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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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产成品清查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92)财工字第95号《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这次清查产成品的范围为全国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不纳入这次清查的范围。清查对象为上述企业1992年3月末库存的产成品,企业的发出商品不列为清查范围。在这次清查中所查出的产成品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库存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属于1992年当年发生的,经核实批准后列入当年财务决算,即当年发生的产成品报废、毁损损失计入成本,盘盈冲减成本,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随销售随处理;属于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分别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并从1992年7月1日起,分三年列入营业外支出。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先缴息再退息,企业支付利息可列入成本,银行退息再冲减成本。
二、关于处理企业潜亏问题
所谓潜亏是指企业没有纳入年度损益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和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存货盘亏和损失...
一、关于产成品清查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92)财工字第95号《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这次清查产成品的范围为全国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不纳入这次清查的范围。清查对象为上述企业1992年3月末库存的产成品,企业的发出商品不列为清查范围。在这次清查中所查出的产成品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库存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属于1992年当年发生的,经核实批准后列入当年财务决算,即当年发生的产成品报废、毁损损失计入成本,盘盈冲减成本,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随销售随处理;属于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分别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并从1992年7月1日起,分三年列入营业外支出。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先缴息再退息,企业支付利息可列入成本,银行退息再冲减成本。
二、关于处理企业潜亏问题
所谓潜亏是指企业没有纳入年度损益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和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存货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少转少摊的各种费用,以及库存产品成本高于现价的损失(煤炭、石油、军品等由国家控制售价的行业除外)。
清理和处理企业潜亏的企业范围,亦指预算内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非工业部门所属企业不纳入这次清查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联合颁发的(92)财工字第213号《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规定,所清理出的潜亏应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1992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2.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要单独列帐,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3.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4.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自行消化。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而影响承包上交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企业因处理潜亏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
三、关于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问题
1.关于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目前企业固定资产划分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价值标准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进行的,新的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800元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调整固定资产目录。凡目前主管部门没有调整固定资产目录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仍应按原目录进行,有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原则仍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有些虽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属于生产、流通的主要设备,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有些虽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但由于容易损坏,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后,也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各行业选用哪一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应当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由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协商分别规定。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制定,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2.关于处理资金损失问题
目前清产核资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目的是为了暴露问题,总结经验。在试点阶段,有关资金损失及亏损挂帐的财务处理问题,宜暂按现行办法执行。因此,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对工业企业的资金损失的处理,均延用了现行政策。
3.关于试行按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的问题
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应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原折旧率和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其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做相应调整并增加固定基金,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并据此相应调整原帐面已提折旧。例如原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万元(假定残值为0,也就是说已经使用5年,累计折旧则为50万元),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为150万元,其升值幅度为50%,那么固定资产净值则为75万元,原值扣净值后75万元视同已提折旧(其中原累计折旧为50万元,另外25万元视同已提折旧),也就是说在以后5年中,每年提取折旧15万元。
四、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问题
职工福利基金问题一直是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大都是红字。对如何解决福利基金红字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采取提高比例的办法;二是不提高比例,把各种价格补贴改在成本中列支,并作为福利基金的计提基数;三是按人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新的职工福利基金计提办法做了以下改动:一是提高计提比例,由原来的11%提高到14%;二是扩大计提基数,一方面把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福利基金中列支的部分改为成本中列支,另一方面,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基数不再扣除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五、关于差旅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070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规定将分为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开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地方差旅费开支标准。1992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规定执行,国家将不再对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作全国统一的规定。
六、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问题
对关停企业的财务处理,财政部1981年曾有过规定,1986年以来,我国国营企业绝大多数参加待业保险和社会统筹,根据今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财政部对1981年的财务规定进行了修改,重新明确了有关费用的列支渠道,主要是:
1.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在待业期间(包括辞退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以及救济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一般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2.参加退休统筹的关停企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退休统筹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退休统筹但参加待业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其他费用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对既没有参加退休统筹又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上述有关费用,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
