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同属于长期投资,但股权投资的目的却与债券投资不同,前者并非仅仅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加强与被投资企业(如原材料供应企业或产品购买企业)的经济联系,或者是为了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决策,甚至有可能控制或强迫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助于其自身利益的经营方针和策略。有鉴于此,为了正确地反映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在对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上,依据投资者拥有股权的不同性质,产生了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按历史成本登记股权投资额,投资者仅限于把收到的股利作为投资收益记帐,除非股票价格长期持久地下降,按成本法反映的股权投资的存置价值一般不予改变。成本法一般是在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采用。具体表现是: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的25%以下。
权益法是按历史成本登记股权投资额,投资者依据其在被投资企业当期净损益中所占的份额,在期末调整其投资收益和投资额;当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时,则冲减长期投资。权益法一般是在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采用,...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同属于长期投资,但股权投资的目的却与债券投资不同,前者并非仅仅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加强与被投资企业(如原材料供应企业或产品购买企业)的经济联系,或者是为了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决策,甚至有可能控制或强迫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助于其自身利益的经营方针和策略。有鉴于此,为了正确地反映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在对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上,依据投资者拥有股权的不同性质,产生了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按历史成本登记股权投资额,投资者仅限于把收到的股利作为投资收益记帐,除非股票价格长期持久地下降,按成本法反映的股权投资的存置价值一般不予改变。成本法一般是在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采用。具体表现是: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的25%以下。
权益法是按历史成本登记股权投资额,投资者依据其在被投资企业当期净损益中所占的份额,在期末调整其投资收益和投资额;当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时,则冲减长期投资。权益法一般是在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采用,具体表现是: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资本或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的25%—50%。
需要说明的是,当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资本或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的50%以上时,投资者拥有的股权就足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被投资企业实际上已成为投资者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据以反映其长期投资.对此本文不作讨论。
为便于理解,下面举一简例来比较说明,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的不同处理。
设甲公司于1989年1月1日购买乙公司5000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占全部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权的25%)购买价格为2000000元。(1)乙公司当年净收益800000元,1989年12月31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42000元。(2)乙公司在1990年遭受损失24000元,但在1990年12月31日动用上年盈余公积,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6000元。(3)乙公司在1991年再度遭受损失12400元,这一年没有分派股利。
依上例,分别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对甲公司的这项股权投资进行帐务处理,两种方法差别明显(如下图)。

成本法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易懂。而且从法律观点来讲,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被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损失不等于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损失;只有当投资公司收到被投资公司分派的股利时,才构成它的营业收入,而计入投资收益帐户,所以成本法是合理合法的。
成本法的缺点也比较明显。(1)成本法下的股权投资帐户不能正确地反映经济事实。企业的净资产是归股东所有的,既然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价值就理应随着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在成本法下,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的存置价值一般是固定不变的。(2)当投资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时,成本法不能如实地反映投资权益。在成本法下,投资公司不直接将被投资公司经营所发生的净收益或损失反映在自己帐上,仅仅把收到的股利计作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它就有可能基于本公司的资金需要,而迫使被投资公司,超过本年净收益利用上年的盈余公积来分派股利。这种情况下的股利收入,就不能代表真实的投资收益,它实际上有一部分是带有资本返还的性质。
权益法则能克服成本法的上述缺点。在权益法下,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帐户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如实地反映经济事实。并且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是由被投资企业真正的盈利水平来决定的,同被投资企业息息相关,因而不受股利政策的影响。权益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忽视了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的处理是同法律事实相悖的。而且权益法的帐务处理也比较复杂。
若同一项股权投资业务分别采用两种方法,其结果是:投资公司在成本法下所报告的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均大大低于权益法下所报告的结果。因此,成本法被认为是一种比较保守的做法,目前西欧大陆国家多采用这种方法;而权益法目前多被英、美两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