生环节分别处理:(1)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资产的价值。(2)企业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或冲减财务费用。(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汇兑净收益,自企业经营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4)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清算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