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刘克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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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利分流是理顺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几年来的试点实践证明,它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硬化了企业约束机制,有利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走向市场,是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理想的选择。但目前,人们对税利分流改革的方向和基本政策的认识不尽一致,因此,需要通过讨论,进一步加以解决。
一、统一认识,坚持税利分流改革的方向和政策
1、税利分流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
当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由低速增长期进入高速增长期,但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和财政困难。这些问题涉及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只有通过深化改革,进行综合治理来解决。税利分流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为中心,成为财政税收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它方面的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起促进作用,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其理论依据和实际意义主要有四点:
(1)税利分流符合政企职责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改革方向。国家对国营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作为社会管理者,它行使...
税利分流是理顺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几年来的试点实践证明,它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硬化了企业约束机制,有利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走向市场,是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理想的选择。但目前,人们对税利分流改革的方向和基本政策的认识不尽一致,因此,需要通过讨论,进一步加以解决。
一、统一认识,坚持税利分流改革的方向和政策
1、税利分流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
当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由低速增长期进入高速增长期,但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和财政困难。这些问题涉及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只有通过深化改革,进行综合治理来解决。税利分流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为中心,成为财政税收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它方面的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起促进作用,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其理论依据和实际意义主要有四点:
(1)税利分流符合政企职责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改革方向。国家对国营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作为社会管理者,它行使政治权力,以强制手段向所有企业征税,用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公共需要;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它行使财产所有权力,参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分配,用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只有在区别国家双重身份的基础上,处理好国家两种不同管理职能各自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国家全面地更好地执行其两种管理职能,理顺两种不同的分配关系。税利分流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
(2)税利分流有利于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允许、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合。为此,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要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公平税负是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税利分流,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样对国家承担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义务,才能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竞争和横向联合。
(3)税利分流可以兼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发展市场、搞活微观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税利分流,可以更充分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并增强对投资机制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在增强企业活力的同时,提高国家调控的能力,有利于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兼顾,以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结合。
(4)税利分流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因此,企业自主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在归还办法上不应再吃国家财政的“大锅饭”。这有利于解决盲目上马、重复建设的固疾,提高投资效益,增强企业活力。
2、坚持税利分流试点的基本政策
1991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这是推进税利分流改革试点的重要文件,文件中的一些政策性规定,是经过多方面的比较和考虑,权衡利弊得失之后作出的,因此,应坚持执行。
(1)坚持比例税制。单一比例税比累进税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使国营企业同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处于同等税负的地位;二是比较规范,计算简单,透明度高,征管方便。
(2)税率降为33%,这是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一种选择。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负保持一致,并以此逐步统一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制和税率,有利于公平竞争。二是靠近国际上的一般水平。通过对世界上91个国家的税收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91个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33.8%。三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部分均不具有所有者身份,对它们只能征税,不能分利。如果税率过低,实际上是对这些企业减税,从而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让给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这种做法既不应该,财政也难以承受。四是国营工业盈利企业实现利润中,上交财政的比例1989年为32.7%,1990年为37.1%,1991年为34.4%,参照盈利企业实际平均负担率确定所得税率比较合理。五是兼顾增强企业活力和加强宏观调控两个方面。
