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对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引进的主要大型设备,其中已超过原规定的使用年限,是否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对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引进的主要大型设备中,属于已超过原规定折旧年限,其技术性能,生产能力仍高于国内同类生产设备的,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清产办批准,也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问:清产核资办法中需要进行价值重估的“引进设备”,如何进行重估?
答:清产核资办法第23条之(六),所称“引进设备”,是仅指1979年至1990年引进的设备,按外汇汇率变动进行重估。1979年1月1日以前引进的设备经过改造和大修理,现仍为生产中使用的主要设备,均视同国内同类设备,按国内同类设备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问:经批准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1979年—1990年的引进设备,用什么方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经批准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引进设备,具体重估方法如下:
1.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人民币)×(1990年12月31日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中间价÷1984年1月1日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中间价)。
2.1984年以...
问:对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引进的主要大型设备,其中已超过原规定的使用年限,是否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对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引进的主要大型设备中,属于已超过原规定折旧年限,其技术性能,生产能力仍高于国内同类生产设备的,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清产办批准,也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问:清产核资办法中需要进行价值重估的“引进设备”,如何进行重估?
答:清产核资办法第23条之(六),所称“引进设备”,是仅指1979年至1990年引进的设备,按外汇汇率变动进行重估。1979年1月1日以前引进的设备经过改造和大修理,现仍为生产中使用的主要设备,均视同国内同类设备,按国内同类设备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问:经批准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1979年—1990年的引进设备,用什么方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经批准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引进设备,具体重估方法如下:
1.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人民币)×(1990年12月31日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中间价÷1984年1月1日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中间价)。
2.1984年以后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人民币)×〔1990年12月31日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中间价÷购置年度1月1日(即1985年—1990年1月1日)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中间价〕。
问: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在用固定资产中,技术性能尚好的,是否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清产核资办法第四章第23条之(五),规定“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但有以下情况,报经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1.企业在用的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其技术性能尚好,一时无先进设备替换的。
2.企业在用的已提足折旧,逾龄的整体固定资产,经过多次更新改造,主体更新已占50%以上,生产能力比原设计能力有较大提高的。
问:企业需要资产价值重估的主要设备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未列出的,如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企业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主要设备,凡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未列出的,可按该设备从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如在小类中仍未列出,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
资产价值重估。
问:设备购置、安装、投产使用年度的时间不同,按哪一年度价格指数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凡需资产价值重估的大型设备购置年度、安装年度、入帐年度的时间不同的,均按购置年度价格指数和最终形成的价值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凡企业自制设备、购置年度、加工年度、安装年度、使用年度的时间不同,其构成中的设备仪器、仪表等,按购置年度价格指数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其构成中的原材料、工资、费用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其价格标准确定为1990年国家定价。
问:凡在《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只列出1990年而未列出1984年价格的产品,如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凡在资产价值重估目录中只列出1990年而未列出1984年价格的产品,凡属1984年以前生产的,暂按指数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待完善后,再用现行基本价格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凡属1984年以后生产的新产品,暂按购置年度的价格加上与1990年价格的差额,作为重估后的原值或按同类老产品的物价指数进行价值重估。
问:按规定已列入产品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答:按规定列入产品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视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