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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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成本、费用的核算
1.产品生产成本和商品采购成本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参照国际惯例,严格划分了“生产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经营成本属于产品成本的范畴,产品成本中不再包括期间费用。期间费用不属于成本的范畴,属于损益性支出,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作为成本类科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汇集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通过“生产成本”科目计入产品(包括自制工具、设备,下同)成本有关项目,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现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一)成本、费用的核算
1.产品生产成本和商品采购成本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参照国际惯例,严格划分了“生产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经营成本属于产品成本的范畴,产品成本中不再包括期间费用。期间费用不属于成本的范畴,属于损益性支出,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作为成本类科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汇集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通过“生产成本”科目计入产品(包括自制工具、设备,下同)成本有关项目,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现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辅助生产成本应于月终时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企业期末如有在产品,应当根据选择的成本计算方法,通过“生产成本”科目计算完工产品的成本和在产品的成本,将完工产品的成本从“生产成本”科目中转出,借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生产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的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指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进货原价或进价;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包括购进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的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款和税金等。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运杂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要设置“商品采购”科目,核算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
2.期间费用的核算方法
(1)期间费用的范围。在新的各个行业的会计制度中,都规定将原来列入成本、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分离出来,作为损益类列入期间费用处理,并单独设置了总帐科目进行核算。除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外,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费用、商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费用指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和仓储费用,也都作为期间费用单独列帐。考虑商品流通企业中进出口业务外汇价差收入较大的实际情况,《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按照重要性原则,将“汇兑损益”又从财务费用中划出来单设科目核算,否则“财务费用“出现负数就失去了意义。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内容,各个行业是基本一致的。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坏帐损失等。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费用中不包括单独核算的汇兑损益。
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产品销售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费用,指企业在整个购销环节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2)期间费用的核算方法。各项期间费用的核算方法比较简单,发生时借记有关期间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应交税金”“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将各项期间费用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结转后各期间费用科目应无余额。
(二)营业收入的核算
1.营业收入的范围
营业收入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一般分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基本业务收入,下同)和其他业务收入(或附营业务收入,下同)。
(1)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指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发生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指商品的销售收入,包括自购自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不独立核算的其他业务或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一般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的特点是: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收入不十分稳定,服务对象也不太固定,其他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是比较低的,属于企业附带经营的业务。
(3)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关系。某些营业收入在不同的行业制度中主营与附营是相互交叉、互相转化的,比如加工、装配在工业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在其他企业为其他业务收入;运输业务在运输(交通)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在其他企业为其他业务收入。
行业会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定性的。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如工业企业生产产品、商品流通企业经营商品购销,等等,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就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但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的划分是相对的,随着改革的不继深化,一些企业的经营逐渐从单一经营或主营向多种经营转化,在多种经营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界限很难划分清楚。旅游及饮食服务企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目前就存在这种情况,如旅游、饮食服务收入可以包括旅行社的旅游收入、宾馆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修理收入、理发收入、浴池收入、照相收入、洗染收入、咨询收入等。在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性旅游宾馆,这些服务项目可能同时存在,而且各项收入都不相上下,同属服务性质就很难划分主营和附营了。因此,《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2.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营业收入的实现主要有两个明显的标志:(1)商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已经提供;(2)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价款的凭据。这就是营业收入实现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无论企业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都应以此为基础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1)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4)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这主要是从会计原则、会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考虑的,因为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在办妥托收款手续后,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取得了收取价款的凭据,客观上收入已经实现了,买卖双方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应当如实反映销售收入,不作销售是不合理的。按照国际会计惯例,营业收入的实现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国营工业企业现行做法实际上不是权责发生制而是收付实现制,这不符合国际惯例。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改革了国营工业企业现行以收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作为收入实现的做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实现销售收入以后,应即按其全部销售成本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的,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帐,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保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以上所指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不限于外贸企业,各类企业进出口商品,均应以上述原则确认销售收入。
工业企业自营出口确认销售收入也不例外。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有多种方式。按照办理外贸业务的主体划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行代理制,即由外贸企业代理工业企业办理出口的各种手续,并向工业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盈亏由工业企业负担;二是工业企业成立专门出口机构(如出口部、出口公司等),自办出口产品的洽谈、检验、报关、发运、结算等手续,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最终仍由工业企业负担盈亏。至于工业企业与外贸企业以买断方式出口工业企业产品,工、贸之间各自都属于独立的法人,出口产品亏损由外贸负担,这不属于工业企业自营出口的范畴。
