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做好决算基础工作方面
1.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本年发生的属于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行销售价格的部分及各种少转少摊的费用直接列入当年成本,库存商品的盘亏和损失及不能回收的应收帐款等列财产损失处理;需在以后三年摊销的部分一律列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2.关、停、并、转试点企业的财务处理按(92)财工字第284号和(89)财工字第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没有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各地方对涉及到资产的划转问题要根据我部和经贸部联合下发的〔1992〕外经贸财发字第287号《关于印发“对外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因管理体制变动发生的整体资产的流动实行无偿移交,并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90〕第17号文《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转手续。
4.在财务通则、会计准则未正式实施前,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对有关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实行加速折旧以及职工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等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核算损益和利润分配方面
1.根据(92)外经贸...
一、在做好决算基础工作方面
1.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本年发生的属于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行销售价格的部分及各种少转少摊的费用直接列入当年成本,库存商品的盘亏和损失及不能回收的应收帐款等列财产损失处理;需在以后三年摊销的部分一律列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2.关、停、并、转试点企业的财务处理按(92)财工字第284号和(89)财工字第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没有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各地方对涉及到资产的划转问题要根据我部和经贸部联合下发的〔1992〕外经贸财发字第287号《关于印发“对外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因管理体制变动发生的整体资产的流动实行无偿移交,并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90〕第17号文《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转手续。
4.在财务通则、会计准则未正式实施前,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对有关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实行加速折旧以及职工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等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核算损益和利润分配方面
1.根据(92)外经贸财发字第287号文通知颁发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分回的利润,要全部纳入企业损益总额统一核算,并列入承包利润统一清算,不再计提单项利润留成。
2.根据财政部(92)财商字第170号文规定,从1992年起,国家财政不再拨付供货出口奖励金。需支付供货出口奖励金的,继续从出口总成本中逐笔列支。如已先行提取,结余款项应全部冲减出口成本,不得转作专用基金。
3.根据(92)财工字第120号文规定,从1992年5月1日起,企业按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种副食品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1.5%提取。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规定,工会经费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4.调整固定资产标准,原固定资产价值低于新标准的,根据(92)财商字第112号文规定,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原用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除外)购置的,需将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国家流动基金。
5.根据我部(92)财商字178号及(92)财商字151号文规定,企业出现亏损或未完成承包任务,要依次用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企业或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提取的各项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等资金弥补。弥补额以补到不亏损或完成承包任务为限。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改字第(14)号《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按(92)财会字第32号及(92)财改字第21号规定编制和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其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出具报告后,按财务隶属关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