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哪些企业必须编报股份制试点年度会计报表?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报表应由哪个部门审核?如何上报?
答:所有经国家正式批准,试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都应填列、上报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并附财务状况说明书。所谓经国家正式批准试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是指按照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规定,经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在《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布前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未经重新审批、认定的,以及地方批准试行股份制但未按照国家规范意见及其有关配套法规办理的股份制企业,均不填列有关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这样一类企业,仍然按照实行股份制前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分别按原渠道上报有关的会计报表,并汇编在国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内。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应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由其出具查帐报告,并经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后报出。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股份制试点企业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
问:哪些企业必须编报股份制试点年度会计报表?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报表应由哪个部门审核?如何上报?
答:所有经国家正式批准,试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都应填列、上报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并附财务状况说明书。所谓经国家正式批准试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是指按照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规定,经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在《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布前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未经重新审批、认定的,以及地方批准试行股份制但未按照国家规范意见及其有关配套法规办理的股份制企业,均不填列有关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这样一类企业,仍然按照实行股份制前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分别按原渠道上报有关的会计报表,并汇编在国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内。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应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由其出具查帐报告,并经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后报出。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股份制试点企业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进行审查、汇总,只需于年度终了后四个半月内转报财政部一份。
问: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哪些报表组成?
答: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会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主要指标表”等四张表;原国营企业在本年内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由于其“利润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均反映改组后的情况,为了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改组日前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还需加报“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主要指标表”。
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述的办法填列。
问: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如何填列“主要指标表”中的企业类型有关项目?
答: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主要指标表”中的企业类型有关项目,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填列企业类型有关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限责任公司只需在“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中填列“一户”;股份有限公司除在“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内填列“一户”外,还应就股票认购和发行方式以及改组前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类型,分别在有关项目内填列。
2.在企业类型有关指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即按持股和股票发行情况分为:法人间持股的企业、内部持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企业、股票上市企业四种。按照国家规定,法人间持股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试点企业,这两类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成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试点企业,这类企业目前只在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进行,并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后成立。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试点企业,目前只在上海、深圳两市进行。两市以外的企业向社会发行可上市交易的股票试点,需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才可以在上海、深圳两市股票交易所异地上市。上述分类中有重复因素,如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即要在“公开发行股票企业”项目中填列“一户”,还应在“股票上市企业”项目中填列“一户”。原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在1992年年底前改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填列在“公开发行股票企业”项目中,如为上市企业,还应同时填列在“股票上市企业”项目内。
3.在企业类型有关项目中,还按改组前所有制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分为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和原其他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两种类型。企业应按照改组前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填列。如果由若干企业合并改组为一户股份制企业的,应按改组前企业的实际户数填列,并按改组前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别填列在“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和“原其他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项目内。由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还应分别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填列。
问:股份制试点企业“主要指标表”中“股权设置”有关项目反映什么内容?应如何填列?
答:股份制企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为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外资股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或以其他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在会计报表上,按照股权设置的四种形式,并分别股份数和股本金额设置项目。在填列股权设置有关项目时,应按具体情况填列:
1.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因此,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B股)中的股份数项目,应按核定的各投资主体的股份数填列。各个投资主体的股份数的合计,应等于“主要指标表”中的“核定的股份总数”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由于其注册资本由各个股东出资构成的,不由等额股份构成,因此报表中的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有关项目中的股份数项目均不填列。
2.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项目中的股本项目,应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构成分别填列。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中的股本项目,应按股票面值和各个投资主体的股份数的乘积填列。各个投资主体股本金额的合计,即为核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与主要指标表中“核定的注册资本总额”项目相同。超面值发行的股票,其超面值发行的部分,不包括在有关的股本项目内。
有限责任公司股本项目应按各个投资主体(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填列,各个投资主体的股本金额合计即为注册资本总额。
3.由原其他形式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股份数各项目应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折成的股份数填列,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数与股票面值的乘积作为股本金额填列。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