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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财商字第365号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仍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415号《关于做好1991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现结合1992年度的新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我部(92)财商字第112号《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对需要调整的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督促主管部门和企业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于新标准的原固定资产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后,其原有净值要按有关规定摊入成本,所增加的成本支出,属于企业各期损益的调整,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盈利企业不得减少上缴财政收入,对亏损企业不调整亏损包干指标。
二、做好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与计提比例调整后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我部(92)财工字第120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
(92)财商字第365号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仍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415号《关于做好1991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现结合1992年度的新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我部(92)财商字第112号《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对需要调整的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督促主管部门和企业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于新标准的原固定资产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后,其原有净值要按有关规定摊入成本,所增加的成本支出,属于企业各期损益的调整,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盈利企业不得减少上缴财政收入,对亏损企业不调整亏损包干指标。
二、做好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与计提比例调整后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我部(92)财工字第120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5月1日起,国务院1985年以来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职工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改为从成本中列支;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基数,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下同)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提取,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改按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计提,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5%提取。同时,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决定,从文到之日起,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一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按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决算,防止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对企业擅自扩大提取基数和比例的,要按规定调整过来。
职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调整后所增支的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三、做好逾期包装物押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1992年起,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包装物押金的财务处理,比照我部(92)财工字第71号《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对已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能退回的包装物的押金,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转作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本;对逾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装物押金,一律转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四、加强对“四放开”试点企业的决算审核
对“四放开”企业,一是保证上交财政承包数不能减少,如果完不成承包任务,必须用企业自有资金予以弥补;二是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管理,防止企业分光吃尽。在审核企业的年终决算时,要使企业工资的增长做到“三低于”或“两个不超过”,即工资的增长低于本年企业上交税利、实现利润、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企业的工资总额不超过上交税利的增长速度,职工个人的收入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五、加强对实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
股份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形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与企业一道共同探索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可因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而放松财务管理。
六、做好粮食购销同价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1992年4月1日起,国家在适当提高粮食购销价格的基础上,实行了购销同价,平价粮食进价成本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核算,财政取消对粮食企业的加价款补贴。各地要严格按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2)财商字第89号《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财政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认真做好粮食购销同价后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平价粮食实际购进价高于定购价的差价支出,企业不得列入库存成本,要作为应收款项核算,并在《粮食差价款情况表》中如数反映。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七、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中央粮食补贴专款拨补到位
按照我部(92)财商字第195号《关于粮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政结算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拨补的粮食专项补贴款,要用于解决因平价粮食改按定购价核算成本后粮食企业所增加的亏损和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发放粮价补贴所增加的财政开支。如有结余,要用于解决应由财政负担的粮食财务挂帐和扶持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财政部门在开支此项补贴款时,预算上必须在“粮油加价款”科目中反映。
中央财政拨补的其他粮食补贴款,如粮食超定额库存费用补贴、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费用和利息补贴、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粮食建仓贷款利息补贴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拨到粮食企业,用于抵补平价亏损,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列支。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上述各项粮食补贴专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及时弥补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和解决应由财政负担的粮食财务挂帐,任何单位和领导都不得挪作他用。
八、做好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弥补平价粮食购销缺口的财务处理工作
国务院批准在1991粮食年度动用一部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弥补因减少进口和因灾减购增销出现的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各地要严格按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1)财商字第547号《关于批准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此项财务处理工作。
粮食企业将抵顶进口和弥补减购增销的国家专项储备粮划转为平价库存时,以统购价核算成本,统购价与定购价的差额列入企业盈亏,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但拨补此项亏损补贴时,要在“地方粮油价外补贴”预算科目中列支;定购价与结算价的差价,由中央财政负担,不列入盈亏,粮食企业在“应收专储粮差价款”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补此项补贴款时,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补贴”预算科目中列支。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调整有关帐目,正确核算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弥补平价粮食购销缺口的差价补贴。
九、对现有粮食财务挂帐实行新老划断,坚决制止新挂帐,努力消化老挂帐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43号《国务院关于解决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各地要对粮食企业财务挂帐进行认真清理,剔除虚假和不合理因素,核实数额,分清责任,坚持“谁欠谁补”的原则,切实落实解决挂帐的措施。
(一)实行新老挂帐划断。对粮食企业1991年底以前的老挂帐,要单独反映;对其所开支的利息要专项核算,但要列入当期盈亏。属于财政应补未补挂帐所开支的利息,作增加当年“财政应补亏损”处理;属于应由企业自补的挂帐所开支的利息,作增加当年“应由企业自补亏损”处理。
(二)财政要及时拨补当年财政应补亏损。粮食企业当年发生的应由财政弥补的亏损,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补,当年不得出现新挂帐。各项补贴资金如有结余,必须用于解决老挂帐,不得挪作他用。今年如发生新挂帐,中央财政将如数扣回各项粮食补贴专款或地方财力,直接拨给粮食部门用于弥补当年政策性亏损和解决应由财政负担的挂帐。
(三)应由粮食企业负担的亏损和挂帐,要督促企业及时弥补。粮食企业的留成资金要适当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应由企业负担的亏损和挂帐,其中,用折旧基金解决基建超支挂帐的比例不能低于50%。议价业务实现的利润,首先要用于解决议价挂帐。
十、做好粮油价格放开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粮油价格已经放开的地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粮油价格放开后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一)关于帐目结转问题。对企业放开前的会计帐目,要在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比照年度结帐的方式进行帐目结转。从放开之日起,企业按现行《粮食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议价业务核算的规定执行,并将放开前的有关帐目结转过来。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资产,套取财政补贴。
(二)关于粮油价格放开前的库存平价粮油问题,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核算,执行统一的报表格式。国家储备粮油、专项储备粮食一律按现行政策执行,财政拨付的费用和利息补贴,企业作“政策性补贴收入”核算。
(三)关于军需粮油供应问题。粮油价格放开后,对军队和武警官兵供应粮油,按全国统一政策执行,所发生的牌市差价和有关费用,企业作“应收政策性补贴”核算,由地方财政负担。
(四)关于财政补贴款的核算问题。粮油价格放开后,财政继续拨补的经营费用补贴,企业一律作“政策性补贴收入”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数列入盈亏。财政部门在拨补此项补贴款时,按现行财务规定,分别列入有关预算收支科目。
以上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十一、认真核实粮食企业盈亏,严格执行国家分配政策
粮食企业的各项业务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入帐,列入盈亏,不得搞“小家当”,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挂在往来帐上。财政拨付的各项补贴款,企业要及时入帐,不得揶作他用。
粮食企业的各项经营利润(包括多种经营利润、工业利润、饲料利润和运输利润等),要全额反映在《利润表》中,不得用扣除利润留成后的数额填列;企业提取的各项留成利润,也要在《利润分配表》和《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中全额反映。
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十二、商业、粮食会计决算是商业、粮食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商业、粮食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决算布置、编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交流情况,掌握进度。在决算布置阶段,要严格按我部下达的决算报表格式和决算编审通知要求,统一口径,逐级下达;在决算汇审阶段,一定要先审后汇,不能先汇后审,更不能只汇不审。在审查过程中,可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认真处理。对决算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教育。
请各地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布置落实。199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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