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一些单位来信来函询问如何处理“文革”期间的会计档案问题,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2年10月8日作出规定。规定中指出,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经审批可以销毁。考虑到“文革”期间有许多历史问题需要查证会计档案,因此,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5年7月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出:对于“文革”期间的会计凭证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鉴于“文革”已过去多年,可以从现在起进行清理“文革”期间的会计档案,并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