在工业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加以确认。
在工业企业成立专门出口机构自办出口的情况下,如果该出口机构配备了专门会计人员,从总帐到报表形成了完整的独立核算体系,会计期末向总厂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由总厂汇总,最终财务关系与总厂挂钩。这种企业的出口机构可以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工厂与出口机构之间实行产品内部购销关系,出口机构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仍执行上述第(6)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将本身的报表与出口机构的报表进行汇总时,应当注意将有关项目相互抵销。
(7)旅游社(无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国内旅游,应以旅游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作为收入的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以旅行团队结束返回时作为收入的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也应以旅行团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8)企业承包工程结算工程价款,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实行旬末或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
(9)企业对外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方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取得租金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3.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科目的设置。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相关的营业成本,一律分别收入与成本单独设户进行核算,改革了现行一些企业将收入与其成本合一设户的规定。如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原来的“销售一产品销售”科目分成“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两个科目。
(2)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及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各类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收入实现时,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企业收入实现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减项处理。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如已经结转销售成本的销售退回,还应冲减同一月份的销售成本,以保持销售利润的真实正确。冲减本月销售收入时,借记有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冲减本月销售成本时,借记有关商品产品存货科目,贷记有关商品、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包括代理进出口)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办理代购(包括代理进口)业务,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支付代购商品的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和“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办理代销(包括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销售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归还代销商品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和“银行存款”科目。
(3)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单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进行核算,因为商品流通企业以商品购销为主营,为了促销收款单设了科目,体现了重要性的会计原则。现以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为例,对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一介绍。
商品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折扣。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按照标明的商品零售价格开出发票,然后在此基础上给流通领域中批发、零售环节的一定折扣。我国的图书发行企业几十年来都是这样处理的。商业折扣一般可以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记帐:
①总额法,即商品销售收入按未扣除折扣的总额记帐。比如一种图书的定价为5元,共发行1万册,一级发行企业给下一个环节的折扣为20%。企业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等 40000
销售折扣与折让 1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50000
②净额法,即按商品销售收入的净额记帐。仍以上述为例。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等 4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40000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允许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这一期限称为信用期限。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企业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一个短于信用期限的折扣期限,如果购货方能够在折扣期限内付款,就能得到一定的现金折扣,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
新制度对于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都是规定采用总额法记帐。
销售折让是企业的商品发运以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的要求或其他原因,事后发生的需要对购货方给予额外的折让。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折扣相同。
(4)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主营业务成本,在工业企业指产品的销售生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指已销商品的进价成本,施工企业指工程结算成本……。各类企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工程结算成本”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工程施工”等科目。
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和结转的时间,制度未作统一,各类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自行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工业企业于月份终了时结转已销产品的成本;商品流通企业经营批发业务,也于月终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但进出口商品在平时执行合同终了时结转成本,以便随时计算进口商品的赔赚额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商业零售企业平时按照已销商品的销售收入结转成本,以便落实库存,随时了解库存商品的动态情况。
出口商品的退税收入,在商品流通企业作为冲减商品销售成本处理,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这是为了使出口商品的成本中不含税金,与国际惯例取得一致。工业企业对于出口商品的退税是作为冲减商品销售税金处理的,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以及弥补削价商品的处理损失,也作为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处理。提取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用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已销商品的售价低于其进货原价的差额),借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商品削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提取尚未转销的商品削价准备,属于商品存货的备抵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库存商品的减项反映。新的办法实施以后,原来国营商业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同时废止。
(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核算。主营业务税金指主营业务收入负担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或商品、产品销售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核算方法,各个行业会计制度中都单设了科目,如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月份终了,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应由主营业务收入负担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借记有关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上交各项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直接抵减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4.其他业务收支的核算方法
各个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和相关的成本支出,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及包装物出租等,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包装物”“应交税金”等有关科目。期末,企业应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无余额。“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期末应按一定的标准分配转帐:为企业内部服务的部分,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对外经营的部分,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期末如有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加工、装配、修理等业务的实际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待转其他业务支出”单列项目反映。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的差额为其他业务利润列入损益表。
企业其他业务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可以参照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三)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1.利润总额的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行业会计制度对企业利润总额的构成具体规定如下:
