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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何继良 林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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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接受举报单位在兑现奖励时要求举报人签名,并以领条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个别单位还将举报信同领条一并作为记帐依据和附件,往往造成举报者姓名泄漏于众。为使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我们认为,对接受举报单位的涉案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的教育,并对经手涉案奖励的财务人员也要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凡属举报信件及奖励兑现的原始凭证,在一定时期内应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传透露。同时,应改变举报奖励兑现方式和手段,在不虚报冒领的前提下采用委托代领,或受理举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案人员代领转交等办法,使举报的保密性得到保证,同时保证财务核算与奖励兑现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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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