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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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以及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亦称产权、资本。为了反映所有者权益的构成,便于投资者和其他报表阅读者了解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及其变动情况,会计上把企业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四部分,分别设置总帐科目(或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投入资金的核算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在进行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筹集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各类企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以及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亦称产权、资本。为了反映所有者权益的构成,便于投资者和其他报表阅读者了解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及其变动情况,会计上把企业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四部分,分别设置总帐科目(或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投入资金的核算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在进行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筹集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各类企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分清投入资本与借入资金的界限。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无需偿还,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所有者凭借投入资金,具有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而借入资金需要偿还,但债权人不得凭借其债权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或协议收取利息,而无权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二者属性不同。企业不可将借入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核算,不得将借入资本作为注册资本到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又归还债权人。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数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金、资金数额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基建拨款或基建借款应先通过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基建拨款或基建借款应纳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企业应以收到建设单位转来资产时,作为实收资本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国家将基本建设资金拨给或借给建设单位,建设期内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会计报表;建设期结束后,再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完成的资产移交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产再区别情况处理:属于基本建设拨款购建的资产而形成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帐;属于基本建设借款购建的资产而形成的价值,作为长期借款入帐。1992年11月份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这个规定,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按照这一规定,把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融为一体,在会计上似也可并为一套帐进行核算。但是由于这一规定尚未改变“先立项、后有企业”的基建投资管理办法,没有将建设项目作为企业,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在立项上马、开工之前,必须履行企业法人工商登记程序,而是仍然沿用领取“筹建许可证”的方法。待建设项目竣工或某一单项工程竣工达到设计能力时一次或分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因此目前从帐上将建设单位与生产企业合并的条件尚不具备,还不能取消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如果工商企业法人登记办法相应改变,“先有企业,后立项目”,在项目立项开工前已在工商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也可将建设项目纳入生产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拨款或借入贷款时,作为实收资本或者长期借款进行核算。企业用此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这将是国家计划投资体制改革后,企业基本建设的一种主要方式。
(4)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不再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不随资金占用形态的变化而变化。旧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中,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资金占用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形态。有固定资产,就有相应的固定资金,有流动资产,就有相应的流动资金。资金来源要随着资金运用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企业取得某项拨款,会计上就反映为专项存款(资产)增加,专用拨款(资金)也相应增加;用此项拨款购置了固定资产,随着专项存款转为固定资产,专用拨款也转化为固定基金;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后提取折旧,随着固定资产磨损固定资产价值减少、专项存款增加,而固定基金要相应减少,专用基金相应增加,如此等等。资金来源要随着资产的变动而亦步亦趋地变化。至于划分企业各种资金来源的自身属性却没有充分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国营企业资金平衡表上所反映的项目是很难界定企业各种资金的本身属性:是属于负债还是属于资本。
新会计制度设置的“实收资本”科目,集中反映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反映了资金的本身属性,表明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应负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它不是企业资产占用形态的被动反映物,因此不再划分为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项资金。也不再随着资产占用形态的变动而变动。
2.投入资金的核算
投资人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以用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收到投资时,应作如下帐务处理: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在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以实物投资的,应在办理实物转移手续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无形资产投资的,应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移交有关凭证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一般应在“实收资本”科目核算(股份制企业应在“股本”科目核算,下同)。但由于“实收资本”有其特定的含义,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中有些项目不能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还有一些本属资本性质,但不能记入“实收资本”帐户的项目。包括资本(或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这些项目构成了企业的资本公积。
1.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
(1)资本溢价。在两个以上投资者合资经营的企业(不含股份有限公司),这类企业,投资者依其出资份额对企业经营决策享有表决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明确记录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真实地反映各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为此,会计上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帐户。如在企业重组前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即使与企业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生产经营,为产品寻找市场、开辟市场等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这中间需要许多时间,并且这种投资具有风险性。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很低。而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后,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利润率要高于企业初创阶段。而这高于初创阶段的资本利润率是以初创时必要的垫支资本带来的,企业创办者并为此付出了代价。所以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力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另外,不仅原投资者原有投资从质量上发生了变化,就是从数量上也可能发生变化,这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的一部分留在企业,形成留存收益,而留存收益也属于投资者权益,但其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与原投资者共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等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应计入“实收资本”帐户,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帐户。