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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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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在清仓过程中发现,个别工业企业财务部门在每期末将已销售的购货单位未提的产品(包括以前月、年度在内)数量冲减销售量,同时将未提产品的原价一律按重估价格冲减销售额。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购货单位已经付款,因某种原因而未提的产品,是供货单位售出产品后而代购货单位寄存保管的商品。若冲减销售:一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二是违反“销售”核算的规定。因此,对购货单位未提产品,建议不要与产成品帐混淆,应另设“代管商品物资”帐进行备查登记。
(鲍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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