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计算科研单位横向技术性收入酬金的提取额,必须先明确横向课题净收入的概念。横向课题的净收入,指技术拥有方依据技术合同取得的技术使用费中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试验、交通、能源、劳务、设备安装、文件制作、管理费等,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纯技术所得。技术拥有方在提供技术合同时,交付新产品,新设备的还应扣除设备的成本,有些技术合同,转让方除转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所得可以计入技术转让净收入。但转让方在技术转让后,承担为受让方推销产品等非技术性工作的,通过这些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应当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完成开发工作后向委托方交付技术成果,也是一种技术转让,在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开发的情况下,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支付研究经费和工作报酬,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工作并交付技术成果,这时研究开发方通过技术开发合同所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和工作报酬中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全部实际支出和各项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部分,可视为技术转让净收入。
出让技术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有关人员的奖励,即酬金,酬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
要计算科研单位横向技术性收入酬金的提取额,必须先明确横向课题净收入的概念。横向课题的净收入,指技术拥有方依据技术合同取得的技术使用费中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试验、交通、能源、劳务、设备安装、文件制作、管理费等,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纯技术所得。技术拥有方在提供技术合同时,交付新产品,新设备的还应扣除设备的成本,有些技术合同,转让方除转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所得可以计入技术转让净收入。但转让方在技术转让后,承担为受让方推销产品等非技术性工作的,通过这些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应当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完成开发工作后向委托方交付技术成果,也是一种技术转让,在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开发的情况下,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支付研究经费和工作报酬,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工作并交付技术成果,这时研究开发方通过技术开发合同所获得的研究开发经费和工作报酬中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全部实际支出和各项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部分,可视为技术转让净收入。
出让技术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有关人员的奖励,即酬金,酬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余部分按有关规定交纳税金后,再将剩余的纯收入即收益分别用作科研单位的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院(所)长基金。