(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利润总额等于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等于产品销售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产品销售利润等于产品销售收入减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润总额等于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等于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主营业务利润等于商品销售利润加代购代销收入;商品销售利润等于商品销售收入减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再减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和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从各行业制度可以看出,企业利润总额的构成分三个层次,先是主营业务利润,其次是营业利润,最后是利润总额。这样归类之后,规范和统一了目前各类企业错综复杂的收支项目,层次分明,概念清楚,从而有利于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进行财务成果的对比、分析和考核。
2.利润总额的核算方法
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一律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其中将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即为本期利润总额,“本年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为本期亏损总额。
结转损益类科目的时间规定为“期末”而未使用“月份终了”,是考虑有“表结利润”的情况。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本月利润总额和本年累计利润,可以采用“帐结”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表结”的办法。采用“帐结”办法的,应于每月终了将损益类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通过“本年利润”科目结出本月份利润或亏损总额以及本年累计损益。如果采用“表结”办法,每月结帐时,损益类各科目的余额不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只有到年度终了进行年度决算时,才用“帐结”法将损益类各科目的全年累计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本年利润”科目中集中反映本年的全年利润及其构成情况。因此,每月结帐时,只要结出各损益类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就可以根据这些余额,逐项填入“损益表”,通过“损益表”计算出从年初至本月末止的本年累计利润,然后减去上月末本表中的本年累计利润,就是本月份利润或亏损。企业在“表结”利润的情况下,每月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如果平时不进行利润分红,表内“未分配利润”项目应填列“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如果平时进行部分利润分配,应根据“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与“利润分配”科目的差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
采用“表结”办法核算利润,“本年利润”科目平时不用,年终使用;采用“帐结”办法每月使用“本年利润”科目。无论企业采用哪种办法,年度终了时都必须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平,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利润分配的核算
现行企业利润分配的内容是比较庞杂的,国营工业企业有20几项。国营商业10几项,外贸企业有近30项。各行业会计制度对企业利润分配的核算进行了重大改革,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税前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二是简化了税后利润分配的核算方法;三是建立了“未分配利润”的概念。根据新制度规定,各类企业的利润分配统一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取消税前利润明细科目后有关内容的处理。现行税前利润的主要内容包括: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各种单项留利、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实行新制度以后,如果这些内容还暂时存在,企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改革后将要取消税前还贷,但是,这项政策在国营企业还可能需要一个过渡时期,因此,企业应将税前利润归还借款的数额作如下会计处理。举例如下:某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100万元,按规定当年用税前利润归还了1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企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仍按1100万元扣除当年还贷数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330万元(1000万元×33%),由此而少计的所得税加大税后利润。这样,税前还贷利润就不必单设科目核算了。
②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和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规定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企业分出的投资利润,都单设了“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取消了原来作为税前分配处理的“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对于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统一设置了“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属于损益性质纳入企业利润总额之内,改变了原来将分回的利润记入利润分配作为可供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汇总报表时会出现利润重复现象,因为此项投资收益在接受投资方,表现为分出利润,分出的利润属于接受投资方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投出资金的企业也作为利润总额。但是,新制度是以企业为基础的,从一个基层企业来看,投资收益不计入利润总额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用其资金投资分回的利润不作为企业利润总额也是不合理的。至于企业报表汇总问题,制度实施后将作为专项进行研究。所以,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利润或投资收益,也就没有必要作为税前利润分配单设科目核算了。
新制度中投资收益的处理,企业还应注意另外两个问题:一是投资收益所包含的范围比原来扩大了,它不仅包括企业对外投出货币资金或实物而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包括企业购买有价证券而发生的债券利息收入和股利,因为新制度规定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股票按其属性作为投资处理。二是企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投资收益如为税后利润,应从本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为计入本企业利润总额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纳税时如不扣除会出现重复纳税现象。
③现行的弥补以前亏损,指利改税企业按规定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单设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明细科目。执行新制度以后,企业经批准用税前利润弥补企业的亏损,不再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了,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举例如下:
某企业上年发生亏损10万元,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按规定留待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30万元,所得税率为35%。企业当年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7万元〔(30万元-10万元)×35%〕,当年税后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3万元(当年利润30万元-当年应交所得税7万元-上年未补亏损10万元)。
企业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不作为税前扣减项目,税后弥补的方式也通过当年税后利润抵减年初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进行处理,不单设科目核算。
(2)应交所得税及应交特种基金的核算。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由于取消了税前利润分配的核算科目,在税前还贷等扣减项目还存在的情况下,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切勿简单地将“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表”按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上交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实行资本核算体系,税后利润仍要继续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计算出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应交特种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特种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税后利润分配的核算。主要有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会计上也作为盈余公积进行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盈余公积按规定可以用于增加实收资本和弥补亏损,企业用盈余公积补亏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企业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4)建立了未分配利润的概念,这是新制度中规范利润分配的重要内容,原来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科目年末没有余额,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分配完毕。新制度中利润分配的基本格局是:本年已分配利润=年初末分配利润+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中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直接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不必单设“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上年亏损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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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