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评估机构管理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持证机构才具有评估国有资产的资格。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只要具备承担资产评估工作条件的,均可申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均可承揽资产评估业务,不得搞行业垄断、地区垄断,也不得搞违背职业道德的竞争。二、资产评估程序管理现行法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必须经申报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四个依次进行的阶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资产评估立项: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及其他国家规定需评估的事项。资产业务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评估,并且涉及到国家权益,如国有资产抵押、担保、租赁等,也要申报立项。立项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评估立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其他规定材料之...
一、评估机构管理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持证机构才具有评估国有资产的资格。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只要具备承担资产评估工作条件的,均可申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均可承揽资产评估业务,不得搞行业垄断、地区垄断,也不得搞违背职业道德的竞争。二、资产评估程序管理现行法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必须经申报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四个依次进行的阶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资产评估立项: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及其他国家规定需评估的事项。资产业务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评估,并且涉及到国家权益,如国有资产抵押、担保、租赁等,也要申报立项。立项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评估立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其他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由国家准予立项的,其评估结果由国家实施确认管理。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结果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主管部门可组织结果确认。确认机关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织验证、协商,确认评估结果,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后者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裁定书是国家确认评估结果的终审结论。
三、资产评估的参数和信息管理
资产评估参数指影响资产评估价格的若干基本要素,包括用于评估的物价指数、功能成本系数或指数、成新率、功能性贬值、参照价格、本金化率等。
评估参数管理是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基本内容。国家确认评估结果,除审查评估报告是否与评估立项通知和评估委托协议书的要求相一致外,对评估结论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评估参数。主要有如下内容:(1)审查评估参数的选择与评估标准和方法是否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评估参数的运用是否配套,是否有重复交叉或遗漏。(2)审查参数的选择是否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审查参数是否具有客观依据,无论参数是取自国家发布的信息,还是采自市场,或是评估机构搜集、整理,或是评估机构取自对评估对象的实际勘测,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部门都要认真分析参数的来源,根据不同来源鉴别参数的客观性、适用性。一般来说,与原帐面数差异大,对评估总额影响大的评估参数要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对面上的参数可以采取抽样审核,综合评价的方法。
国家还要抓好评估信息管理,建立集中性的信息库,逐步实行基础信息数据的联网,推进评估机构信息数据协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督
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督,是指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对资产评估全过程的监察和督导,以保证资产评估行业及其工作的健康发展。监督对象涉及资产评估的所有当事人的行为,包括评估机构、委托人及其他有关权益各方。
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与评估有关的一切行为是否违犯国家有关法规、政策;(2)评估是否符合公允准则和国际惯例;(3)评估依据的资料是否客观,是否有随意性和偏向;(4)评估收费是否合理、合法;(5)有关政府部门是否按政策法规组织资产评估工作。
为了搞好评估行政监督,必须把事前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
五、资产评估的法制管理
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法规,它对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当前资产评估及其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的法制管理,目前主要涵盖了如下内容:(1)确立了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2)明确了评估资格取得与管理的法律依据;(3)规定了评估组织管理体系及其权责关系;(4)明确了获取有效结论的规程和方法;(5)对解决评估纠纷和承担评估责任作出了规定;(6)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和帐务处理制定了规范;(7)规定了协调评估人与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相互关系的途径、原则、方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