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2年第3期发表了孙静涛“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核算之我见”一文,文中主要讲述了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问题。他认为对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成品,应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而不是按产品税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对工业产品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产品税。如目前对化工类产品、烟酒类产品等工业品征收产品税;而对建材类产品、医药类产品、纺织类产品、轻工类产品、机械类产品以及电子电器类产品等则征收增值税。无疑,委托加工产品也是工业品,判断委托加工产品是缴纳产品税还是增值税,要看委托加工产品是属于现行产品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还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而不是委托加工的产品不分类别一概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的产品税条例第六条和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以及增值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及第六条都对委托加工产品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是委托加工产品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发生了变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年3月24日(87)财税产字第05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从1987年5月1日起,除工业企业以外的一切其它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原来的在委...
《财务与会计》1992年第3期发表了孙静涛“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核算之我见”一文,文中主要讲述了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问题。他认为对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成品,应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而不是按产品税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对工业产品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产品税。如目前对化工类产品、烟酒类产品等工业品征收产品税;而对建材类产品、医药类产品、纺织类产品、轻工类产品、机械类产品以及电子电器类产品等则征收增值税。无疑,委托加工产品也是工业品,判断委托加工产品是缴纳产品税还是增值税,要看委托加工产品是属于现行产品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还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而不是委托加工的产品不分类别一概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的产品税条例第六条和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以及增值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及第六条都对委托加工产品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是委托加工产品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发生了变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年3月24日(87)财税产字第05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从1987年5月1日起,除工业企业以外的一切其它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原来的在委托方收回销售后由委托方负责纳税改为由委托方于受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这种对委托加工产品的应纳税采取源泉控管的办法,有效地堵住了以往在委托加工产品纳税环节上的漏洞。
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具体计算如下:
1.委托加工产品如属产品税征收范围时,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的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材料费+加工费+利润)÷(1-产品税税率)
税价格
计算税款的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品税
=
产品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如委托加工的产品属增值税征收范围时,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是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的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税款的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同类产品的
增值税材料成本和加工
=销售价格或×-增值税税额税率费的扣除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上述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公式较复杂,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核算,一般都是按(84)财税一字第210号文件的规定,以加工费做为计税依据,依照委托加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加工费金额×增值税税率
上面讲述的是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加工产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金的核算,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产品发生少扣或漏扣税时,委托方应主动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补交税款,计算方法同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