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农业税收入的原始凭证问题
《江苏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农业税收入应以税票作为原始凭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业税是一种实物税,群众性、季节性较强,征收方法以在粮油收购环节由粮食部门代征为主,面广量大,很难做到交一笔税开一张税票。而且,由于在粮油结算凭证上凡是已经交税的都已在代征农业税一栏反映了,并在结算粮油价款时作了抵扣,农户对已交农业税额和应得粮油价款清清楚楚。因此,完全可以用粮油收购结算凭证作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所以,我们认为农业税收入的原始凭证可分两部分来要求。凡是直接向纳税农户收取现金的应开具税票,并以税票作为原始凭证;凡是由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以代征单位与财政所的结算凭证、向村纳税统计表和代征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由代征单位根据代征税款的有关原始资料出具(注明起始时间、纳税户数和金额等内容)。
二、与代征单位的农业税税款往来问题
由于农业税自身的特点,财政所与代征单位在结算税款时发生税款往来是不可避免的。而现行征解会计制度对税款往来又未作规定。为准确反映财政所与代征单位的税款往来情况,我们认为应在“农业...
一、农业税收入的原始凭证问题
《江苏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农业税收入应以税票作为原始凭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业税是一种实物税,群众性、季节性较强,征收方法以在粮油收购环节由粮食部门代征为主,面广量大,很难做到交一笔税开一张税票。而且,由于在粮油结算凭证上凡是已经交税的都已在代征农业税一栏反映了,并在结算粮油价款时作了抵扣,农户对已交农业税额和应得粮油价款清清楚楚。因此,完全可以用粮油收购结算凭证作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所以,我们认为农业税收入的原始凭证可分两部分来要求。凡是直接向纳税农户收取现金的应开具税票,并以税票作为原始凭证;凡是由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以代征单位与财政所的结算凭证、向村纳税统计表和代征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由代征单位根据代征税款的有关原始资料出具(注明起始时间、纳税户数和金额等内容)。
二、与代征单位的农业税税款往来问题
由于农业税自身的特点,财政所与代征单位在结算税款时发生税款往来是不可避免的。而现行征解会计制度对税款往来又未作规定。为准确反映财政所与代征单位的税款往来情况,我们认为应在“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二级科目下按村和代征单位设立三级明细科目。例如:财政所经统计,××粮管所已代征农业税105000元,通知粮管所划款。粮管所接通知后暂汇100000元到财政所。应作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村 105000
——本年收入——代征单位 5000
收:农业税收存款 100000
最终结算粮管所补汇5000元税款时,作分录:
收: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代征单位 5000
收:农业税收存款 5000
反之,如果粮管所实际代征农业税105000元,而粮管所汇出110000元到财政所,应作分录:
收: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村 105000
——本年收入——代征单位 5000
收:农业税收存款 110000
最终结算时,将粮管所多汇的5000元按规定手续退给,并作分录(其中一组):
付: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代征单位 5000
付:农业税收存款 5000
这样在多栏式明细帐上,代征单位一栏如果余额为红字,说明代征单位欠财政所的税款,出现蓝字,说明代征单位多汇货币资金。因此按村和代征单位设置农业税收入的三级明细帐能够全面反映财政所与代征单位的税款往来情况及各村的纳税进度。
三、农业税减免的跨年度结算问题
目前农业税减免一般要到每年12月中旬才能下达到县,县财政局研究分配下达到乡(镇)差不多接近元旦,乡镇财政所落实减免并发放到户大都在第二年1月份左右。如果在1月1日结转新帐,势必造成本年度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情况要在下个年度的帐上才能得到完整的反映。为解决这个矛盾,我们认为可设置农业税结算清理期,时间以20天为宜。在这期间发放的减免,仍作为上年12月底的会计事项登记入帐,待清理期结束或减免发放完毕后再结转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