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992年7月18日正式印发。现对《细则》中的有关内容简介如下: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2.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3.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5.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6.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二、国有资产发生哪些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转让。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3.企业出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将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出售。
4.企业联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5.股份经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向内部职工、向社会公开发...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992年7月18日正式印发。现对《细则》中的有关内容简介如下: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2.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3.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5.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6.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二、国有资产发生哪些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转让。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3.企业出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将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出售。
4.企业联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5.股份经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向内部职工、向社会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6.企业清算。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企业破产或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或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7.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细则》中还规定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将资产为其它单位作抵押、担保、部分资产的租赁的经济活动,以当事人的需要来决定评估或不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1.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当事人自行评估,不具有法律效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不予确认。
3.凡是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前,双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必须明确: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5.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评估程序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评估立项申请书,应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申报日期;其它内容。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申请通知书后,应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为评估机构评估时提供所需资料。
3.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将评估报告书连同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这项资产评估价值,就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评估方法
1.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2.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3.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六、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1.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并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2.已经经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本文第二条的经济情形的,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3.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委托外国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七、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申报和确认。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需要资产评估的,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八、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使国家资产受到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法的,此项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进行评估,重估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的,可按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严重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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