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看到报刊上有文章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有监督职能,查帐验证就是监督,依法审计就是监督。笔者认为此类说法值得商榷。
当今文明社会,是以法制管理社会、规范经济秩序。任何机关、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的权力、权利(包括管理权、监督权)必须由法律法规确立,才能有效;任何机构、社团、法人和自然人应履行的义务也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然就不存在这种或那种义务。
就经济监督而言,笔者认为监督与被监督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监督是一种权力行为,没有监督权者,是不能实施监督的。否则是侵犯他人权利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是民间性质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不是政府管理机构,没有监督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未确定它们有监督职权。它与委托查帐验证的客户是一种平等的协约关系,依据协约约定行事,不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谈不上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监督。
监督是一种主动行为。不论经济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都是主动实施的。它们所以能主动实施监督,就是因为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它们各自的监督对象、范围、内容,有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而民间性质的...
常看到报刊上有文章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有监督职能,查帐验证就是监督,依法审计就是监督。笔者认为此类说法值得商榷。
当今文明社会,是以法制管理社会、规范经济秩序。任何机关、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的权力、权利(包括管理权、监督权)必须由法律法规确立,才能有效;任何机构、社团、法人和自然人应履行的义务也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然就不存在这种或那种义务。
就经济监督而言,笔者认为监督与被监督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监督是一种权力行为,没有监督权者,是不能实施监督的。否则是侵犯他人权利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是民间性质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不是政府管理机构,没有监督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未确定它们有监督职权。它与委托查帐验证的客户是一种平等的协约关系,依据协约约定行事,不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谈不上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监督。
监督是一种主动行为。不论经济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都是主动实施的。它们所以能主动实施监督,就是因为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它们各自的监督对象、范围、内容,有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而民间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没有这种权利,无法主动实施监督,只能接受客户委托按约定履行查帐验证义务。
委托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经济监督,而是为了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出具查帐验证报告书,谋求取得报告书使用人的信赖。这些报告书使用者之所以信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倒不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经济监督的结果,而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以第三者的身份独立地、客观地进行了公正,并对其出具的查帐验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总起来说,我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没有监督职权,不能实施经济监督,自然没有监督职能。它们的基本职能是鉴定证明,主要作用是公证。它们不同于国家审计机关有监督职能,可以主动实施检查、干预、制止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