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自出资100万元而设立。设立时的实收资本为300万元。经过三年的经营,该企业留存收益为150万元。这时又有丁投资者有意参加该企业,并表示愿意出资180万元而仅占该企业股份的25%。在会计上,将丁股东投入资金中的1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其余8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2)股票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行股票(或股权证,下同)的方式筹集股本,股票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证明。股票的种类很多,其中按其是否有面值,可以分为有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我国目前只能发行有面值股票。股票的面值与股票的发行价格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按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发行股票称面值发行;按超出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为溢价发行;按低于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为折价发行,我国目前不准许折价发行股票。由于股东按其所持企业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反映和便于计算各股东所持股份占企业全部股本的比例,企业的股本总额应按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计算。国家规定,股本总额应与注册资本相等。因此,为提供企业股本总额及其构成及注册资本等,在采用与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记入“股本”帐户;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等于股票面值部分记入“股本”帐,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记入“资本公积”帐户。这里要注意,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从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企业应按扣除手续费、佣金后的数额登记“资本公积”帐户。在采用面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没有溢价收入,企业应将发行收入全部记入“股本”帐户,支付的发行股票费用则应作为递延费用处理。
2.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
捐赠人捐赠资产,也是一种对企业的投入资金行为,但捐赠人的投资并不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力,也不会由于其捐赠资产行为对企业承担承任,所以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这种投资也不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但其毕竟是对企业的一种投资,这种投资也形成了企业权益的增加,《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处理,在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帐户。
3.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历史成本记帐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但会计准则又同时规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又不排除企业财产有重新估价的可能。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中涉及到的对企业财产重估的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重估;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时,应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这里的资产多泛指企业所有资产。而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资产重估系指固定资产及投资,不包括流动资产(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经济情况除外)。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资产重估的增值、减值、重估资产的处理以及与税收关系等,在会计上应怎样核算,均作了明确规定,而我国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资产重估增值的处理方法,对减值、最终处置重估资产及与税收关系等未作很具体规定,这有待于国家下发准许企业资产重估价的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许在企业会计应用准则中再予以明确。
(三)留存收益的核算
留存收益是指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资本,即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投资者投入企业资金,通过企业的经济活动不仅要保持原有投资的完整,而且要力求超出原有投资的价值,即盈利。企业盈利扣除按国家规定上交税金和特种基金,一般称为净利润。净利润可以按照协议、合同、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在企业所有者间进行分配,作为企业所有者投资所得。也可以为了扩充企业实力追加投资;或出于以盈抵亏、预作准备的考虑,或出于某些特殊目的,如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等,将其中一部分留下不作分配,这里留下净利润与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属性一致,均为所有者权益,在会计上可称为留存收益。
1.留存收益的分类
留存收益属所有者权益,所有者可以安排分配。但是为了约束企业过量分配,国家要求企业留有一定积累,以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改善职工福利生活条件等。这部分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在会计上称为“盈余公积”,为反映这种区别,将留在企业的净利益分为两类,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又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种。公益金是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一旦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完成后,应将公益金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补充实收资本等。
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对企业盈余公积提取的要求也不同。股份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分为三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按所得税后利润的10%提取,但此项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积,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三是公益金(也称集体福利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会决议提取。
股份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主要有三项:
第一项,弥补亏损。股份制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来源渠道大体有三条,一是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规定,股份制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二是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超过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可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金进行弥补。
第二项,增加股本。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将盈余公积转为股本。在转股本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先办理增资手续;第二要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结转,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用发放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方法增加股本;第三是要注意,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此项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项,分配股利。企业无利润,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但为了维护企业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这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企业有未弥补亏损,应先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此项公积仍有结余的,方可分配股利;二是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的股利率不得过高,一般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三是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四是在企业虽有利润,但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以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支付股利时,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如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
一般企业的盈余公积分为二类:一是法定盈余公积,按所得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二是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公益金的用途与股份制企业相同。
(2)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指未作分配的净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这部分净利润没有分给企业投资者;二是这部分净利润未指定用途。在进行未分配会计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及时计算结转应交纳的所得税和特种基金。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去向大体有三类:一是上交国家,或以所得税形式上交;或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形式上交。二是分给投资者,以分配股利的形式,或分配利润的形式分给投资者。三是留在企业。从上述利润分配的三个方面分析,第一项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属所有者权益,只是后两项,分给投资者也好,留在企业也好,均属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实现利润与已分配利润的差额,这种差额如果是由于少计或未计应交所得税和应交特种基金而产生,那么,未分配利润就不能全作所有者权益,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企业应及时计算结转应交纳的所得税和特种基金。