七、关于包装物押金收入问题
加强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对预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装物押金,一律转作其他销售收入,但对预期不能退回的水泥纸袋的,押金收入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八、关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集团的若干财务政策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集团财务关系统一及其利益调整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现财务隶属关系统一,是六统一的主要内容。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统一承包和统一工效挂钩,均要求首先实现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暂不能实现财务隶属关系统一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
实现财务隶属关系统一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财务关系划转办法。即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集团,如果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均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在与有关地方、部门充分协商同意后采取划转财务关系的办法,实现财务关系的统一。在财务关系划转中,影响地区部门利益的,可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调整。二是控股办法。即由核心企业向紧密层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建立起母子公司关系,核心企业以母公司的身份对子公司实行六统一,从而实现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实行控股办法,实现财务关系统一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要坚持股权平等、利益均占、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统一制定的股份制企业的政策规定。
2.企业集团的财务体制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的分配关系,为企业集团之间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国家提倡企业集团实行税利分流的改革。凡是国家批准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已实行税利分流的要继续实行,尚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但考虑到税利分流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对暂不能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集团国家允许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办法。企业集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继续按现行的财务体制,由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分别按其不同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其所属财政部门承包;二是由核心企业统一向财政部门承包,核心企业再对紧密层企业承包。前者可以兼顾集团成员企业所在地区或主管部门的利益关系,使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关系仍维持现状,但不利于核心企业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不利于企业集团的统一规划和长远发展。后者虽然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利益带来冲击,但利于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建立牢固的分配关系,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特别是能够充分发挥核心企业的投资中心的功能。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财政部1992年颁发的《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应实现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如果财务隶属关系一致或实现了统一,可由核心企业统一对财政部门承包,紧密层企业再对核心企业承包;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也可以由核心企业“统挂”,核心企业再与紧密层企业“分挂”。财务隶属关系暂不能一致的,应按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务体制执行。这样规定既充分考虑我国企业集团的现状,也利于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是符合实际的。
3.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统借统还
根据国务院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要求,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要建立以资产为联结纽带的资产控股关系,一些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核心企业统一规划和安排。因此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不仅需要实现计划、财务关系统一,而且还要实现信贷关系统一。按现行管理体制,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均是银行金融机构按条块下达贷款规模、指标,按行政隶属关系由成员企业分别借入;而归还贷款则根据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由成员企业分别归还。这不仅不利于企业集团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统筹规划,也不利于企业集团形成以资产为联结纽带的有机整体。实现信贷统一,是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客观要求。为此,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中规定,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由集团核心企业对银行统贷统还。”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固定资产借款,逐步实行统借统还。核心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统一向银行申请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借款,可以由核心企业统一归还。但为了正确处理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利益关系,还本付息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支付,如果还本付息的资金由核心企业支付,应当相应作为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投资入股。
企业集团归还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来源仍按企业集团实行的不同财务体制实行不同的办法。即实行利改税办法的,继续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所得税前归还;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以1990年底为划分新老贷款的界限,老贷款税前税后各还50%,新贷款用税后留利及企业其他自有资金归还;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以实行承包制的时间为界,承包前的老贷款,继续实行税前还贷,承包后的新贷款,由企业税后留利、超承包目标所得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归还。
4.企业集团的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成员企业均是独立的法人,不仅其所有制性质不同,其业务性质也不相同。即既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经济成份,也有工业、外贸、商业、农林、交通运输企业等多种业务性质,目前实行一种统一的财会制度暂时难以做到。为此,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按其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即核心企业为工业企业的,则执行国营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为商贸、农业等企业的,分别执行国营商贸、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2)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应按其所有制性质的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制度;集体企业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工业企业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外贸企业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
(3)企业集团财务会计报表,可分两种情况编报。一是核心企业与其财务隶属关系一致的紧密层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核心企业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核心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查并纳入部门总决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如果在此以前,企业集团已经在财政计划单列的(如一汽、二汽、华能等),其决算报表直接报送财政部,不纳入部门总决算。二是财务隶属关系暂不能一致的紧密层企业,应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报批。
各地区在上报财政部年度汇总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当将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编制的年度汇总报表一并附上。九、关于仿“三资”企业报表汇总问题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自行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机制试点,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保证国营工业企业财务核算体系的准确完整,各地区、各部门在汇总1992年财务决算报表时,对这些企业的决算报表,应按现行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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