(3)坚持税后还贷的机制。税前还贷政策实行初期,对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以后出现失控的情况,弊端日渐明显。企业借款不论项目效益如何,都从上交所得税前的利润中还本付息,实质上是企业自主地用国家的所得税来还款,是企业预支了财政支出,是超前分配。这种做法软化了税收调节机制和投资约束机制,加剧了经济过热和投资消费双膨胀,影响了社会和企业资金的合理分布和正常周转,致使经济结构更加失衡,投资效益愈加低下,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情况的发展。因此,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是非常必要的。
(4)在转变机制的同时,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各级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应予支持。目前已定的政策有四条:一是将新老贷款区别对待,新贷款全部税后还,老贷款可在税前还一部分,但最多不超过50%,新老贷款的划分界线在1989年底;二是企业用于归还贷款的留用资金免征“两金”,企业从1991年起(今后新试点的单位从试点年度起)新投产的固定资产所提的折旧免征“两金”;三是新贷款利息可以进成本;四是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经批准适当加速折旧。
(5)坚持税后分利原则。税后分利是税利分流改革中不可分割的内容,如果放弃这一原则,税利分流改革就失去了意义。首先,从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看,国营企业区别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国家对国营企业既是一般的社会管理者,又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前者,国家应该象对待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一样依法征收所得税,做到公平税负;作为后者,有权取得一部分税后利润。随着经济联合的发展,一部分国营企业会发展为股份公司。税后按股金分利,是股份公司存在的前提。其次,国家从企业收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用于单个企业办不了的全国或地区性的重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资,有利于促进全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总量效益。第三,从国营企业现实情况看,企业的盈利状况与其资金需求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发展的企业不一定是盈利状况好的企业,而盈利状况好的企业又不一定急需大量发展资金,如果“一刀切”地取消税后利润上交,就会出现需求与投入相脱节和新的苦乐不均现象,达不到合理使用资金的目的。因此,国家必须利用“税后分利”手段对其进行调节。第四,从目前财政状况看,如果税后利润国家都不要了,财政也难以承受。因此,必须坚持“税后分利”的原则。但对那些符合产业政策,一步到位转换还贷机制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适当核减或免除税后利润上交任务。
二、积极推进和扩大税利分流试点
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十分重视税利分流改革。自1988年以来的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税利分流确定为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方向,要求积极进行试点。1991年党中央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工作会议提出,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要结合降低所得税率,分三年实行税利分流。1992年春中央四号文件要求在“八五”期间扩大税利分流试点,并部分推行。我们要在邓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中央的决定,积极推进税利分流改革,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对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领导
税利分流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其本身不是减税让利,而是转变机制,触及各方面的实际利益,涉及多方面的配套改革。要巩固现有试点成果,并进一步推进和扩大试点,必须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好配套改革,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2、处理好点面政策的关系,改善试点企业的外部环境
严格把握面上的政策。在税利分流全面推开之前,将存在分流企业与未分流企业并存的过渡时期,也存在试点企业与面上企业两种政策并行的时期,这就需要认真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做好两种政策的协调工作。在产业政策等有关因素同等的情况下,那些合理的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的政策,应向转变机制的试点企业倾斜。
3、加快税利分流配套改革的进程
目前税利分流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不仅需要试点办法本身进一步完善,而且迫切要求相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套、衔接和协调,这是巩固和扩大税利分流试点的重要保证。
财税体制改革。一是要适应税利分流“水涨船高、水落船低”的特点,加快试点地区分税制和复式预算的配套改革步伐。在具体核定分税制试点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当前“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地方多得的好处留给地方”的原则。同时,要认真研究推行税利分流后,在经济滑坡、财政减收的情况下,平衡财政预算的相应措施。二是大力发展财政信用,在财政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三是加快研究实施企业财务和成本制度的改革,统一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项目,清理简化税前列支项目。
投资体制改革。要严格按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原则控制建设规模,严格按产业政策审批项目,实行中央、地方、企业以及财政、银行、企业共同参与,企业留用资金、债券和协作融资,银行一般贷款和优惠商业贷款,财政低息和无息贷款,国家拨款(投资)和贴息等多形式、多层次并存、交融的固定资产投资供应体制。在充分发挥银行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财政信用事业,发挥国家财政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和导向作用。
金融体制改革。金融部门应积极配合还贷机制转变,出台相应措施。一是减少对贷款项目的行政干预,严格按产业政策和投入产出效益发放贷款;二是适当降低利率,并实行差别利率;三是在产业政策和项目效益同等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试点企业的项目,并对新项目贷款的归还期限,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四是建立呆帐准备金,逐步冲销那些完全没有还贷能力的死贷款。
此外,要继续深化价格、社会保障和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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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