第二,未弥补亏损的处理。企业经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得比垫支资本更多的价值,即实现利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发生亏损。亏损表示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耗蚀,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亏本”。改革前的会计制度中设有“应弥补亏损”科目,将企业发生的亏损转入该科目,结转后,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均无余额。“应弥补亏损”科目反映两项内容,一是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二是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从性质上划分,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经济业务,前者反映的是与预算的清算关系,是一笔应收款,属于企业资产;而后者反映的是资本的耗蚀,是所有者权益的抵减项目。把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业务归在同一个科目中核算,在同一个报表项目中反映,给报表阅读者增加了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困难。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反映;在会计报表上,“未分配利润”项目用负号表示,列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至于国家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亏损,国家予以弥补的,弥补数应增加企业营业利润,构成企业利润总额,据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使各类企业的利润能够在同一水平上进行比较。
2.留存收益的核算
会计制度中,核算留存收益的会计科目有两个,即“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关于盈余公积的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公益金和其他盈余公积,专门设置“盈余公积”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的结余;该科目不应有借方余额。在进行“盈余公积”科目的核算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分清盈余公积的占用形式与其用途的界限。在实行企业资金专款专用、分别管理与核算的情况下,我们所称某项专用基金的用途,一般多指是其占用形态,如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是补充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也随着其占用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如生产发展基金,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补充流动资金。当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购置了固定资产时,随着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就转化为固定基金,在会计上要作减少生产发展基金,增加固定基金的分录;如用生产发展基金补充了流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就转化为流动基金,在会计上要作减少生产发展基金,增加流动基金的分录。新制度中将盈余公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是说盈余公积已有专门用途,一般不可再分配给投资者了。盈余公积属所有者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干涉。我们所说的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占用的形态,无论是用于补亏,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同属所有者权益的不同分类项目中的相互转换。如弥补亏损,减少盈余公积的同时,也减少了未弥补亏损;如增加资本,减少盈余公积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这种相互转换,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减。至于盈余公积的结余数,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也可用于购买流动资产,也可用于对外投资,如此等等。无论用于哪一方面,均无需转帐,如购置固定资产,无需将盈余公积转入实收资本,也无需在盈余公积帐户内注明其已占用在哪些方面。
第二,分清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的界限。理论上讲,企业实现利润扣除应交所得税和特种基金后的净利润即是所有者权益,应由所有者安排使用。但为了保证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资金来源,国家又统一作了规定,要求各企业从净利润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但其产权关系不变,这部分公益金仍属所有者权益。为了反映这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在会计上,采用了在“盈余公积”中单设“公益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的方法。按规定提取此项资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待这部分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即购建了职工宿舍或购建了托儿所、理发室等,在固定资产交付完工使用后,划拨特定用途的原因已消失,就应从“公益金”明细科目中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但这里要注意,盈余公积本身就是划转有特有用途的留存收益,这种指定主要是限制企业不再将其分配给投资者而言。而公益金则是在这种已限定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的留存收益中,再指定专门用途,即划转一部分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资金,这种准备是相对一般盈余公积而言,当这种准备成为现实,即已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后,准备的理由已消失,即应转回一般盈余公积。
(2)关于未分配利润的核算。为了反映企业历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情况,在“利润分配”科目中,专门设置了“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盈利,应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则作相反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即已分配利润,如应交所得税、应交特种基金、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等,或已弥补的亏损,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在进行未分配利润的会计核算是,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是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积未弥补的亏损。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的利润不能在年度终了时全部分配完毕,有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有的需董事会批准;有的需有关部门批准,等等。这就将上一年度的部分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另外可能出于平衡各会计年度的投资回报水平,以丰补欠,留有余地等原因,企业可能留有一部分利润不予分配,上一年的未分配利润与第二年实现利润一并分配,而第二年实现利润也可能又有一部分利润留下不予分配,一年年的滚存下来,因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的是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同样道理,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第二年有利润可以弥补,若无利润,或又发生了亏损,这个亏损加上第二年亏损继续滚存下去,所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亏损。
第二,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新制度中未设“应弥补亏损”科目,企业发生了亏损,如同实现利润一样,均从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的亏损,第二年实现了利润,用同样的方法自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自然抵减了上年转来的借方余额,即弥补了亏损,无需作专门的补亏的会计分录。这里还应注意,无论是税前利润补亏,还是税后利润补亏,会计处理方法都一样,区别在于企业申报交纳所得税时,前者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数,而后者不能调整。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19×1年发生亏损100万元。年度终了,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贷:本年利润 100
19×2年该企业实现利润10万元。年度终了,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19×3年至19×6年该企业每年均实现利润10万元,会计分录同上。19×6年度,该企业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仍有借方余额50万元,自19×7年起,这部分未弥补亏损不能再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假如该企业19×7年仍实现利润10万元,19×7年底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3.3
②结转当年实现利润
借:本年利润 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③结转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
贷: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3.3
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余额为:
—43.3万元=—50万元+10万元—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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